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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狀態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的是只要犯罪既遂,犯罪結果馬上就會產生。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只要一刀將人砍死,犯罪結果馬上就發生,且此犯罪結果不會無止盡的延續。這類型的犯罪特徵,則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的時間幾乎相同。註腳刑法第271條:「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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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社會勞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社會勞動是一種刑罰的替代措施(法律上稱為「易刑處分」),適用於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罰金易服勞役期間1年以下的狀況,具有處罰的性質。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勞動或服務。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2、3項:「II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III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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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告訴乃論之罪」是指特定的犯罪類型本來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當被告跟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時,就成為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告訴人向有偵查權的機關合法提出告訴,並指明要追訴的犯人,國家才可以開始偵查,例如:小孩A偷爸爸B的錢,原本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因A與B間是直系血親,所以必須要爸爸B向偵查機關表明要追訴A的竊盜行為,此時國家才可以開始偵查。 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或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亦未指明犯人者,其訴追條件尚未具備。」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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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就是刑罰的裁量,指的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針對犯罪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按照法律規定給予適當刑罰,決定是否要判死刑,或者要判多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多少罰金的意思。量刑所要考量的因素有很多,可稱為「量刑因子」。按照刑法具體的規定,有10項量刑因子。目前司法院也建立了「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可以讓有興趣的民眾看一下例如殺人傷害、妨害性自主、侵害財產、酒駕等一般人會很關心的犯罪,量刑的標準大致有哪些。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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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是指行為人在實行某一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際,雖然行為人在當時可以採取合法行為,且也應朝合法的方向決定其意思,但是行為人不採取此一合法行動,竟然作成違法意思決定而為違法行為,在此情形下,法規範就可以向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的行為,責難行為人。註腳靳宗立(2010),《刑法總論I:刑法基礎理論暨犯罪論》,第1版,頁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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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法規,包含「陸海空軍刑法」及「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刑法是關於哪些行為會構成犯罪的規定,裡面的罪名主要是違反效忠國家的職責、違反長官或部屬義務等軍事犯罪。軍事審判法,則是由軍法人員負責進行特別的軍事審判程序的相關規範。延伸閱讀:方冠婷(2021),《軍法是什麼?只要是軍人就要適用軍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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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願意償還金錢或其他種類的債務,為了避免債權人的追討或民事執行,而將自己的財產毀壞、移轉到別的地方、隱藏起來,讓債權人無法追討、或讓國家沒有辦法執行,就是俗稱的「脫產」。常見的脫產方式,例如將財產贈與或賤賣給別人、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若是債務人在債權人打贏官司、取得執行名義之後進一步脫產,就可能觸犯刑法的損害債權罪。延伸閱讀:蘇國欽(2018),《什麼是「損害債權罪」?怎麼避免債務人偷偷把自己財產隱藏或轉給其他人?》。註腳定義可參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2019),《何謂「脫產行為」?》。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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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生命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上依照犯罪者被剝奪的權利種類不同,可將主刑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三類。生命刑就是剝奪犯罪者的生命,也就是死刑。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1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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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照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的軍官、士官、士兵,也包含4個月的軍事訓練役。不包含已經退伍的後備軍人及替代役。現役軍人在戰時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的犯罪,會適用軍事審判法的程序規定。延伸閱讀:方冠婷(2021),《軍法是什麼?只要是軍人就要適用軍法嗎?》。註腳軍事審判法第2條:「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陸海空軍刑法第6條:「本法所稱現役軍人,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兵役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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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抑,是謙讓、抑制的意思。關於謙抑原則,分成兩方面説明如下:一、刑罰謙抑法律對於違法行為採取刑罰制裁,這是最後手段,務須考量其必要性以及衡酌比例原則。除非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而且別無適當方法可以防制,否則就沒有制定刑罰法條的必要。司法院釋字791號解釋,便是引述「刑法謙抑性原則」而宣告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罪的規定為違憲。二、司法謙抑實施司法審查,本於權力分立的憲政體系,以尊重立法裁量、行政裁量為原則,理應自我克制,除發現其有重大瑕疵的情形外,不宜輕言否定。