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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權限。(因篇幅有限,詳情請見數位時代網址)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9299/uber-sharing-economy-jurisdiction問題1:Uber公司在提「撤銷行政爭訟」時,依訴願第1條、4條之規定,應先向「公路總局」之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起「撤銷訴願」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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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條: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第133條: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請問:第133條,為什麼行政處分造成的中斷時效,可以「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而重行起算?因為就第132條所言,自行政處分失效時起,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所以這是法條錯誤?或是應該將第133條的「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連同前面的「不」一起解讀成「不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以及,所謂「重行起算」跟「重新起算」是否有別?若有分別,煩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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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喪偶,其將名下土地一筆贈與他四歲的兒子乙,並隨及辦好移轉手續。後來甲過世,其後婚妻丙主張十年前甲的贈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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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保障立委的言論免責權,其中的「院內」是指在立法院內舉行的「正式大會、臨時會、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等各種會議,那這個範圍有包括記者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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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去年每個月會請主管依照員工表現打績效分數,並告知依據該績效能拿到的獎金數額,並於隔年統一發放(非每月發放)。公司在今年過年後,宣佈新規(並要員工簽署是否同意),將「績效獎金」改成「久任獎金」,但計算方式沒變,一樣是每個月請主管依照員工表現打績效分數,並告知依據該績效能拿到的獎金數額,只是現在這份獎金的名稱變成「久任獎金」。換言之,若員工在明年領取今年的「久任獎金」後離職,須返還今年領取的「久任獎金」。以下想詢問:1.公司變更獎金名目的做法是否合法?2.明年若離職,需要返還這筆獎金嗎?3.公司更改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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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新聞裡常常聽到的「收押『禁見」」的「禁見」是什麼意思?如果被收押的話,是不是就一定會被「禁見」?相關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呢?附上前幾天提到收押禁見的新聞:王柔婷、孟昭權,2021-06-18,屏東資深巡山員涉暗助山老鼠盜取國有地林木,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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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呢?爸爸在我30歲時,再婚生了一對姐弟,不到3年爸爸就腦中風半身癱瘓,目前爸爸沒有任何賺錢的能力,是我在照顧的,之後配偶以要顧孩子為由,便搬回娘家,也沒有照顧過我爸爸,現在配偶一直與我索要爸爸名下的房產,以及負擔孩子們的健保,強調她是配偶,本來就有權利支配爸爸的一切財產,但財產都是爸爸遺產繼承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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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鄰居土地持分1/2,欲與鄰居承租他持有1/2土地和我剩餘1/2土地興建房屋,在他土地範圍內設定地上權,簽約10年,因房屋為一棟建物大部分在我方土地,倘若不續約建物即無法使用,想請問合約內是否可簽訂到期後必須續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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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因為旅遊時跟旅行社發生糾紛,進入了調處程序。調處時,旅行社承諾賠償『王品牛排餐券』6張(等值現金8,100元),調處紀錄表卻將「王品牛排餐券」記載為「西堤餐券」。之後我們收到旅行社寄送的「精選套餐乙客518元」西堤餐券6張(價值3,108元)。我們告到法院,法官說這叫「處分權主義」,只問我們要不要和解,卻不告訴我該怎麼爭取,最後還判我們敗訴。請問法官算是有「曉諭當事人」或「行使闡明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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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塊地原為我阿公和A共有各一半,分別簽了契約租給了B,B再租給DEF營業攤商。我阿公幾年後想漲租,B卻拒絕,阿公想停租,B卻說共有地不知道哪部分是阿公的,無法拆除歸還,租約淪為不定期契約,因共有人A與承租人B有交情,所以A不打算配合阿公停租,半年前阿公過世,生前將此土地他持有的1/2贈與給我,往生後剩下的1/2由我爸繼承。請問:1.我方有哪些方法可以終止租約?2.B未經我們同意轉租給攤商的行為,我可以藉由這點聲稱他違法轉租,應終止契約退還我們+B共有的整個土地嗎(因為如果不是退還整個土地,他又會說不知道要還哪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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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台灣發生疑點重重鬧出人命,震驚社會的「王牌經紀人蔣承縉」一案,為何都沒有後續報導了呢?若說偵察不能公開,五億高中生案也還在偵辦,為何法醫丶律師.....的分析報導從未間斷!反觀「吳姓工程師命喪蔣承縉家中」一案,至今不了了之,司法院也查詢不到卷宗,感覺整個事件被消失了。希望律師們能分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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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地上權是什麼意思呢?常聽到「土地使用權」是同樣的意思嗎?2.先前政府推出「地上權住宅」,讓民眾付租金租用房屋「地上使用權」,而非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打自住便宜、又可免繳地價稅。想請問以法律的角度來看,對購買地上權住宅的住戶會有怎麼樣的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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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疫情趨緩,看到很多人規劃出國行程。也看到新聞提到所謂的「2萬免稅額」的說法,看了覺得出國採買物品,消費金額實在很容易超過這個門檻,但應該沒有所有人都去申報關稅,難道大家都違法嗎?請問國外血拚入境回台,申報關稅的注意事項是什麼?菸跟酒以外的自己物品,也還需要申報嗎?除了物品以及申報門檻,還有什麼要注意的事情呢?也想知道不通報的話,會有什麼後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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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朋友曾經告訴我在國小時因為似乎是一方面手賤想要摸另一方面又想要鬧對方碰觸對方臀部蠻長一段時間(聽說對方當時有轉頭看但並未說什麼之後一起參與的活動也並未有異樣對方同為男性)且那個時候僅僅國小的年紀而已時間軸繼續前進聽說也已經過了7.8年如果對方現在有要提告的話有可能面臨刑事或者民事的刑責嗎雙方現已年滿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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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倘若機關屬於公務機關,法定員額編制人員100人以上,其中6人為勞工身分,請問:(1)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請問機關勞工只有6人,需要召開勞資會議嗎?(2)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請問公務機關屬於此辦法所謂的「事業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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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三個狀況的「切結書」是不是有效?一、野生動物園要求來賓簽『切結書』,來賓保證遵守園方規定,若不守規定而受到動物咬傷,園方不負責任。二、客戶到銀行辦理貸款,因為資格有疑問應予退件,但銀行特准客戶以簽『切結書』方式准予貸款,客戶保證資格沒問題,否則願負一切責任。三、旅行社要求旅客簽『切結書』,願意參加較危險之行程,萬一有意外,旅客願意承擔所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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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想用網路上提供的「免費鉤針圖解」拍成類似教學影片上傳,請問這樣是否屬於商業行為,是否有侵犯版權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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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繼承而得的農地。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農地所有權贈與而來。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過程:1.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2.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3.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4.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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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很多補班日,而最近的「113年(西元202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補班日則少了很多。請問法律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到底是什麼層次的標準?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698)有提到「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是命令,但需要被這兩個規定拘束的人,實際是哪些身分的人?是只有公務員還是包括其他人?為什麼實際上很多勞工的作息,也必須跟著政府機關的日曆表來進行呢?另外,對企業人資來說,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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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中常常在網路上勾選「我同意」,例如同意電商平台條款、個資蒐集條款等。想請問這個勾選的動作:1.算是意思表示嗎?假設是電商平台條款,如果在按同意的頁面中沒有直接顯示出該條款的內容,那是不是情況又不同?2.算是《電子簽章法》的「電子簽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