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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逢天災未出勤時是否應發給工資,其實涉及到學理上有關工資危險負擔的法律爭議,以下簡述之。基於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性,實務上對於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事由致無法給付勞務的情形,係參考民法給付不能規定(民法第225條+第266條)之意旨免除雙方當事人給付義務。對此在德國法上有所謂「企業危險理論」,所謂的企業危險是指,在雇主方面發生了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或法律上強制性之理由,如果有颱風、水災、地震、其他天災或能源中斷、戰爭亦或勞動爭議事件。勞工雖有意願亦有可能提供依契約債之關係本質之勞務,而雇主無法令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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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易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易科罰金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方式,屬於易刑處分的其中一種類型。意思是說當行為人觸犯了最重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且被判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可以用刑期再乘上1000、2000或3000元來計算罰金的金額後,用罰金代替6個月內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考量到6個月其實不長,為了減少監獄的負擔,也怕行為人進到監所「短期進修」,還沒達到監獄矯正目的之前,反而先學會新的犯罪技巧。所以有了易科罰金的制度。註腳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版,頁667。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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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刑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的核心內容,就是「如果做了X行為,就應該受到Y的後果」。X指的是侵害法益,而需要用刑法來規範、處罰的行為,例如傷害、竊盜等等。這部分也稱為「犯罪論」。Y指的是在做了行為後,會受到什麼樣的制裁,例如有期徒刑、罰金,廣義來說還有保安處分、沒收等效果。這部分可稱為「制裁論」。刑法又可以依不同的區分標準,產生許多相對概念。例如刑法典本身可以分成刑法總則、刑法分則;涉及刑事規範的法規可以分為普通刑法、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等等。延伸閱讀:蘇國欽(2020),《簡介刑事判決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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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如果兩方當事人中,其中一方當事人,付出了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而沒有得到相對應的代價,這時這一方當事人所作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無償行為。而贈與是最典型的無償行為,例如送生日禮物給朋友,並不會特別要求朋友要付出相當的代價才能收禮(當然,朋友也可能回送生日禮物,但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朋友要回送)。除了贈與之外,把東西單純借給別人免費使用(法律上稱為使用借貸)也是一種無償行為。跟無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有償行為。註腳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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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輔助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某人因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機能缺陷,而導致他/她在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以及理解辨識他所做的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的能力上,顯然有不足,則法院可以依照特定人的聲請,對他/她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例如去貸款買房子,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生效。但如果是單純接受利益,或者是依他的現實情況及生活上所必須者,像是搭公車付錢,就可以自己決定。 註腳民法第15-1條:「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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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監護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人,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此時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不能自己為「法律行為」(例如處分財產),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民法第1111條)。(詳情請參《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註腳民法第14條:「I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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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益,是指法律上所保護的重要利益,而保護這些利益,是為了要讓人可以生存與生活,或是維護國家、社會的秩序,進一步幫助人們生存與生活。法益只限於法律明文規定,或者透過司法解釋所承認的利益。而一些個人內心的期待,例如沒有買到演唱會門票、或是發現滿心期待的電影很難看所導致的失落感,並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受到法律所保護的重要利益,可大致分為以下類型:個人法益與個人的生活切身相關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人身自由、名譽等等。一旦受到別人的侵犯或干擾,就可能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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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犯罪行為所製造、產生出來的東西,例如偽造出來的鈔票或文書,或者加工製成的毒品、含有猥褻內容的光碟。這些東西本身若不是法律上本來就該沒收的違禁物,依法還是會由法院決定是不是要沒收。之所以要沒收犯罪產物,是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再次利用這些東西犯罪,或者是讓犯罪的被害結果持續擴大。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又為預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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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物品。例如槍砲彈藥與刀械、法律所禁止的猥褻物品、毒品等等都是。違禁物依法必須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避免造成社會大眾的危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詳細內容可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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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相互間來往公文的名稱是「函」(見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行政機關本於主管權責,為了協助下級機關執行法律,用公函向下級機關提出必要的「釋示」,供作處理事務的依據,稱之為「函釋」。這種解釋性的行政規則(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對於沒有隸屬或業務監督關係的機關或法院,並無拘束力。舉例來說,財政部函釋某種所得要課稅,稅捐機關發出繳稅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有不同意見,提起訴願失敗,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法院認定依法不該課稅,當然有權撤銷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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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專門審理智慧財產的民、刑、行政訴訟,以及商業訴訟、非訟事件的法院。註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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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訴訟的證據分配原則,雙方當事人誰主張有利自己的事實,他就要負責舉證。然而,契約雙方當事人如果相互合意,在契約書中另外附加變更或調整舉證分配原則的約定,並未超出自由處分的權限,也無礙公益與不妨害法官自由心證,那麼,此項約定便是ㄧ種證據契約,具有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雙重效力。(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5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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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的內容,可大致分為三類:達到一定的被害人人數或被害金額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刑法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罪,以及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犯罪。犯罪被害人的人數或被害金額達到法定數額的話,屬於重大經濟犯罪。被害金額達200萬以上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屬於重大經濟犯罪。其餘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的犯罪此類重大經濟犯罪,涵蓋相當多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犯罪時的社會狀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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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及效果(刑罰、保安處分、沒收)的刑事實體法,均可稱之,不限於中華民國刑法典,特別刑法均包括在內。例如: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至第1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8條至第2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註腳按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廣義刑法,泛指一切以犯罪與刑罰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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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互相有忠誠、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義務。雖然這個概念在實務見解中略有爭議,但多數判決依舊承認配偶權這個概念,那如果有人破壞這段權利義務關係,就會是侵害配偶權。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人,需要自行主張民法上的權利。所以如A、B為配偶關係,當B出軌、與C發生超乎一般友誼的行為時(如合意性行為、牽手上賓館、一起泡裸湯),被出軌的A可以舉證,向出軌者B與第三者C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1),《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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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MoneyLaundering)是指把犯罪所得到的收益隱藏起來,讓犯罪偵查機關無法或難以得知收益在哪裡,無法發現或檢舉。在我國,有針對特定犯罪的洗錢行為加以處罰。且如果幫助他人洗錢,例如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也會觸犯幫助洗錢罪。延伸閱讀:王綱(2022),《提供帳戶後發現竟然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帳戶,會犯什麼罪?》。註腳參考李榮耕、杜怡靜、林宏松、葛耀陽、廖啓彣、謝宜峯(2020),《特種刑事法令理論與實務》,頁572-573。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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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侵害,依法在一定時間內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對於行政機關做成的申復決定不服,民眾原則上還可以再向司法機關請求審理。例如民眾(負責人)認為主管機關對於集會遊行的申請所作成的決定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時,集會遊行法第16條規定負責人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由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使主管機關及其上級警察機關能夠先行自我審查所作成處分的合法性,藉此讓民眾能夠簡便且迅速地獲得救濟機會。註腳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第7版,頁1249-1251。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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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反面解釋,未成年人就是未滿20歲的人。惟依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21年1月13日總統公布之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反面解釋,未成年人就是未滿18歲的人。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規定,該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註腳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立法院公報處,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10期,頁293,2020年12月。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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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簽制度,是指公開發行公司(例如上櫃、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的查核簽證。註腳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證券交易法第37條:「I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II會計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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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書,是由做出裁判法院之檢察署的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時的重要文件。指揮書上會記載受刑人的姓名、年籍、職業、身分證號碼以及判決日期等資料。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58條本文:「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參考法務部(n.d.),《執行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