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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圖1留置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民法第928條,留置權是指債務人如果不依照契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暫時禁止債務人取走特定物品;若債務人日後仍不清償債務,就可以用這些物品來抵債。留置權可分為一般留置權與特定契約留置權(又有稱為特殊留置權)。一般留置權就是民法第928條以下留置權這章的規定;特定契約留置權則是民法第3編第9章留置權以外的規定,例如在租賃契約中,依照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因租賃關係的債權,而對承租人放置於不動產內的物品取得保管、占有的留置權;或是依照民法第805條第5項,遺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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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
圖1擔保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擔保物權是指權利人針對擔保標的物的價金可以優先受償,以保障他的債權。民法的擔保物權有3種,分別是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以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為例,例如A想要跟銀行借錢,銀行就要求A提出自己或其他人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銀行,這樣如果A還不出錢時,銀行就可以將房子拍賣,就房子拍賣的價金優先受償。跟擔保物權是一組,會一起出現討論的是「用益物權」。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頁42。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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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
圖1清償提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提存可以依照原因分為擔保提存和清償提存。債務人想要還債,但債權人拒收,或是根本不知道債權人是誰,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讓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由法院保管,等債權人來領取。註腳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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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組織運作的最高依循,規範了財團法人的成立目的、業務,董事會及監察人的組織、職權、選任方法、捐助財產等重要事項;財團法人成立同時,即需訂立捐助章程,日後若需修改,均須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再向法院登記,才完成捐助章程的變更。註腳財團法人法第8條:「I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三、業務項目。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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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契約
圖1要物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尚須為一定的給付後,契約才能成立,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和寄託等。註腳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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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
圖1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例如:讓孩子溫飽、選擇私立雙語幼稚園或公立幼稚園、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做錯事如何處罰、幫孩子保管壓歲錢。通常在父母離婚時,需要決定子女親權由誰行使(父、母、共同),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日後發現行使親權者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可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行使的內容。 親權跟監護權是不同的概念。監護權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負責扶養、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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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圖1提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提存是將要給付或擔保的物品或金錢,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為什麼要提存?主要有以下2種原因:清償提存債務人想要還債,但債權人拒收,或是根本不知道債權人是誰,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讓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由法院保管,等債權人來領取。擔保提存通常會跟隨著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程序出現,要求聲請執行保全程序的聲請人先提供一筆擔保金。這是為了要擔保被執行的對方因為執行程序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請求賠償。註腳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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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
圖1強制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訴追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所為的強制措施。又分有對人傳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至於警察發的「通知」(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沒有強制力,所以不是對人強制處分。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7條)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8條)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鑑定留置(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項)涉及人身的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2條)鑑定的人身檢查(刑事訴訟法第204條、204條之3)勘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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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在需要預先付款的情形下,買方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防止賣方沒有依約履行,會找其他第三人來負責保管文件、契約、金錢或其他財產或者是作為保證人,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有發生狀況,例如:賣家不願意將物品轉交給買家、建商倒閉無法交屋等,保管物就會屬於買方或請保證人負起履行契約的責任。常見的履約保證例如房屋買賣的履約保證,主要是保證買方如果遇到賣方有倒閉或者是一屋二賣等不履約情形,買方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房屋買賣的履約保證又可以分為預售屋及成屋,而預售屋的履約保證又可分為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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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託
