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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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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損害賠償
一方(委任人)委託他方(受任人)處理事務,他方同意;可約定報酬,也可以無報酬。受任人有過失、越權造成委任人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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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契約
借名契約指的是,契約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實際上此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僅出具登記名義的契約,也就是實務上所說的「借名登記」。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對方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例如:A出資購買一間房屋,和B簽訂借名契約,約定登記在B名下(也就是B「借」出他的「名」字給A登記),但實際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A,並由A居住、出租或做其他使用,此時A就是借名人,B就是出名人。實務上借名契約、借名登記的情況並不少見,但也時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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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所謂「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辦理登記,但還是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一種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的契約關係。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將借名登記契約明文規定在民法中,但也沒有禁止借名登記的行為。不過,借名登記關係會導致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被割裂而歸屬在不同人身上,也因此很容易發生糾紛。註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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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給付
以債務人之無形工作、服務為標的之給付型態,僱傭契約(勞動契約)、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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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契約
混合契約是一種特殊的契約,不屬於民法所規定的典型契約(如買賣、承攬、保證等民法有明確定義與法律效果的契約)。它的內容是由不同典型契約的要素混合,所組成的一個債權契約。遇到混合契約法律關係的紛爭時,必須要具體的去看爭議所牽涉到的契約條款,是哪一種典型契約的要素,然後依據該種典型契約的法律規定來處理。舉例來說,A研究機構與B校之間因為學術合作需要,簽訂了學術合作契約。但契約裡也約定,A機構可以使用B校的建築物。這時,一份契約書同時談到了學術合作、還有對於建築物的使用權,對於建築物使用權有爭議時,則使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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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圖1定型化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是「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現代社會消費交易大量,多半不採傳統雙方個別一對一討論契約細節的交易模式。企業經營者為了節省成本、增加效率,會事先擬定契約交易條款的範本,以此範本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定契約。這樣的範本契約,就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容易使消費者不理解或無法深究其內容,進而陷於契約不平等條款當中,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特別對定型化契約有所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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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契約
圖1無名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上沒有特別名稱的契約,又稱為非典型契約,是相對於有名契約的契約類型。因為民法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同意、沒有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跟強行規定,就可以成立。無名契約又可以分成2種:純粹無名契約契約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完全沒有法律規定。混合契約融合了2種以上有名契約的內容,遇到爭議時,要具體看該契約條款涉及哪個有名契約的要素,然後適用該有名契約的規定來處理。註腳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頁34。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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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契約
圖1雙務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是否互相負有義務,可以將契約分為「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兩類。若雙方彼此互相負有義務,就是雙務契約,以下舉例幾種雙務契約:買賣:一方給付金錢給他方;另一方交付標的物。租賃:一方給付租金;另一方提供符合約定條件的租賃物。承攬:一方給付報酬;另一方為給付報酬的人完成約定好的工作。註腳民法第345條:「I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II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421條:「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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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務契約
圖1單務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是否互相負有義務,可以將契約分為「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兩類。若只有一方對他方負有義務,就是單務契約,以下舉例幾種單務契約:贈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他方。保證:當事人一方,在他方不履行債務時,代他方履行。人事保證: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的受僱人因職務上行為而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代這位受僱人賠償。註腳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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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指股東之間事先約定好,就自己股份的表決權,在某些場合,會作特定方式投票的一種契約。例如A與B事先約定好,B在每次董事選舉時,都要投給A所支持的人馬。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是否有效,需要視公司類型而定,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就不能適用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的相關規定。註腳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1項:「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公司法第356條之9第1項:「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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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契約
圖1有名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民法裡面規定的各種契約類型,因為有法律上的名稱,所以叫做有名契約,又叫做典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借貸、承攬、保證等常聽到的契約。相對的概念是法律上沒有特別名稱的「無名契約」,但也曾有無名契約經常被使用,而最後增訂到法律中變成有名契約的例子,例如合會。註腳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頁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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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賃契約
圖1定期租賃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這裡指的定期租賃契約,是依據租約是否有約定存續期間,分成定期或不定期租賃。定期與不定期的差異在於,不定期租賃契約雖然沒有租約期限,但如果出租人想收回的是房屋,要在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情況下(例如房東要收回自住、房客違法違約使用等),才能收回,否則房東不可以任意收回房屋。此外,如果房東要收回的是住宅,也可以參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的情形,提前終止租約。註腳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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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契約
圖1消費借貸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借貸契約,是由貸與人、借用人雙方所構成的契約。當貸與人把金錢或者代替物(例如可折算金錢的貨物、有價證券),借給借用人;借用人收受貸與人所借出的錢或代替物,之後再將所借用的錢或代替物還給貸與人的一種契約,雙方就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借錢。消費借貸契約,又可以分成計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的有償消費借貸,與沒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的無償消費借貸。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0),《借款契約應該如何撰寫以及要保留哪些證據?》。 註腳民法第474條:「I稱消費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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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契約
圖1要物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尚須為一定的給付後,契約才能成立,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和寄託等。註腳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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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委任代理人
圖1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指經過預立醫療決定者(即意願人)事前委託,在意願人意識不清或昏迷時,代替意願人聽取醫療評估、簽立手術及侵入性醫療同意書,或者傳達意願人預立的醫療決定之人。 註腳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I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II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Ⅲ醫療委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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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
圖1租賃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租賃契約是一種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的契約,其中一方要將物(包含動產、不動產)租給另一方使用、獲得利益(把東西租出去的人叫做出租人);另一方要支付租金給出租人(租用東西的人叫做承租人);常見的有房屋租賃契約。租金可以用金錢支付,也可以用租用物的孳息來支付,例如A向B租用一塊地種葡萄,雙方可以約定A付錢給B當作租金,也可以約定把收成的葡萄付給B當租金。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註腳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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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圖1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簽約的一方為了創造、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而與另一方訂立的協議,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保險契約等。我國民法規定,當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成立。註腳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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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契約
指當事人訂立契約,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第三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但享有契約約定的內容,且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269條第1項)。例如,病人的家屬與醫院訂立醫療契約,對病人診斷、治療,此時病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卻是醫院履行契約內容的對象。註腳民法第269條第1項:「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辭典
諾成契約
圖1諾成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此種契約類型包括買賣和租賃等。註腳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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