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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
指創辦、籌備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人民團體的人。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要經過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並簽章、認股、繳股款、選任董監事等。註腳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1項:「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1項:「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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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是指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而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是指董事。此外,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屬於公司負責人。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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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或發行公司在發行前,對一般大眾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的行為。註腳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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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設立
指由發起人認購股份並完成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註腳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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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由公司股東所訂立,作為規範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準則,內容包含公司名稱、所在地、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屬於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對股東、董監事、經理人及公司都有拘束力。註腳無限公司章程參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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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出資
圖1勞務出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公司的型態中,是指出資人為公司服勞務來換取公司的股份。例如股東以其專業技能提供一定期間的勞務給公司。目前只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勞務出資。在其他企業組織中,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型態也可以用勞務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註腳公司法第43條:「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公司法第115條:「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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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額
圖1實收資本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司法容許「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的時候,不需要全數發行章程所載明的股份總數(或一定的資本),而可採分次發行,也就是說,董事會可以依公司發展需求,在不同時間以發行新股的方式籌措資金;此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事項,即有分為「資本總額」以及「實收資本額」的差異:資本總額: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實收資本額:已發行股份總數×每股金額。 註腳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四、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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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出資
圖1技術出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技術持有人將公司所需要的技術提供給公司,包括商標、專利等無形財產,並將技術換算成投資金額來換取公司的股份。在其他企業組織中,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型態也可以用技術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註腳公司法第43條:「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公司法第115條:「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民事裁定:「又股東本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公司法第43條定有明文,則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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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
圖1特別股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司有時會發行比普通股擁有更多權利或限制條件的股份,而這種股份就稱為特別股,但發行的特別股須在公司章程上記載才會生效。公司為了吸引別人出資,發行的特別股通常特別條件會比普通股優渥,像是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有否決權特別股、優先於普通股分配盈餘等。但有時公司基於經營考量,會發行有特別條件限制的特別股,像是無表權特別股等。註腳公司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解散之事由。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四、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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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出資
圖1現金出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司型態中,是指出資人提供現金給公司來換取公司的股份,是最傳統的出資方式。在其他企業組織,包括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等型態,出資人也可以用提供現金(金錢)的方式成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註腳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公司法第99條之1:「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公司法第115條:「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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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圖1監察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監察人原則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中一個法定必要機關,主要負責監督董事會的執行業務與公司業務的執行,可以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也可以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例外有兩個不用設置監察人的情況:第一個情況,如果是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章程,不設置監察人。第二個情況,公開發行公司另外有「審計委員會」制度,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必須設置審計委員會。註腳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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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管理人
臨時管理人的制度,目的是為了因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因為一些原因,不行使職權,或是不能行使職權,藉著選出臨時管理人,來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以維持公司運作。依據立法理由,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的情況,包括: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導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是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或是未遭假處分執行的其他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臨時管理人的人選,受到法院控制,必須經由公司的利害關係人或是檢察官的聲請,由法院選出一人以上的臨時管理人。而當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的範圍內,就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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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總額
圖1資本總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為章定資本額,為公司在成立時,估計未來營運公司所需要的資金,所定出的一個金額,並明確的記載於公司章程中。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在公司成立時,公司資金就必須符合章程所定的資本總額;而股份有限公司在實務上通常不需要於公司設立時就有符合章程所定的資金,可以用分次發行股份的方式來籌措資金,而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所有的資金又稱為實收資本額(實收股本)。舉例來說:A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在公司章程定了5000萬元,但在設立時所發行的股份數實際上只有1000萬元。A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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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人
圖1重整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從公司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的專家中,選派重整人,處理各種重整程序中的相關事宜,例如擬定重整計劃、執行經過法院認可的重整計劃、在法院審查重整債權時到場備詢。重整人受「重整監督人」的監督,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註腳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303條第1項:「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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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監督人
圖1重整監督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視公司業務,選任具有專門知識與經營經驗的人或金融機構,擔任重整監督人,負責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重整監督人本身則受法院監督,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註腳公司法第289條第1項:「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下列事項:一、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二、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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