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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人資格的「財產的集合體」,由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的財產,並經主管機關許可,成立的法人團體。相對概念為社團法人(人的集合體)。財團法人之成立,必須以公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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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股東的集合,工會是會員的集合,都是社團法人。社團法人又可分為公益社團法人及營利社團法人。註腳民法第46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45條:「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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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組織運作的最高依循,規範了財團法人的成立目的、業務,董事會及監察人的組織、職權、選任方法、捐助財產等重要事項;財團法人成立同時,即需訂立捐助章程,日後若需修改,均須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再向法院登記,才完成捐助章程的變更。註腳財團法人法第8條:「I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分事務所。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三、業務項目。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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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至少需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公司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會將財務報表提交給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同時,達到法定資本額或規模的公司,財務報表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註腳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4條第2項:「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若干財務報表內容會依據需求而有不同,例如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第1款:「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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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個人)或團體,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受奉祀人)為目的,因而捐助一筆財產,所成立的團體,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稱為「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例》已自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在此之前的「祭祀公業」依照該條例相關規定完成申報辦妥登記後,便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的地位。在該條例施行後設立的「祭祀公業」,應依民法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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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就是親手創作著作的人。可能是有創作能力的自然人,例如:攝影著作的著作人就是拍攝的攝影師。此外,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以及實務見解,公司、機關或財團法人等沒有辦法親手創作著作的法人,也可以經由契約約定成為著作的著作人。例如:出資或聘用攝影師的公司,可經由承攬契約或聘僱契約約定,成為該名攝影師所拍攝照片的著作人。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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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處理信用卡交易的機構,負責整理、清算收單機構跟發卡機構之間的交易紀錄。收單機構可以依據清算中心做成的帳務清算資料,從發卡機構處取得實際交易的款項。而我國提供清算服務的單位為「財團法人信用卡聯合服務中心」。收單機構受理信用卡交易後,經由清算中心結算後,再透過「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收、付款作業。註腳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刷了卡,你的錢去了哪裡?--剖析信用卡支付市場運作》。財團法人信用卡聯合服務中心業務介紹:國內清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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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被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可能涉及犯罪的存款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都會被暫停,包含提款、匯款及存款。如果有人想匯錢到警示帳戶,款項將被自動退回,不論是臨櫃、電話、網路或電子方式辦理都一樣。註腳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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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民法規定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16歲的高中生想要購買手機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避免產生保護漏洞。 接續説明如下:依照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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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帳戶開戶人的其他帳戶,會被銀行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如果帳戶是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那麼「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都會被暫停,匯入款項也會被自動退回。跟警示帳戶的差別在於,衍生管制帳戶主要是限制電子交易,至於臨櫃交易則不受影響,因此衍生管制帳戶還是可以臨櫃提款、存款。註腳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存款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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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人要擔任公司的董事,要先成為公司的股東,再以「法人代表董事」和「法人董事代表」兩種方式的其中一種來擔任董事。法人代表董事,是指法人股東不是自己去選董事,而是派法人的代表人去參選董事,當選後具董事身分的是該代表人本身,董事也會登記代表人的姓名(而不是法人),並由這位代表人行使董事的職權。如果法人股東有多個代表人,則可以當選數個席次的董事,但不可以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落實監察人監督董事會的機制。 註腳 公司法第27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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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與法定的組織或個人進行交易,除必須符合法規要求的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程序外,亦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相較於一般交易,關係人交易較容易發生濫用權力進行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弊端,因此法規要求較嚴格的議事程序及資訊揭露。註腳未公開發行公司主要遵循公司法的規範;若為公開發行公司,除公司法外,亦須遵守證券交易法及相關子法規,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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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不同的法律都會和是否「公開」有關,然而在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中,如何認定消息已經「公開」對內線交易而言,非常重要,因為將會影響到內線交易是否成立。如果是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或對公司支付本息有重大影響的消息,須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才算公開;如果是涉及證券市場供求的重大消息,可以透過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或經兩家以上的全國性媒體報導來公開。註腳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I第二條及第四條消息之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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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可以在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及交易股票的資格。公司申請上櫃的財務、公司治理及資訊揭露標準相對申請上市稍微寬鬆,但仍需達到一定的資格條件,申請時必須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2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並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500萬股以上,也必須具有一定獲利能力、符合股權分散等條件。註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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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法人團體有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是指多數人為了達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的結合體,但沒有依法律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或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實例: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律師公會、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或是未經認許成立的外國法人、未經登記的公司及寺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等。組成依據大多數是依照參與者彼此間的合意所組成;少數則是依據個別法規而成立,例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是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狹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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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可以在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及交易股票的資格,但興櫃所使用的股票交易系統與上櫃不同。公司申請興櫃的財務及資訊揭露的標準與申請上市、上櫃相比,最為寬鬆,並沒有設立年限、資本額等要求,但仍然有「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2席,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應有二家以上推薦證券商」等申請條件。註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6條第1項:「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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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自己侵權責任是建立在「往來交易安全義務」及「組織義務」上。往來交易安全義務,是指個人、企業(法人)從事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的危險。其功能在於避免因作為或不作為或間接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具有社會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性質。之所以要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建立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的一般原則,使開啟或持續一定危險源之人,負有防範義務,其主要規範目的在於擴張不作為的侵權責任,並用於判斷間接侵害的違法性,以認定何人應就其不作為或間接侵害負侵權責任。而組織義務,是往來交易安全義務下的一個義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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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獨立於股東、公司負責人等自然人之外的法人組織,依法獨自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自然人的人格相分離,因此各自負擔自己的法律責任。此概念加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後,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承擔,股東的責任以出資範圍為限,也就是股東頂多賠了投資公司的錢,但公司還不完的債務與股東個人沒有關係。然而,為了避免以上制度遭到濫用,也此因發展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註腳公司法第1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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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規定而成立,享受公法上權利並負擔公法上義務的公法組織,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不過公法組織不只有公法人,也有不具法人主體地位的非法人,例如各級政府機關。 註腳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4310號(2018/10/3):「……按所謂『公法人』,係指具有公法上之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依我國現況,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係屬公法人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惟其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國家依據法律成立;2、執行公共任務;3、享有公權力;4、具有權利能力(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4 版,第95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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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是指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的編制內,依法聘為專任且有俸給待遇,而具有公教人員保險的被保險人資格的人員。例如公立高中的正職老師。註腳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