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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看到趙建銘因台開炒股案,判刑3年8月定讞: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19057跟老爸聊天,老爸問那這樣內線交易賺到的錢,趙建銘可以留著嗎?有看到法律百科有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mpany-enterprise-organization/648,文章中提到「犯罪所得會被沒收」,但還是想知道實際上到底怎麼沒收犯罪所得的,是會部分歸還給當初出賣股票的人,還是說都一律歸還給國庫?而且犯罪所得怎麼計算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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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在臉書社團po文,誹謗又在YouTube散佈個資法(車牌)我已經去警局提告了,之後對方又在臉書社團再次po文誹謗、散佈個資(照片)這樣我還能再提告嗎?這樣算不同件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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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15歲的少女A以手指侵入其下體,案經檢察官偵查,原來認為是屬於強制猥褻的範圍,後來因為在偵查中法律對於該行為修法,納入到強制性交罪之範圍,於是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想請問法院對甲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若後來審判發甲的行為是A所同意的,又應該為何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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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沒結婚的員工為此感到不公平,請問公司會有涉及婚姻歧視或同工不同酬的嫌疑嗎?公司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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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晚上我走在路上,看到前方有一女子,感覺上他體力不支快倒下便上前拉他一把,之後該女子順勢倒在我身上,我送她進入電梯(當時電梯沒尚未關閉)我便再次詢問她一個人O不OK?他說她可以,我便離開了,我一直以為這只是幫助人的小事沒想到在8/8日的傍晚,我遭到警方攔查,她告知我那天我是否有扶一女子,因為事發已久,所以我也不清楚,後來警方說那女子到警局說她不舒服...,但是警察沒有把我當成犯罪嫌疑人直接送往警局,而是說下次再談?所以我不懂,已經事發2個月了,為什麼這兩個月之內都沒有人通知我這件事情,按照常理來說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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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台籍配偶之外國人,其在母國有犯罪記錄,有可能在案底未清前申請到依親居留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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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社會新聞版面常會有各類犯罪事件的報導(剛發生、偵查中、已判決等各種階段都有),請問記者在寫新聞時,可以寫出犯罪嫌疑人或經判決有罪者的姓名或年齡等個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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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8-3第2項是否有人幫我解答🥲,我看了好久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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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方說把帳號送出B方接手後一年A方用忘記密碼形式拿回帳號B方接收帳號一年花不少錢在裡面那這樣A方算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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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回來沒有前科我還有辦法出國嗎??之前因為被騙去做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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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被一個曾經熟識的人以投資的名義詐取了錢財,於是我在我的社交平台公佈了我與他的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只有對話內容不包含他人的個人信息),但於文章下方的留言有人希望我可以把他的相片與姓名公佈出來,於是我在留言處上傳了包含他個人頭像照與姓名的facebook主頁截圖,想請問類似開別人副本的舉動是否會有違反法律的可能性,如果有的話又可能是會觸犯什麼法律,希望能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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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在102年執行完畢,第二案106年發生於110年被判決累犯確定,想問如果有第三四案在第二案110年被判決確定以前如今高院把第二三四案合併執行,已扣除第二案執行完畢的,我現在可以非常上訴,請求撤銷第二案累犯判決嗎?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累犯」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在被告犯多數犯罪,而需數罪併罰之情形下,所謂「執行完畢」,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亦即執行完畢與否,係以法院就多數犯罪合併宣告所定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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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刑法31條第1項沒有擬制間接正犯嗎?課本上的例子是甲操控乙在法律上作偽證,乙成立偽證罪的正犯,但甲只能成立偽證罪的幫助犯,卻不是間接正犯。我去查過間接正犯及幫助犯的定義,間接正犯要立於優勢地位才可成立。幫助犯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在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365其最後一段有提到己手犯的否認,但無細述。不好意思,我還是剛學習刑法的入門小白,如有問錯的地方,還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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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想提問說假如有人未滿18歲時犯罪但他成年後才被起訴那還適用青少法嗎例如得減輕罪行跟消除前科另外因為經過一段時間所以是適用當時的法條還是後來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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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於之前案件認罪,律師說全部認罪才能拿緩刑,但當時除了我跟告訴人的口述,沒有證據證明我犯罪,我也覺得告訴人講的很多不正確的地方。目前緩刑中,我想申請再審,但被檢察官知道我申請後,有可能被檢察官再次申請對我不利益的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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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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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大家好!小妹想請教一下,我在旋轉APP上面跟一個賣家買衣服,賣家要我先匯款在寄出商品,因後續有追加其他商品,於是陸續匯款至賣家帳戶,並與賣家講好由我提供寄件編號,賣家在一併寄出,後面我給賣家寄件編號(寄件編號效期只有四天,逾期無效),賣家卻遲遲未出貨,也未回覆APP內的訊息,直到寄件編號過期無法使用,在此期間我有告知賣家我的收件資料還有退款帳戶,並明確告知賣家如果不出貨就退款給我,賣家也未回應,後來我只好透過APP客服幫我聯繫賣家,賣家後來有聯繫我,辯稱她家裡有事沒空幫我出貨,我也回覆她如果沒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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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女於網路認識,有吃飯聊天發生關係,某日與之約吃飯,其婉拒後我已讀,其後又問:好吧、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告訴其我所在位置卻等來警察圍堵便帶回做筆錄,遂後回去以臉書小帳與其理論,其又藉此聲請保護令,與其理論爭吵過程中之後又開始向我示好,聯繫邀約吃飯、旅館住宿、發生關係等,之後我表意與其斷聯,其先前答應要撤告而卻改口反悔說不撤告了,之後我又心生不平開小帳與其對噴理論爭吵,其又報警再次提告跟騷恐嚇等,我某日出門上課時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通知情況下直接被警方圍堵拘提,手機也被查扣…,甚至還被檢察官聲請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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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下單一件衣服,第一次向她購買,但最近發現自己金額不太夠,忍痛跟對方賣家取消,今天收到對方訊息(賣家:最後通知已備案棄單處理(中壢分局)您商品留好我們推掉其他客人然後您取消就會有損失唷謝謝)我雖然有跟她說:您好,我覺得您的行為很奇怪,我真的有金錢上面的問題才取消的,那件衣服也不是客製商品,就不能通融?而且貨品我也沒有收到耶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是正當的權利行使及若消費者只是單純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乃是行使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之權利,並不會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