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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誣告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169條,意指某人為了陷害他人被法院判處刑罰,或陷害公務人員受到懲戒,說謊捏造不存在的情節向具有刑法偵查、審判權限的機關(如警察局、檢察署等)提出告訴,或者向具有懲戒該人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訴。註腳刑法第169條:「I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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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別刑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特別刑法是相對於規範最廣的普通刑法而言,針對特定身分的人、特定事項所做的,對具體的問題更加深入、詳盡。例如陸海空軍刑法、洗錢防制法、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等。如果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同時違反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則會優先適用特別刑法的規定。例如持有槍械的行為,會優先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非中華民國刑法。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法律百科問答,《特別法一定優於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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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創作與被抄襲著作間,本於合理的價值判斷,能認定具有高程度的相似,或創作本身即屬被抄襲著作的主要部分而言。又,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新月異,有意抄襲者多會加以相當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的程度,因此在判斷實質近似與否上,應同時考慮二者的質與量,縱使被抄襲部分的量佔創作的比例不高,但該部分屬於被抄襲著作的精華或重要核心者,仍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此須由法院依據個案認定。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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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專科學校會跟民間企業、研究單位(稱為「合作機構」)辦理產學合作,讓學生在就學期間就有機會接觸第一線職場工作,學習知識的同時,也能累積實作經驗。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來規範產學合作各種事情,其中學校跟合作機構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契約中會約定許多細節,例如:雙方應該提供的經費、資源;研究成果權利歸屬及如何運用等事項;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如果學生除了學習以外,也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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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是警察執行職務的時候,所使用的棍棒、刀、槍等器械。警察要使用這些器械時,必須按照規定穿著制服,或者出示可供人識別的警徽或證件。同時,使用時機、使用種類都受到警械使用條例的規範。註腳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械具體來說有哪些種類,可以參考內政部的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2項:「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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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某些事依法必須要在不變期間之內做完,如果沒做到的話,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了。例如法律規定20天之內必須上訴,如果20天過去後沒有上訴,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其他還有非常多的行為,例如抗告、行政上的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再審等等,也都有不變期間。如果因為天災(例如地震、洪水)或者是不能歸咎給當事人的原因(例如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車禍、陷入昏迷)而延誤了不變期間,依法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這段時間同時也是不變期間),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時間序可以回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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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著作,是針對一個已經存在的著作,透過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進一步改作而成的新著作。這樣的新著作不會影響到原本著作的著作權,而是一個獨立的著作。衍生著作是一種創作方法,而不是著作種類,衍生出來的著作究竟屬於哪一種著作(例如語言著作、音樂著作或是其他種類),會依據它完成的型態歸類。例如,可以把哈利波特或魔戒的小說(語文著作)改拍成電影(視聽著作)。延伸閱讀曾允君(2020),《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三)衍生、編輯、表演》。王琮儀(2020),《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二)--用不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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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審理法院依法對於案件根本沒有管轄權時,是不能進行實質審理的,因此這時無管轄權的法院就必須下一個判決,把案件移送到真正有管轄權的法院,而這個判決因為跟實體法律關係無涉,因此稱作「管轄錯誤判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章法院之管轄。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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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透過解釋及文字來制定相關法條,法的制約是自然存在於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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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是指各法條、各法典的創設理由或設計方式,用以解釋為什麼這個法條會存在、為什麼法條要這麼規定,以便人民了解法條的意義,也讓人民在使用法條產生疑問的時候,有一個參考與解釋的依據。例如,不動產的移轉買賣依法必須使用書面進行,這樣設計的理由是因為不動產交易屬於重大交易,為求謹慎,所以要求所有交易必須以書面為之。保護人民財產,就是這條的立法理由。又例如,刑法第344條之1處罰暴力獲取重利罪,理由是因為單純用暴力或傷害罪,可能會無法處理所有「暴力討債」的行為(例如跟蹤或潑漆),因此新增了這條規定。避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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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繫屬就是案件存在於法院,處於被審理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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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一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期間,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者,謂之時效。民法設有時效制度,包括「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所謂消滅時效,乃是指權利人必須在一定的時間限內行使權利,否則將會發生請求權消滅的效果,譬如B向友人A借貸新台幣100萬元,並約明借期1年,AB雙方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在1年借期屆至時,A就取得向B請求清償的權利,依民法第128條、第125條的規定,A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從借期屆至時起算15年,如果A在此15年內一直都沒有對B請求,則15年期滿後,A的請求權就會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但所謂「消滅」並非指A的請求權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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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刑法第352條,指故意使文書客觀上不復存在、改變文書的外觀而讓其效用或價值降低、讓人無法使用該文書。 註腳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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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利用他人已存在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與他人發生性交或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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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以容忍他人所有權存在之意思而對一物進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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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透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立契約,如果要排除第19條消費者七日鑑賞期無條件解約權,必須用易懂的文句記載於書面,讓消費者知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也同時規定,企業經營者要告知消費者,才能排除七日鑑賞期的限制。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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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為一定期間的存在,所享有暫時不須負清償責任的利益。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前,不需要履行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到了的時候,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就會喪失期限利益,必須一次把剩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給付給債權人。常見的例子像是分期付款(按月給付購物款或依照和解契約按期清償債務)、按月給付扶養費,如果其中一期款項沒有在約定的日期給付給債權人(分期購物需要累積到總金額的1/5),就必須把後面尚未清償的所有款項(扶養費則是之後6期)一次付給債權人,不能再主張分期給付。註腳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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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房屋所有權並不會同時移轉。依民法規定,需要向地政機關移轉所有權登記,所有權才會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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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凡具有一定的外型事實,足可推斷有真實之權利或事實存在,信賴此項外觀而為法律行為之人,法律均給予其所信賴事實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為保護。註腳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上)》,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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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證人針對請求人關於法律行為或有關於私權的事實,經由公證程序作成的公文書,用來證明法律行為作成或事實存在。如關於租賃、承攬或買賣等契約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