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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系所之課程委員會濫用職權,恣意變更已入學兩年的舊生的畢業條件(也就是嗣後、額外、追加、且事前沒有明文公布亦沒有與系所學生討論過、的新畢業標準),並且「溯及適用」舊生,逾越該校教務處及校務會議之決議(系所不應異動已入學舊生之必修科目表)綜上,想詢問學生有何救濟措施,又若欲提前行政訴訟該如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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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土城之道路用地因民國74年道路拓寬工程,僅開3次協調會,土城區公所未經地主同意強制徵購即作成行政處分在土地備注部分註明有5成轉業補助款項,至今成無頭公案,地主亦無法轉移買賣,剩下5成補助款也無下落..請問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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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法院處理下列事項,是屬於行政行為,或屬於司法權?1.公證2.非訟事件3.律師登錄:這應該算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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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很多補班日,而最近的「113年(西元202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補班日則少了很多。請問法律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到底是什麼層次的標準?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698)有提到「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是命令,但需要被這兩個規定拘束的人,實際是哪些身分的人?是只有公務員還是包括其他人?為什麼實際上很多勞工的作息,也必須跟著政府機關的日曆表來進行呢?另外,對企業人資來說,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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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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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項有規定行政機關得為附款之要件,而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五種。想請問附款之法律性質是否是附加於主行政處分之另外的行政處分?若違反附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又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為行政執行(如附款規定需有支付保證金之負擔,若相對人不願支付,又執意行使主行政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主管機關可否對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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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鐵公司成立後,原本依「鐵路特考」之錄取人員,是否還具備「公務員」身份?《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範是否有受到影響?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適用對象為何?是否限於經國家考試「人事行政」合格者?又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政務官,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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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了解什麼是前面偶然煞車就跟後車未保持距離的的差異與定義是再哪而且又是晚上在堤防拜託請救救我我的車是我上班要使用的交通工具莫名奇妙的一張危險駕駛可以跟我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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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日與朋友餐敘喝了一杯啤酒,開車回家路上遇警察臨檢,先被要求出示駕照與行車執照,警察乙聞到酒味,隨即要求甲接受酒測。一開始甲向乙要求說明執法依據,乙僅告知這是例行勤務,甲進一步要求乙說明相關法源依據,然乙旋即將甲壓制上手銬,舉發其拒絕酒測及妨礙公務,當場先開一張拒絕酒測罰單9萬元,隨後將甲依妨礙公務移送地檢署。甲不服,應該如何主張其權利?請依據涉及之基本權利,具體法律條文規定,依序附理由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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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論是救濟還是任何行為都有規定年限一如行政程序法121二款"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那為何還要有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呢上面的"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難道不算請求權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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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蝦皮購物遇到麻煩,對方通知我說已經到警察局報案,賣家訴求1.惡意棄標2.公然侮辱;我主張1.蝦皮系統顯示不正確2.賣家企圖誘導、激怒、造成恐慌。整件事發生在蝦皮通知對話室,我接到賣家通知未取貨,公司會以退貨處理。當我收到訊息時,查看系統顯示還在門市,所以我回訊息給賣家怎麼有這落差。對方開始指責我棄標找理由,並且威脅要以棄標提告。我從沒遇過這樣狀況,一時慌了就有不雅文字。事後想想,我認為賣家行逕是偏差,落入了圈套。一開始,當遇到賺不到小利的不肖業者,想企圖走旁門走道賺和解金而不予以理。但對方一直傳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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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接獲行政處分不服,提出理由申請覆查,覆查後接獲原行政機關之覆查決定書,再提起訴願書,但原行政機關又能依據訴願書再提出答辯,但並沒有規定訴願人是否能再依原行政機關之答辯書再提出答辯,而是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後陳述意見就變成言詞辯論了。問題:為何提出訴願後原行政機關能再提答辯書,而訴願人僅能申請言詞辯論?雙方就書面陳述意見之權利是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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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僑生,因在台灣讀大學期間有刑事紀錄被判緩刑的前科,導致大學畢業後因為移民署的法律,沒辦法繼續留在台灣工作,規定30天內要離開台灣,並且4年不能入境台灣,我上網查一下,有條規說可以申請行政訴訟,但我不太清楚申請管道和過程,請求各位的幫忙,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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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車禍事故一事,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臨時通知當事人要到庭,到庭後向檢察官說明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被檢察官怒斥是當事人與辯護律師不知行政程序所造成,檢察官直接讓相關關係人陳述後,便讓相關關係人先行離開,當事人無法與相關關係人在偵查庭上當面對質外,並直接要當事人認罪,不給當事人說明事故當下情況也拒絕辯護律師調閱證據。開偵察庭通知紙本在開完庭後3個工作天才收到,而上面載明印製的日期是開庭前7天。對此檢察官之作為,請問有何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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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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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關兩個行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提起救濟,結果判訴願不受理,請問接下來行政訴訟是各別提一個給付訴及一個克與義務之訴嗎?如果還有損害賠償,能否一起提出(再提一個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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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行政命令、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皆得以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具理由,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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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兩人於網路電動認識,12月兩人第一次見面後,認定為男女友身分,女要男轉學考到自己學校(兩人不同城市),兒開始放棄原專業,想轉學考未成功,後來又教唆搬離原家庭到女網友城市就近,要兒半工半讀以利兩人發展,父母氣炸致電女網友,反被她嗆無權干涉她交友權利。女方父母雙亡無特定人管教,眼看兒不久滿18歲更無法管束,目前他已停止學習狀態,滿眼配合女友作息日夜顛倒,感覺準備滿18立刻飛往女友身邊,父母非常擔憂不理智行為,能怎麼辦?(非常無力😭)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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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大型重機300cc被拖吊北投公有保管場。移置費和保管費用要依小型車費用收取,法源是依照機車費用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是針對違規車輛所採取的行政措施的費用,並不是罰金。有到台北市1999陳述並附上法源材料。法源: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9條車輛經移置、保管者,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予收取。相關解釋令函1.令函文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10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要旨: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