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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
最早使用「公權力」一詞的法條,是自民國70年7月1日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參考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案件的80年台上字第525號民事判決內容,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的地位,有權實施行使國家統治權作用的行為,稱此權力為公權力。一般想到的往往是公務員運用命令、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其實從積極面來看,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的措施,也是公權力作用的範圍。因此,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俗稱抓人,固然是行使公權力;而社會行政人員辦理社會救濟工作,衛生行政人員為民眾注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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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公務員
根據刑法,是指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的人。例如,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委託公庫代理銀行,或公庫代理銀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當金融機構人員在辦理稅款收納事宜時,其身分就屬於委託公務員。我國實務認為,這裡所指的「公共事務」,僅限於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的事項,以及攸關國計民生、民眾所依賴的給付行政。如果只是在機關的指示下,協助機關處理勞力性、機械性的行政事務,並未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即「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則不屬於委託公務員。註腳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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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指的是,法定代理人因為事實上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委託其他人進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委託監護的期間及內容必須用書面寫清楚。委託監護的內容僅限於有關未成年子女保養、監護的事情,例如:接送小孩上下課、照料三餐、指導功課等日常生活照護。至於有關未成年子女身分、財產變動的事情,例如:帶小孩到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則不屬於可以委託監護的範圍。註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委託監護書約》。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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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是刑罰中的從刑,意思是剝奪一個人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以及參選公職的資格,但是並沒有剝奪他投票的權利,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都沒有被剝奪。褫奪公權可以區分為終身的無期褫奪,以及1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褫奪。而犯了什麼樣的犯罪會被褫奪公權呢?法律條文乍看之下沒有特別的限制。這樣看起來,好像任何犯罪都可以判褫奪公權;但從學理以及實務上的趨勢來說,應該要與行使公權的犯罪有關。例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者是刑法的瀆職犯罪、妨害投票罪,這些是與擔任公務員或者參選公職相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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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以下簡單舉例說明:最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國家賠償法,是指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例如公立學校的教師。此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團體人員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行使公權力,也會被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刑法,公務員可以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相較於國家賠償法的定義,我國實務認為,刑法所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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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最後一個高牆,即是針對受刑人。因受刑人,畢竟因判有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能與一般人相同,確實會產生疑問。比方說,隱私與通訊自由權保障,基於監獄秩序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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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是指將國家的公權力分散,避免一權獨大而有濫用權力的情形。世界上比較常見的是如美國的「三權分立」,分別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但我國比較特別,採的是「五權分立」,除了前述三權外,還另有:監察權、考試權。註腳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的章節:第五章行政(第53條至第61條)、第六章立法(第62條至第76條)、第七章司法(第77條至第82條)、第八章考試(第83條至第89條)、第九章監察(第90條至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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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
圖1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例如:讓孩子溫飽、選擇私立雙語幼稚園或公立幼稚園、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做錯事如何處罰、幫孩子保管壓歲錢。通常在父母離婚時,需要決定子女親權由誰行使(父、母、共同),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日後發現行使親權者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可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行使的內容。 親權跟監護權是不同的概念。監護權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負責扶養、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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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例如臺北市)或其他行政主體(例如農田水利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此等組織能行使公權力並代表行政主體進行各類行為,例如臺北市政府就是代表臺北市(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至於行政機關內部再細分的職務單位或非行使公權力的組織,例如內政部社會司或公營事業,則不屬於行政機關。註腳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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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圖1國家賠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賠償是指國家在以下2種情形造成人民受到以下損害,要負責賠償:1.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2.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而且人民也不是在有警告或標示的山林水域從事冒險、危險的活動,此時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延伸閱讀: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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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承兌
