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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刑法31條第1項沒有擬制間接正犯嗎?課本上的例子是甲操控乙在法律上作偽證,乙成立偽證罪的正犯,但甲只能成立偽證罪的幫助犯,卻不是間接正犯。我去查過間接正犯及幫助犯的定義,間接正犯要立於優勢地位才可成立。幫助犯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在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365其最後一段有提到己手犯的否認,但無細述。不好意思,我還是剛學習刑法的入門小白,如有問錯的地方,還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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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在犯罪三階檢驗體系裡面,有必須是「刑法上行為」的前提,非刑法上行為例如「夢遊」、「無意識」等。但第三階的責任能力檢驗中,「精神狀態」也會有無意識的情況發生。在行為人沒有故意自陷精神障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個案情況是屬於「非刑法上行為」還是19條一項的「無辨識及控制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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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告訴人如於筆錄中明確表示要對被告提起告訴,惟製作筆錄人員詢問事發經過時,告訴人皆回答「我不記得了」,如此是否係未申告犯罪事實的情形,是否會影響告訴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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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陣子我都百貨公司遇到化妝品公司發送贈品,並要求在表格蓋章,但是蓋章後將產品塗抹在我的手背上並開始推銷產品,我有表明我想離開但被對方以話術繼續推銷產品的話這樣是否已達到犯罪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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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在直播時透過聊天室向一位直播主提議可以在直播中的某一個橋段使用某張遊戲人物的圖片,直播主接受了我的建議,但該直播主在直播中使用的圖片似乎沒有經過授權,就直接用在直播,嚴格來說,我是否算是共犯,要負擔法律責任嗎?以及,我這樣是否算教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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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14年10月某日晚間,利用虛擬機(為防止中毒)發現並瀏覽了一個色情網站,點閱其中幾部成人色情內容後,發現該網站存在「分享給朋友獲得VIP」機制。因不願花費金錢,本人利用該網站的漏洞,將分享連結貼至虛擬機外的洋蔥瀏覽器之多個分頁上(具有創造假IP位址之功能),使該網站背後程式以為這是我分享予真人的結果。在利用漏洞獲得VIP資格並瀏覽數部影片之後,本人發覺該網站有部份影音之縮圖和標題包含兒少色情內容,彼時本人思慮不周,出於可悲的好奇心理,竟選擇(在未下載之情況下)於接下來數分鐘內快進瀏覽這些影音以確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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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在案發前曾對被告實施性暴力但被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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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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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管某日詢問新人B,最近工作還順利嗎?大家教的還可以吧?B說不錯呀~C(我)和D同事教的我都懂,A主管就沈默,突然說C嗎?以前很多新人都是因為C走的?後來和新人B較熟後,她跟我說A主管講的這件事。我事後詢問離開的新人,是我逼走你們的嗎?他們說不是!想請問這是不是毀謗、損害名譽?若我私下放錄音筆會是犯罪嗎?因為不想又遭受不白之冤,想要給背後講人壞話的人一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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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有7日猶豫期,可以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不會構成犯罪。那一般民眾只是偶而將家中不需要之物品上網拍賣(非常態性作為網路賣家):1.買家是否就不享有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若是不享有,買家可以堅持退貨嗎?(7-11賣貨便交易)2.遇到買家不去取貨,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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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刑罰可以申請勞役嗎,可以的話是要去哪裡申請,可以連同罰金一起申請嗎?也想詢問: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兼衡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併此敘明。這段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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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三階犯罪階層體系下之1.「限制」罪責理論的「限制」是什麼意思?2.「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的「限制法律效果」是指什麼?希望能夠理解其命名意義以幫助記憶理論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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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將案例與大家分享,這是新型犯罪型態有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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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在102年執行完畢,第二案106年發生於110年被判決累犯確定,想問如果有第三四案在第二案110年被判決確定以前如今高院把第二三四案合併執行,已扣除第二案執行完畢的,我現在可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第二案累犯判決嗎?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累犯」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在被告犯多數犯罪,而需數罪併罰之情形下,所謂「執行完畢」,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亦即執行完畢與否,係以法院就多數犯罪合併宣告所定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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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晚上我走在路上,看到前方有一女子,感覺上他體力不支快倒下便上前拉他一把,之後該女子順勢倒在我身上,我送她進入電梯(當時電梯沒尚未關閉)我便再次詢問她一個人O不OK?他說她可以,我便離開了,我一直以為這只是幫助人的小事沒想到在8/8日的傍晚,我遭到警方攔查,她告知我那天我是否有扶一女子,因為事發已久,所以我也不清楚,後來警方說那女子到警局說她不舒服...,但是警察沒有把我當成犯罪嫌疑人直接送往警局,而是說下次再談?所以我不懂,已經事發2個月了,為什麼這兩個月之內都沒有人通知我這件事情,按照常理來說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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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銀行),主張乙於網路散布該銀行內控失靈違法超貸,違反洗錢防制法幫助他人犯罪,將受主管機關撤銷銀行營業執照等不實言論,造成甲銀行客戶擠兌存款流失,商譽遭受侵害為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乙於各大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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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台籍配偶之外國人,其在母國有犯罪記錄,有可能在案底未清前申請到依親居留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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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社會新聞版面常會有各類犯罪事件的報導(剛發生、偵查中、已判決等各種階段都有),請問記者在寫新聞時,可以寫出犯罪嫌疑人或經判決有罪者的姓名或年齡等個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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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偶訪舊日老友乙,見乙極貧,在乙一陣牢騷碎唸下,誤以為乙意在囑託自己幫忙下手製造一眼失明後果,以請領重度殘障補助金,實者,乙並無自傷之真意。甲出於好意決意幫助乙脫貧,出其不意揮重拳擊向乙右眼,見乙當場血流如注,後悔不已,乃急送乙就醫,幸經眼科醫師及時搶救,乙右眼視力雖稍減退卻未嚴重減衰視能,但因右臉頰留有約3公分長之撕裂傷疤痕,恐難免終身「破相」。試問甲之刑責如何評價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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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被一個曾經熟識的人以投資的名義詐取了錢財,於是我在我的社交平台公佈了我與他的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只有對話內容不包含他人的個人信息),但於文章下方的留言有人希望我可以把他的相片與姓名公佈出來,於是我在留言處上傳了包含他個人頭像照與姓名的facebook主頁截圖,想請問類似開別人副本的舉動是否會有違反法律的可能性,如果有的話又可能是會觸犯什麼法律,希望能幫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