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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董事(shadowdirector)是指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指揮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的人。 影子董事和「事實上董事」被合稱為「實質董事」。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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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審查申請人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以及完整性。例如在專利申請案,只依據申請人所提交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等文件判斷是否符合形式上要求的審查。註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9年度訴字第221號行政判決:「戶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結婚登記之申請,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權責,亦即戶政機關僅須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以及申請者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即可,……只要當事人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且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戶政機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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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很值得參考的裁判抽選出來,當作其他個案參考的指標,這些雀屏中選的裁判就叫判例,但本質上還是裁判。不過要注意的是,判例制度已經走入歷史,在2019年7月4日施行的「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都已經以「大法庭」制度取代判例。註腳2019年刪除前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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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司登記名義上的董事,但對於公司經營有實質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的人。可以分為「事實上董事」(defactodirector)和「影子董事」(shadowdirector):1.事實上董事: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的人。2.影子董事: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指揮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的人。 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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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再次確認申請人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外,同時還進一步就申請文件的內容作調查確認。例如在專利申請案,除了確認申請人的文件已經符合形式上要求,還必須進一步比對先前申請過的專利案件以確認是否符合專利實質上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審查。註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6年度訴字第1033號行政判決:「……受理申請之地政機關當必須依『實質審查原則』,就申請案件是否該當登記要件,進行實體之調查以決定是否許可登記……」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何謂形式審查制?》的後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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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法律中,都有「勘驗」這個用詞。(例如:民事訴訟法第364條、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行政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3款、行政程序法第42條、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公路法第18條、專利法第76條、建築法第58條等)總括言之,是勘查、勘察、檢驗、查驗的意思。實施勘驗的人員,受勘驗的人、地、物,以及勘驗的方法,因相關法條規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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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指的是新增訂或修正的法律,不會對發生在法律生效前的行為產生影響,在適用上依行為結束時點是否在法規生效前,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以及「不真正溯及既往」兩大類型。真正溯及既往當新法生效後,在此之前所發生過的行為會被重新檢視,甚至有被處罰的可能。例如:新增訂法規禁止人民喝酒,且規定所有在該法設立前曾經喝酒的人都須受罰,而不是限於法律創設之後喝酒的人才受到規範,這就是真正溯及既往。不真正溯及既往如果是規定過去已經發生,但新法增訂或修正後尚未結束的行為,則屬「不真正的溯及既往」。例如: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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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曝險少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而少年有以下情況,且需要保障他的健全自我成長時,就會稱為「曝險少年」(從前被稱為虞犯少年)。一、沒有正當理由而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施用第四級毒品)。三、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依法還不會處罰的行為。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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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為「心中保留」、「真意保留」,規定於民法第86條,是指表意人沒有想要受自己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卻為意思表示。像是甲借錢給乙,向乙開玩笑說:「你太窮了,可憐你,不用還」,但是甲心中還是想要乙償還欠款。註腳陳聰富,民法總則,頁292,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陳聰富,民法總則,頁293,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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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是指將國家的公權力分散,避免一權獨大而有濫用權力的情形。世界上比較常見的是如美國的「三權分立」,分別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但我國比較特別,採的是「五權分立」,除了前述三權外,還另有:監察權、考試權。註腳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的章節:第五章行政(第53條至第61條)、第六章立法(第62條至第76條)、第七章司法(第77條至第82條)、第八章考試(第83條至第89條)、第九章監察(第90條至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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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案件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對於第一審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服時,可以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整個案件再次審理(我國第二審是「覆審制」的「事實審」,意思是第二審法院會如同第一審法院一般將整個案件事實重新審理一次)。倘若對於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仍不服氣,除了有特定原因(例如觸犯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指的輕罪),原則上也可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三審法院是法律審,也就是只會審理第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並不會審酌案件事實為何(舉例來說,如果第二審法院認定甲有殺人行為,第三審法院就會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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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三段論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為「三段論法」,這是適用法律常使用的方法:以法律條文和特定的原理原則作為「大前題」,再將現在要解決的具體爭議事實作為「小前題」,透過理性邏輯地分析小前題是否與大前題相符,這過程稱為「涵攝」,藉此推論出「結論」。所以透過三段論證,可以推論特定的事實是否符合法規範、會有怎麼樣的法律效果。例如:第一段大前題: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會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段小前提:A殺死B。第三段涵攝:把小前提涵攝在大前提,得出A要論以殺人罪,處死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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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的時候,如果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補充細節的法規命令,這部法律、命令之間就有母法、子法的關係,因為子法是從母法授權而訂定,所以不可以牴觸母法規定,如果牴觸就會無效。舉例來說:教師法第20條第4項:「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意思就是說,細節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行政機關)補充訂定。教育部因此訂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在辦法第1條就清楚提到「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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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立法者立法時,在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時,為了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使用具有多重含義,且某程度意義不明確的用語或法律概念,因此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法律概念,例如,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公益」、「必要」、「重大」或「危險」等用語。不確定法律概念學理上可分為「經驗性(或描述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規範性(或價值性)法律概念」。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透過一般人生活經驗與專家的專業知識可以認定意義的法律概念,例如商標法第22條中所稱的「近似」;規範性法律概念則是必須將法規以外的價值判斷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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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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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裁量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裁量是指作成決定的自由。如果事實符合法律要件,而且法律有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就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法律效果,並且可以選擇發生哪一種法律效果。舉例:2021年COVID-19疫情警戒3級期間,民眾外出沒有配戴口罩,地方政府可以處罰3000元~15,000元罰鍰,每個違規案件情節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就有裁量權,可以針對具體個案選擇處罰3000元~15,000元。註腳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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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是指社會化的個人在生涯發展或人際互動歷程之中,因為新的角色、情境或經驗而對自我的價值、態度與行為產生調整,重新學習或改變,以獲得適應,表現新的角色與行為的作用或歷程。再社會化,常常用在監獄行刑領域中用來說明藉由實施矯正技術、計畫來達到改正受刑人過去犯罪價值觀與惡習的目的,而在服刑完畢或離開監所後,受刑人會因為再社會化成功的結果,重新成為社會中全新的一份子。註腳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大辭書(2000),《再社會化》。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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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許可制(又稱為許可制、核准制)。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等因素,預先將人民原本享有的某些基本權利(例如集會遊行自由)暫時列為禁止行為,要求人民須事先申請,並經過行政機關審核而取得同意之後,才能從事相關行為。另外,如果法律針對某種行為採取許可制的管制模式,通常也會設有一定的處罰規定(罰則),以確保相關的禁止規定被有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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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於被告的身體或身心狀況有鑑定的必要,可以預定7天以下期間(可裁定延長,最多不超過2月),把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實施鑑定。這叫作鑑定留置。由於留置期間拘束了人身自由,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須經法官簽發鑑定留置票憑以執行。留置日數視同羈押日數,可以折抵刑期。(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1至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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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間接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刑法上的「間接故意」(dolusindirectus),指的是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間接故意。例如:一名獵人在森林裡打獵,看到一隻猴子跟一個小孩靠得很近,雖然只想打猴子,但覺得打到小孩也沒關係,結果真的打死小孩,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與間接故意類似的概念有「未必故意」(doluseventualis)、「不確定故意」(dolusindeterminatus)。而相對概念則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