圖1參加承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只能適用於匯票,是匯票的特點之一,主要目的是在防止到期日前執票人行使追索權,也就是阻止期前追索權的行使。簡單地說,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諾:如果付款人不付款,而執票人對被參加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時,由參加承兌人付款。當匯票到期執票人沒有獲得付款,或到期日前沒有獲得承兌,或因其他法定事由無從為承兌的提示時,執票人在行使或保全匯票上的權利後,本來可以行使追索權,而為了防止追索權的行使,於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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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公務員
根據刑法,指不是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的人。例如,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負責承辦、監辦採購的人員。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判斷是否屬於授權公務員,應視「工作的性質」而定。舉例而言,替代役男如果服「警察役別」而被派至監獄、看守所擔任立哨、崗哨、巡邏勤務,因為其從事於法定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應屬於授權公務員;然而,如果替代役是被派往照顧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從事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等與公權力行使無關的事務,並不屬於授權公務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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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原則
友善父母原則(或稱為善意父母原則),是指父母中的任一方,沒有妨礙對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行為。不友善的行為例如藏匿子女不告訴對方小孩在哪、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對方,甚至把子女拐帶出國等;也有法院認為積極配合法院提出的方案,依照方案跟未成年子女會面、負擔扶養費,是友善父母的行為。這是法院對於離婚父母,或分居6個月以上的夫妻,要決定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要歸哪一方、或是親權要不要改成另一方時,可以用來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事項之一。註腳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法院為前條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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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指一般人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與本罪相似的罪名是「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兩者差別在於犯罪主體和刑度的不同。其中,「縱放」脫逃是指故意放走,包括積極的為依法遭逮捕、拘禁的人擺脫公權力的拘束(例如,將監所的門打開、將手銬解開任人犯離去)以及消極的放任其脫逃(例如,故意不將監所的門鎖上)。至於「便利」脫逃,就是單純給予幫助的意思(例如,提供人犯脫逃的工具、指示脫逃的方法)。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62條:「I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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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
公物是直接提供作公法上的目的使用,而受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的物,例如道路、橋梁、消防車。 要注意的是,受公權力主體支配的物,不限於所有權是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的 ,也可能是私人有所有權,但由國家或行政主體取得管理權或其他物權,所以公物除了屬於公有的「自有公物」,也可能是屬於私人的「他有公物」。例如私人土地成為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也歷時數十年,而因時效完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這個成為道路的土地就是他有公物。註腳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判例:「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取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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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濫用
是指行使權利是以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也就是雖然是行使合法權利,但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非常少,對別人或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卻非常大,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權利濫用的結果會依照個案認定,可能發生無效,或是不准行使這樣的權利(例如起訴被駁回)。例如A擁有的土地是長條帶狀的畸零地,根本沒辦法蓋房子,卻要占有土地僅3-14平方公尺的22戶全部拆屋還地,並導致他們都不能通往道路,被法院認為是權利濫用。註腳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最高法院71年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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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管理人
臨時管理人的制度,目的是為了因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因為一些原因,不行使職權,或是不能行使職權,藉著選出臨時管理人,來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以維持公司運作。依據立法理由,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的情況,包括: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導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是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或是未遭假處分執行的其他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臨時管理人的人選,受到法院控制,必須經由公司的利害關係人或是檢察官的聲請,由法院選出一人以上的臨時管理人。而當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的範圍內,就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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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公務機關指的是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而非公務機關則是指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團體。 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7款與第8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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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公務員
根據刑法,是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例如,村長、里長。如果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但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工作內容沒有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項,僅單純提供機關內部機械性、肉體性的勞務,就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政府機關的清潔工、保全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91號刑事判決:「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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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追索
圖1期前追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票據的追索權原則上是在票據到期後才能行使,但在票據到期日前,若發生有可能使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無法獲得款項的事情時(例如付款人死亡、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遭到付款人拒絕),持票人可以在票據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稱為「期前追索」舉例來說:A持有一張B委託C付款的匯票,到期日是2022/07/08,但C卻在2022/06/08死亡了,雖然A持有的這張匯票還沒到期,但是因為付款人死亡了,A有可能在2022/07/08也無法獲得款項,因此A不必等到2022/07/08,於C死亡後便可以向發票人B行使追索權。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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