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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提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提存是將要給付或擔保的物品或金錢,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為什麼要提存?主要有以下2種原因:清償提存債務人想要還債,但債權人拒收,或是根本不知道債權人是誰,為了讓債務人可以順利清償,讓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出要清償的物品或錢,由法院保管,等債權人來領取。擔保提存通常會跟隨著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程序出現,要求聲請執行保全程序的聲請人先提供一筆擔保金。這是為了要擔保被執行的對方因為執行程序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請求賠償。註腳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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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被害人」是指因被告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而言。如果是間接受害者,只能向檢警告發犯罪,不能提起自訴。 「自訴」是指一種訴訟程序,與「公訴」為相對的概念。法律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或自訴罪的用法。註腳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21號刑事判例:「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對於縣司法處就其告發之刑事判決,不得向第二審檢察官申訴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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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委任律師代理,向法院起訴,請求論處被告罪刑,這是「提起自訴」的訴訟行為。被害人因其提起自訴而取得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稱之為「自訴人」。例如張三毆打李四成傷,李四是直接被害人,他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進行偵查將張三提起公訴,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他也可以不經檢察官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使自己成為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假使法人(例如某公司)受害(例如職員侵吞業務款項),因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同樣可以成為自訴人。但是一般團體(例如同鄉會、校友會、公寓大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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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的定義,所包含的罪名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濟犯罪且侵害數額達1億新臺幣以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營業秘密法等等。而其他案情繁雜、受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犯罪,經過法院院長核定後,也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註腳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二、下列案件第一審法院應認為重大刑事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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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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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區隔原則,在刑事法領域的意思是,我國目前可能有其他會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例如保安處分),而這些制度的設計跟執行內容,必須要跟刑罰有「明顯區隔」,否則就會背離原本的立法目的、讓不是在接受刑罰的人,卻受到跟受刑人同樣的待遇。曾經發生過爭議的制度,例如強制治療(釋字指出應改善現行制度)、刑前強制工作(被宣告違憲)。註腳此部分說明,亦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詹大法官森林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德國就性犯罪加害人施以之Sicherungsverwahrung(防範性看管、預防性監禁、保安監禁)所應嚴格遵守之明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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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由學者MauriceDuverger提出,目前較普遍的定義為:一個憲政體系有一名普選的總統(傳統定義認為總統還必須具有相當的權力)、另有一名總統之外,具有行政權力且對立法權負責的行政首長。目前學者見解普遍認為我國憲政體制採半總統制。註腳參考吳玉山(2011),〈半總統制:全球發展與研究議程〉,《政治科學論叢》,頁1。法律面上的詳細說明,可參考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憲法權力分立》,3版,頁15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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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任務所作成的各種行為,包括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及行政指導。註腳參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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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著作也稱為「孤兒著作」,是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可能還在保護期間,但是想要利用的人盡一切努力尋找,都無法確認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是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用盡一切努力仍然無法聯絡上他。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遇到不明著作時,想要利用的人在盡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合法利用不明著作。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我試過各種方式,都找不到一首曲子的創作者,我該怎麼做才可以利用它呢?》。註腳文化創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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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有相當證據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時,就要起訴交由法院審判,無協商空間,此即為起訴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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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是指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有可能是照片、繪畫、雕塑等。也就是說,其他人可以藉由照片、繪畫、雕塑認出這是哪一個人。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肖像權讓人實現個人尊嚴及價值,是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之一,也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說的其他人格法益。每個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製作、公開及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談到公開肖像,每個人可以決定什麼時間點、用什麼方式、向哪些人公開。註腳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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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倘若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法院就會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的規定,用判決駁回。註腳詳細說明可參考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修訂2版,頁99-101。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第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71號民事裁定:「又當事人之適格有無欠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適格欠缺者,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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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所謂公告地價是指地政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依法進行規定地價調查程序。這是以一種大量估價方法,並非將土地逐筆查估,而是化約的將土地劃分為不同地價區段後,依照不同調查情況,估計區段地價,送交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再經地政機關計算各地價區段中的宗地單位地價(就是個別地號土地的地價)後,依法公告的「土地價值」。公告地價在功能上主要用於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參考,並作為稅捐機關徵收地價稅的依據。與「公告現值」的關聯性公告地價是為查估土地的收益地價,公告現值則是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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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責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通過刑法犯罪審查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階層後,還需通過有責性之檢驗,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下必須具備責任能力,也就是行為人須具備辨別是非且具備一般人所能期待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才能成立罪名。所以說,有罪責始有刑罰,無罪責即無刑罰,而罪責與刑罰必須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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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犯罪調查的公務員,於刑事訴訟法中,被稱為司法警察。而司法警察,除警政署底下的警察外,也包括憲兵,以及依據法令於特定事務從事犯罪調查的公務員,如調查局的調查員、廉政署的廉政官等,範圍比一般人所感覺的範圍廣。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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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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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指狹義的美術工藝品而言,也就是指將純粹美術與實用物品相結合而生的創作。換句話說,是指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的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但若屬於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的「工業產品」,則不屬之,於相當程度上也可能涉及設計專利的保障範疇。註腳參照內政部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函釋(199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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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創作與被抄襲著作間,本於合理的價值判斷,能認定具有高程度的相似,或創作本身即屬被抄襲著作的主要部分而言。又,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新月異,有意抄襲者多會加以相當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的程度,因此在判斷實質近似與否上,應同時考慮二者的質與量,縱使被抄襲部分的量佔創作的比例不高,但該部分屬於被抄襲著作的精華或重要核心者,仍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此須由法院依據個案認定。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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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對現在的侵害行為而為的防衛,但所為的防衛行為超越「必要性」的程度,或是防衛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與侵害行為所攻擊的法益有失權衡(即有違「相當性」),而僅能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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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照一般交易觀念,有相當知識及經驗的人應該要有的注意義務。若欠缺此注意義務,法律上又稱「抽象輕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