寄託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物品交給他方,讓他方代為保管的契約。交付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寄託人」;保管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受寄人」。寄託契約並不一定有報酬,受寄人也可能是無償代為保管。但是否收取報酬,會影響受寄人在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有收取報酬的受寄人,須負「抽象輕過失」責任;若沒收取報酬,只要負「具體輕過失」責任。註腳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589條第2項:「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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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臺帳
日治時期總督府為了釐整地籍,進行土地調查事業,確定土地權利,而將土地權利記載在「土地臺帳」上,但土地臺帳是作為日本政府徵收稅賦的依據,跟現在的土地權狀或土地謄本的作用不同。臺帳上會記載地目等則、甲數、地租、所有權人(業主)姓名等。土地臺帳(含家屋臺帳)和連名簿在申報祭祀公業時,申請人可以提出用來說明對祭祀公業財產(土地)有權利。註腳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7330號函(1981/4/20):「……二、土地台帳為日本政府徵收地租(賦稅)之冊籍,為地稅管理機關所保管。」日據時期公布(明治31年7月律令十三號)的臺灣地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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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全控制之危險原則
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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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
只要明知道自己經手的東西是贓物,卻取得、移動,或仲介買賣別人侵害財產權所取得的贓物,就可能觸犯贓物罪。具體的行為如下:收受接受別人「贈送」的贓物。搬運把贓物搬運到別的地方。寄藏受到別人的委託,保管或藏匿贓物。故買用買賣、互易的方式取得贓物媒介媒合、介紹贓物交易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自己觸犯財產犯罪,例如偷別人的車,只會觸犯竊盜罪而不會另外觸犯贓物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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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書記官是配置在法院或檢察署的職員。書記官主要的工作內容是跟著法官、檢察官去開庭,打字紀錄開庭內容。法院開庭時書記官會穿著全身黑的法袍、坐在法官席正前的右下方。除了打字紀錄,其他工作內容像是將訴訟相關的文書編成卷宗並保管、受理當事人聲請閱卷、製作裁判正本及其他書類正本、處理法官或檢察官批示的事項(例如發函函詢函調、送鑑定、調取贓證物等),以及聯絡律師和當事人等。也有出差的行程,例如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可能要去現場查封;地檢署的書記官在偵查中,有時候會跟檢察官一起外出相驗。註腳法院組織法第22、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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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取得所有權
對於遺失物拾得並非當然立即取得所有權,需要透過一定法律的程序:一、拾得人應通知有受領權人並報告相關機關,相關機關需踐行公告程序。二、有受領權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拾得人應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該機關得再為招領公告程序。三、有受領權人逾六個月未領取,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註腳民法第803條:「I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II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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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鎖
法規上的正式名稱是「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是安裝在汽機車上,具備測量吐氣酒精濃度的儀器,當駕駛人的吐氣酒精濃度超標時,車輛會無法啟動。依據交通法規,當駕駛人因為酒駕而遭吊銷駕照後,如果要再重新考駕照,必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而重新考領駕照後,必須要在車輛上加裝酒精鎖,若沒有安裝的話將會被處新臺幣6萬到12萬元罰鍰,車輛也會被移置保管。註腳詳細規定可見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第1、4項:「I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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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罪
重大經濟犯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的內容,可大致分為三類:達到一定的被害人人數或被害金額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刑法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罪,以及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犯罪。犯罪被害人的人數或被害金額達到法定數額的話,屬於重大經濟犯罪。被害金額達200萬以上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屬於重大經濟犯罪。其餘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的犯罪此類重大經濟犯罪,涵蓋相當多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犯罪時的社會狀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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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
圖1金融服務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金融服務業包含以下幾類: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信託業。證券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業例如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顧問事業;但不包括期貨交易所。保險業例如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郵政機構的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電子票證業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經營儲值卡業務的機構。 〔編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電子票證業」的定義,是參考「電子票證發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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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
圖1金融消費爭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的民事爭議。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不包含」專業投資機構(例如共同基金);也「不包含」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具體標準由金管會訂定)。金融服務業例如銀行、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商品或服務爭議例如保險理賠、有價證券買賣、期貨交易。註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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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圖1公示送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定義公示送達是以公告的方式送達文書,如果有對方所在處所不明、已經在國外又不能囑託使館送達等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進行方式公示送達的文書,會由法院書記官保管,並在法院的公告處黏貼公告。法院必須將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果除此之外還有必要的話,可以再要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生效時間公示送達是公告後的20日直接發生送達的效力,不管應受送達人有沒有看到,或有沒有去書記官那裡領文書,都會生效。但如果是向外國公示送達的話,要60日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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