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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
刑事案件審判中,被告、檢察官、辯護律師對於交互詰問的過程,認為對證人(或鑑定人)的提問或是回答有不妥、違反法律的地方,可以當庭表示異議,請審判長審酌。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第2項:「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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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
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而提出訴訟,藉以使債權人無從依該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依執行名義類型,法律規定的異議事由及限制不同: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註腳所謂債權不存在,係指前開消滅債權請求事由之發生以及自始之債權不存在,例如契約之不成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58號民事判決參照)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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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
在不同的法律中,都有「聲明異議」的規定。(例如:行政罰法第41條、行政程序法第63條、行政執行法第9條、公司法第397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信用合作社法第30條、羈押法第102條、刑事訴訟法第167-1條,288-3條,484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39條等)總括言之,對於某項處置,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表達反對(爭執)的意見,便是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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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異議之訴
係指對執行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財產強制執行,第三人因違法執行權利受損,而法律准予第三人提起訴訟救濟,撤銷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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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圖1支付命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參考「督促程序」的辭典。當債務人要給付的是一定數量的金錢、其它代替物、有價證券,債權人就可以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可以在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而且不需要附理由。如果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用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這個行為,就視為起訴或是聲請調解。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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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
圖1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或「檢察官」個人針對案件所為之表示,例如羈押處分。與裁定不同之處在於,裁定是由「法院」名義為之,處分則是由個別法官或檢察官名義為之。裁定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書狀還是要先交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轉交);處分的救濟方式則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屬的原審法院提出「準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上又稱為「異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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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圖1督促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較於一般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如果債權人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而可以先透過這個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未在法定20日內聲明異議(表達不服,不用附任何理由)的話,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依據),債權人就能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註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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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
圖1調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種,由法定的政府機關或第三人,協助發生紛爭(糾紛、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居中調處,以取得彼此皆可同意、接受的解決方案。調處的應用範圍很廣泛,散見在許多法律之中:詳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2項、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第34條之2、第59條、第62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民用航空法第47條及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等。註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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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證明書
用來證明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的文書,可在判決或裁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可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或是非訟事件的關係人,可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後,若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的20日內聲明異議,則債權人也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註腳非訟事件法第39條第1項:「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399條:「I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II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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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在需要預先付款的情形下,買方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防止賣方沒有依約履行,會找其他第三人來負責保管文件、契約、金錢或其他財產或者是作為保證人,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有發生狀況,例如:賣家不願意將物品轉交給買家、建商倒閉無法交屋等,保管物就會屬於買方或請保證人負起履行契約的責任。常見的履約保證例如房屋買賣的履約保證,主要是保證買方如果遇到賣方有倒閉或者是一屋二賣等不履約情形,買方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房屋買賣的履約保證又可以分為預售屋及成屋,而預售屋的履約保證又可分為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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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
是職業災害的一種,指在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例如長期處於強烈噪音的工作環境之中,經由醫師診斷噪音所導致聽力損失,即屬於職業疾病。職業病除了必須和勞工的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還必須經醫師診斷,有爭執的話,會由地方政府或勞動部設置的委員會進一步認定。註腳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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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庭
為了讓案件能夠密集、順利審理,在正式審判程序(即審判期日)開始前,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可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處理以下事項:1.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以及是否應變更檢察官所援引適用的法條。2.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否認罪,以及決定案件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3.整理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包含事實爭點、法律爭點)。4.確認各方對於證據能力的意見,例如當事人是否同意使用傳聞證據。5.告知當事人可以聲請證據調查。6.確認證據調查的範圍、順序及方...
辭典
準備程序
為了讓案件能夠密集、順利審理,在正式審判程序(即審判期日)開始前,法院先進行的準備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準備程序,還不會對案件作實體的審理。在準備程序,法院可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處理以下事項:1.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以及是否應變更檢察官所援引適用的法條。2.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否認罪,以及決定案件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3.整理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包含事實爭點、法律爭點)。4.確認各方對於證據能力的意見,例如當事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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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押
當刑事程序有階段的轉換,但還沒有完全結束的時候,後一個程序繼續羈押被告,就稱為「接押」。舉例來說,當被告在偵查中被羈押,到了檢察官起訴時,承審法官若決定繼續羈押,這個階段就是「接押」。羈押是一種在刑事程序還沒終結之前,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滅證或者再犯的保全措施,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而隨著刑事程序的進行,偵查中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審判中則由承審法官決定是否羈押被告。如果案件經過上訴,則到第二審、第三審都還是可能產生羈押的問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會從卷證送到法院的那一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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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輕明重
圖1舉輕明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舉輕明重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1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輕明重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輕的尚且成罪,情節較重的就更應該論罪了。該條的註解,是說謀劃殺害尊長尚且要判斬刑,已然着手殺害尊長致生傷亡結果者,更應當判處斬刑。以上所述,本來只是針對刑事罪責而言,如今舉輕明重原則已經成為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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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重明輕
圖1舉重明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舉重明輕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一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重明輕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重的既然不論罪,情節較輕的就更不必追究了。該條的註解說夜間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當即為屋主所殺,無須論罪;其僅受傷者,屋主更無罪責可言。這種情形,依照現行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可以得到相同的結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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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是指臺灣境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熟悉的商標,是否達到普遍熟悉的著名程度,須以臺灣境內、與該商品/服務相關的事業或消費者的認知為準。商標藉由市場上實際使用累積知名度,因此使用時間越久、廣告宣傳活動越多(廣告費用支出、播送頻率及媒介)、銷售據點分布越廣泛、歷年來商品/服務銷售金額越高、市佔率越大,品牌得獎紀錄越多,品牌知名度市場調查報告排名越前面、品牌經公信力鑑價機構評定的價值越高,商標知名度越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有「著名商標各年度彙編」,蒐集因商標異議、評定或民、刑事侵權爭議案件,曾被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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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關係人
目前訴訟法並沒有對訴訟關係人作一個明確的定義,不過從法律的脈絡可以知道,通常是指參與訴訟的人員,包含:原告、被告、參加人、聲請人、相對人、告訴人、被害人、上訴人、被上訴人、抗告人、異議人、證人、鑑定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辯護人、管理人等。因為這些人都有可能參與訴訟,而與訴訟有關,都算是訴訟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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