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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所訂定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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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例如夫妻一方死亡發生繼承問題時,夫妻之間財產制的約定就會影響到遺產的範圍及多寡,這會牽涉到其他繼承人的權益而與其有利害關係,這時候這些繼承人都是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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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後同意(informedconsent),亦稱知情同意,是指醫師於執行醫療行為前,應將該醫療行為的可能風險(如併發症或副作用)與利益、替代治療方案以及不治療的後果等資訊,以病人能夠瞭解的語言,主動告知並取得其同意後,才可以執行該醫療行為。此法則目的在於規範醫病關係中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確保病人於醫療關係中的主體性,以保障病人自主決定的權利,使能做出合乎其自身生活形態、符合個人信念價值的醫療選擇。註腳楊秀儀(2007),〈論病人自主權──我國法上「告知後同意」之請求權基礎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6卷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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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瑕疵」的意義,如民法第351條以下,係指契約的標的物與當事人當初意思所合致者有異,且不利於一方當事人而言。例如,A與向書局B購買一書,A取走該書後發現,該書有部分缺角與破損,該有缺角且破損的書,與當初A想要購買的完好無缺的書不同,且該不同之處對於A來說,係一種不利益。故該不同之處便係一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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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刑法第310條,指有散布於公眾的目的,而陳述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 註腳刑法第310條:「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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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所指的是不法的獲利意圖,而不一定是不法的取得意圖。因為詐欺罪著重者在於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心態。 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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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債權人請法院所先為暫時的執行,用來實現該判決內容的程序,這種制度,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避免債務人假藉上訴為由,拖延實現債權而蒙受損害。假執行判決一旦取得,不待假執行判決確定,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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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針對勞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予以變動的行為,調職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應屬無效。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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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指受法律承認、保護,讓人們可以享受特定的利益。舉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時,可以享有特別休假,工資照給。同條第6項法條文字也指出「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有權利就有救濟,如果勞工特別休假權利受到雇主侵害,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雇主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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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259條,雙方負擔回復原狀的義務。雙方應將已經給付的物或金錢返還給對方。註腳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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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許可制(又稱為許可制、核准制)。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等因素,預先將人民原本享有的某些基本權利(例如集會遊行自由)暫時列為禁止行為,要求人民須事先申請,並經過行政機關審核而取得同意之後,才能從事相關行為。另外,如果法律針對某種行為採取許可制的管制模式,通常也會設有一定的處罰規定(罰則),以確保相關的禁止規定被有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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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法律已經產生合理的信賴,該法律如果修正、或新創不能讓人民原本的期待落空。也就是當初法律所給予的利益不能受到修正的影響,不予承認所承諾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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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謂的公益說明了最理想的利益整合,但是這種概念是不確定、抽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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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包含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與反誠信協商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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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發動刑罰權、教化、矯治(合法行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如果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情況,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補償。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刑事補償法,如果想找法院決定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查詢關鍵字「刑事決定書」。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賠償」則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如: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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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於醫療險的一種理賠方式。依據「損害填補原則」(有損害才需填補,填補不可超過損害),在符合保險契約約定及理賠額度內,保險受益人以健保身分就醫,因治療為目的的所有實際支出,都可以獲得理賠的保險給付方式。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所謂住院醫療保險係指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予保險人,保險人同意於被保險人因約定事故之發生(如傷害、疾病或分娩)而有住院醫療之必要時依約定給付之行為。其給付方式復可分為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及提供醫療等3種類型,……。而實支實付型之住院醫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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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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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使用「公權力」一詞的法條,是自民國70年7月1日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參考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案件的80年台上字第525號民事判決內容,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的地位,有權實施行使國家統治權作用的行為,稱此權力為公權力。一般想到的往往是公務員運用命令、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其實從積極面來看,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的措施,也是公權力作用的範圍。因此,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俗稱抓人,固然是行使公權力;而社會行政人員辦理社會救濟工作,衛生行政人員為民眾注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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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遺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遺贈,是指透過遺囑表示要將財產或財產上的利益(例如免除別人的債務)贈與給別人的一種單獨行為。例如A在生前訂立遺囑,內容是要贈與B新台幣50萬元與汽車一輛,免除C欠A新台幣20萬元的借款,這些都是遺贈的內容。然而,遺贈如果會影響到繼承人受法律最低限度保障的遺產數額(法律上稱為特留分),繼承人就可以主張扣減遺贈的數額。延伸閱讀林意紋(2020),《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林意紋(2020),《遺囑中的遺贈,是什麼意思?需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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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指經過預立醫療決定者(即意願人)事前委託,在意願人意識不清或昏迷時,代替意願人聽取醫療評估、簽立手術及侵入性醫療同意書,或者傳達意願人預立的醫療決定之人。 註腳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I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II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Ⅲ醫療委任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