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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付費的封閉性活動(須購買門票才可入場)中,在公開揭露的安全規範中有下列兩點:1.所有人士、手提包、衣著、包裹、車輛(含車廂)及其他物品均可能需在活動入口處及活動場域內接受篩查/安全檢查。2.為維持活動安全,所有參與活動者的入場行李、車輛(含車廂)均需在活動入口處接受安全檢查。想詢問下列問題:1.在上述條款已事前揭露後,買方購買入場門票的狀況下,是否等於活動方能以契約約定模式,要求買方遵守安全規範?2.上述安全規範是否有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不構成可實行的部分?3.若活動方要實施上述安全檢查,是否需有第三方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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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地上權,現在地主要賣了,權利標的為「所有權」,但是上面空無一物,請問可不可以主張有優先承購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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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書,把書封拆下來做成包裝袋,整個書封就是袋身。我是覺得既然已經買下這本書,我應該有權利決定怎麼利用,但還是想確定這樣做是否侵犯著作權(歪曲、割裂著作違反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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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上班,3/10因身體不適請假,當天傍晚接到主管電話說我不適任,就做到今天,整超傻眼,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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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看護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付錢的雇主應該有權利決定怎麼休假吧?身邊有朋友是完全不給假的,我已經讓她每個月休1天了,她還嫌不夠,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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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月22日肋骨斷裂受傷休息兩個月,本身金濟狀況就很吃緊,好不容易借了些錢買機具,貸款部代步車,來做事,卻在4月10日下班回家被攔檢及酒測,但當然因為沒喝水吃飯,下班時已有抽筋狀況,路上沒水可以買,車上唯一的就是前天朋友遺留的一口保力達,沒多想就喝下了,從停車場到攔檢位置大約2分鐘,導航可搜索,沒違規,沒危險駕駛停紅燈被警察示意下車,測出值為0.21,但測試時未告知漱口,15分鐘的差別,也沒有合理理由攔查,苦苦哀求也沒用,難道一口的保力達就要毀了一個人嗎?會醉嗎?員警不是也有自我判斷的權利嗎?績效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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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並未到該證券公司「辦理任何帳戶」,卻受到「有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通知書請問本人應如何保障自身權利?到客服留言先澄清「聲明」,是否有法律效果?若發生「非本人、未委託」證券交易的問題該證券公司又負起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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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機車常常被移動位置,今天更誇張原本停直到早上下樓發現車被移成橫的甚至是靠在牆壁上完全是惡意的,就外觀來看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傷,但非常的不爽,因為已經好幾次了。看網路上很多人說這個報警也沒有辦法甚至警察不會想受理這種事,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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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反應廁所天花板漏水,我和建商報修後房客卻不願意配合修繕。經多次協調仍不願意配合(有Line、錄音紀錄)。想請問一、民法第429條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修繕(簡述)1.那依法我能做什麼具強制性的事?2.我能夠先告知時間然後直接開門修繕嗎?如果可以但修繕當天房客故意抵抗或擾亂該怎麼辦?3.我能夠對他提告嗎?二、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簡述)1、如果拖到後面變成我需要自費維修,可以依這法條要求他負擔費用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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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知的權利,可是為什麼法律規定偵查不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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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攻擊或權利受損害的當下,為了保護自己免於傷害,造成對方受傷或死亡,有罪嗎?算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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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交往對象一起買房子,貸款後我出的錢比較多,但是登記名義人是對方。後來分手,需要處理這棟房子的歸屬權,請問我可以向對方主張什麼權利,避免損失當初投進去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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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路上,看到引起我興趣、好奇的人事物,就想抓住瞬間拍下來。我可以不告訴對方就拍照嗎?拍完照,我可以不告訴對方就放到網路上嗎?對方可能對我主張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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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發生糾紛後,我的權利被侵害了、我被侵權了,為了要求對方賠償,所以要上法院的說法。可是到底實際具體的情況,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真的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問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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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6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翻譯的譯者如何行使著作財產權而不影響原著作權利?可以廣泛刊登翻譯文嗎?可以改寫翻譯文嗎?可以影印多份發送嗎?可以將翻譯(衍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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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日前外婆過世,媽媽又因腦中風目前在護理之家,領有重度身障,媽媽是再婚問題一.這樣媽媽有權繼承外婆的財產嗎?問題二.那媽媽目前狀況是不是只能由配偶去法院監護宣告代替媽媽繼承?問題三.可以由媽媽的子女來監護嗎?還是只能由配偶決定一切?另外想再問父母從幼稚園就離婚,那叔叔有權利代替媽媽跟我們討扶養費嗎?叔叔本身是公職,因有在小百科找到只有不能維持生活或無謀生能力才能像子女請求扶養,那媽媽目前的狀況有符合這兩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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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6號「病人自主權利法」生效,第14條規定有預立醫療決定的人,可以依決定書內容而不進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如果末期病患之前沒有預立醫療決定書,但被診斷為末期病患時還有意識,可以立即立下決定書並選擇不插鼻胃管灌食嗎?或是只能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但一定要接受鼻胃管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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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客戶身分為先生台灣人太太中國人已結婚太太現辦理依親當中兩人目前決議聯名購屋共同登記想確認是否會影響1、購屋權利2、貸款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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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老闆不在店裡,店員打電話給老闆用擴音方式溝通,因為老闆態度口氣非常不好,陪同我的先生氣不過,跟老闆說了一句(你現在態度是在蝦小)這句話對方要告他公然侮辱跟恐嚇。這句話告的成功嗎?因為對方去警察局報案,發文給我證人通知書。對方有錄音錄影沒有我先生資料老闆也不知道那個人是誰要我證人身分做筆錄但我先跟警察說我有拒絕證言權利回絕沒有要去。如果萬一到法院那邊我可以不當先生證人嗎?因為我們是親人關係我不想當證人要怎麼做呢?還有如果告不成我先生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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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請求離婚及代償債務給付的案件,是請求離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以及負擔前夫應給付之扶養費(也就是前夫的代償債務)。我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也准許了。但是法院告訴我:我請求的項目分別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另外的代償債務事件並非家事事件而屬民事事件。我聽不懂法官的意思,所以是「程序費用各自負擔」,還是「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也可以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