茲例舉司法院解釋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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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振條款(threestrikeslaw),或稱三振法案,是一個源於美國法的概念,正式名稱為美國聯邦政府在1991年通過的「暴力犯罪控制暨執法法案」(ViolentCrimeControlandLawEnforcementAct),主旨是針對觸犯暴力犯罪的犯罪者,若已犯下暴力或毒品重罪,則應判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就如同棒球比賽的規則中,打者遭遇到3個好球就會被判「三振出局」一樣,故又稱為三振法案。而在臺灣,相類似的概念則是於2005年的修法中,基於「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方針,針對屢次犯罪者的假釋規定進行修正,使得假釋期間內再犯重罪的累犯不得假釋。這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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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條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個行為雖然同時觸犯刑法上數條罪名(數則法條),但各法條所保護的都是相同的法益,因為一個行為只能被評價一次,因此只能從數法條中選一條論罪。遇到法條競合時,又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補充關係」,適用條件為「基本法優於補充法」,侵害狀態較嚴重的規定為基本法,侵害狀態較輕微的規定為補充法,若適用基本法就能評價到犯罪行為的範圍,就不會再另外適用補充法,因此實務見解提到補充關係時,會使用「論以較重之○○罪」來判決。  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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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列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以此為限,也就是以法條明文寫出的事由為限,不及於其他未寫出的事由。例如:刑法第329條僅限法條列舉的3款主觀事由。相反地,不以法條明文寫出的事由為限,包括其他未明文的事由,稱為「例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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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在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原則上也可以信賴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會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如果因爲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導致事故發生,進而造成被害人自己發生損害,則行為人可以免除刑法上的過失責任。以車禍案件為例,駕駛人在自己有遵守交通法規的前提下,也可以信賴對方或其他用路人同樣會遵守交通法規,如果對方自己違反交通法規而導致發生車禍,並因此受傷或死亡,那麼駕駛人就可以免除過失責任,而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犯罪。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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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會對數個對象造成侵害的結果,但行為人對行為最終會侵害哪一個行為客體,在行為當下無法確實知悉、確認,此時只要其中ㄧ個或部分侵害發生或實現,即構成擇一故意。例如:A想要射殺B,但因為B在人群當中,A在朝B開槍時,無法確定子彈會射中B還是其他人,但A仍然選擇開槍。註腳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74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之故意,於通常之情形下,係針對個別行為個體而形成之犯意,惟於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涉及多數行為客體之侵害問題,但其行為最終將損害何一行為客體,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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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可否理解法律規範,並辨識行為是否違法,且依其辨識而為行動的控制能力。例如:A知道偷竊是違法的,仍然決定去偷東西,此時,A具備理解違法的能力,在知道違法的情況下,控制自己的身體行竊,A就有行動的控制能力。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0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9條規定之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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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唆防衛指的是因防衛者有刺激、挑動對方的行爲在先,致使對方發動不法侵害,然後挑撥者再對被挑撥者進行防衛行爲,簡單來說,不法侵害是因為防衛者的挑唆所造成。例如:A一直用低俗的言語刺激B,B被A激怒後動手毆打A,A立刻反擊B。挑唆防衛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幾種見解:最高法院見解:即使A一直用低俗的言語刺激B,只要B對A有現在不法侵害行為,A就可以對B正當防衛,不會因為A挑唆B,A就不可以對B正當防衛。學者見解:有認為應區分「意圖式挑唆防衛」或「非意圖式挑唆防衛」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有認為即使挑撥者的挑撥行為是不禮貌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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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務員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與本罪相似的罪名是「一般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兩者差別在於犯罪主體和刑度的不同。關於「縱放脫逃」和「便利脫逃」的意思,可以參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辭典。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163條:「I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2條:「I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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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是指限制一個人的自由,讓這個人被控制在一個空間裡,無法離開。這類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如果是由國家來進行,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而且人民受到非法拘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救濟。只要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都可說是拘禁,除了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以外,例如拘留、收容、管收都屬於拘禁,人民有可以提出救濟的權利。而一般人如果擅自剝奪別人的自由,則會觸犯刑法上的私行拘禁罪(或稱剝奪行動自由罪)。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提審聲請狀(當事人本人或他人聲請)》。法律百科(2020),《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註腳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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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抵抗侵略,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的期間,以及因為戰爭或叛亂而宣告戒嚴的期間。戰時如果發生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犯罪的情況,會適用軍事審判法進行相關刑事程序。延伸閱讀:方冠婷(2021),《軍法是什麼?只要是軍人就要適用軍法嗎?》。註腳軍事審判法第7條:「I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II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中華民國憲法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