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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大型重機300cc被拖吊北投公有保管場。移置費和保管費用要依小型車費用收取,法源是依照機車費用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是針對違規車輛所採取的行政措施的費用,並不是罰金。有到台北市1999陳述並附上法源材料。法源: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9條車輛經移置、保管者,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予收取。相關解釋令函1.令函文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10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要旨: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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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任職高中校園的朋友近來常處理網路霸凌問題,常見模式如班級同學以匿名方式在"靠北X中"辱罵同學、散播謠言、亂改圖來攻擊同學。同學彼此間互相猜測留言者,造成班級不睦,家長亦慣性指責校方管理不當;導師或行政端也只能告誡相關法律責任或行政調查來進行事後處置。想請問:1.如果同學是在"靠北X中"這種非開放、非校方可管理的網路留言,有何種合法方式可更積極得知留言者?是否要等到家長提告、進入司法程序才能得知IP等資料?2.除了刑法妨礙名譽、民事相關損害賠償外,進行網路霸凌的同學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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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喬裝顧客有付款記錄,而之後我已退款,但該檢舉人只片面提供相關單位付款記錄而刻意未提供被退款記錄造成有「金錢交易事證」,我因此受該機關的行政罰。該檢舉者被受理機關所保護個資,而我只知道我要提告的人即是該被保密的檢舉人,請問我如果要提告該檢舉人確沒有她的資料,我知道受理單位當然知道但依法不能提供給我,請問我要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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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論是救濟還是任何行為都有規定年限一如行政程序法121二款"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那為何還要有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呢上面的"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難道不算請求權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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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接獲行政處分不服,提出理由申請覆查,覆查後接獲原行政機關之覆查決定書,再提起訴願書,但原行政機關又能依據訴願書再提出答辯,但並沒有規定訴願人是否能再依原行政機關之答辯書再提出答辯,而是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後陳述意見就變成言詞辯論了。問題:為何提出訴願後原行政機關能再提答辯書,而訴願人僅能申請言詞辯論?雙方就書面陳述意見之權利是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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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僑生,因在台灣讀大學期間有刑事紀錄被判緩刑的前科,導致大學畢業後因為移民署的法律,沒辦法繼續留在台灣工作,規定30天內要離開台灣,並且4年不能入境台灣,我上網查一下,有條規說可以申請行政訴訟,但我不太清楚申請管道和過程,請求各位的幫忙,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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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車禍事故一事,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臨時通知當事人要到庭,到庭後向檢察官說明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被檢察官怒斥是當事人與辯護律師不知行政程序所造成,檢察官直接讓相關關係人陳述後,便讓相關關係人先行離開,當事人無法與相關關係人在偵查庭上當面對質外,並直接要當事人認罪,不給當事人說明事故當下情況也拒絕辯護律師調閱證據。開偵察庭通知紙本在開完庭後3個工作天才收到,而上面載明印製的日期是開庭前7天。對此檢察官之作為,請問有何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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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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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蝦皮購物遇到麻煩,對方通知我說已經到警察局報案,賣家訴求1.惡意棄標2.公然侮辱;我主張1.蝦皮系統顯示不正確2.賣家企圖誘導、激怒、造成恐慌。整件事發生在蝦皮通知對話室,我接到賣家通知未取貨,公司會以退貨處理。當我收到訊息時,查看系統顯示還在門市,所以我回訊息給賣家怎麼有這落差。對方開始指責我棄標找理由,並且威脅要以棄標提告。我從沒遇過這樣狀況,一時慌了就有不雅文字。事後想想,我認為賣家行逕是偏差,落入了圈套。一開始,當遇到賺不到小利的不肖業者,想企圖走旁門走道賺和解金而不予以理。但對方一直傳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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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關兩個行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提起救濟,結果判訴願不受理,請問接下來行政訴訟是各別提一個給付訴及一個克與義務之訴嗎?如果還有損害賠償,能否一起提出(再提一個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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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行政命令、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皆得以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具理由,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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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看到法律百科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778)提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原先的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想請問:一般的留職停薪的情況,勞保、勞退與健保應該怎麼安排呢?也想請問,在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勞退與健保該怎麼安排?法律或行政機關的命令是怎麼規定的呢?希望有比較明確的依據作為參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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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館的學生在7/15體驗課程後,同意老師後續的課程安排並且匯款課程費用5萬元整,然而因為該學員說後面還有其他行程,著急離開就沒有簽訂契約,但有說明會在課程的第一堂課時完成簽約.7/23學生在官方line發訊息說明家中有急用需要退款7/25公司公關回覆,扣除20%違約行政費後,依公司金流規定將會再20號退款;而對方不接受,堅持認為訂單未成立可退全額款依照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是認同公司課程並接受安排,加上業務人員並沒有以任何「限時限量優惠、今日才有」等促銷話語來強迫學員預付費用,如何保證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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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教署的學生再申訴評議資料檢索,內有說明"不服...得於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是向高等行政法庭提起還是向地方行政法庭提起呢?是否會因對象(國立學校學生、私立學校學生、市立學校學生...)或案件類型(懲處、成績、畢業...)而有所差異?2.依據教育部的訴願決定書查詢系統,案例顯示研究生、大學生、高中生等不同階段的學生,對訴願決定不服,得向OO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再申訴雖等同訴願,在後續流程上是否有所差異(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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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選舉期間,到處都是不同候選人的各種廣告跟宣傳旗幟。請問有什麼中央或地方的法令,在處理選舉廣告旗幟嗎?如果一般民眾看到這類旗幟或是廣告,覺得有礙觀瞻,可以自行拆除嗎?還是說一定要找行政機關來處理呢?最近看到新聞,提到台南有民眾10分鐘內拆了很多面選舉旗幟(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25805),請問是真的有觸犯法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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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很中性的女生,三年前我在一家做保健食品公司擔任行政資訊人員,工作內容是文書電腦作業出貨跟資訊系統維護,主管在我任職期間碰觸我的身體三次,但是我沒有向公司反應,因為那家公司是家族企業,我說了一定沒有人會理我,甚至還會遭到開除,起初我以為只有我碰到這樣的事,後來才知道也有其他女同事碰到跟我一樣的事,後來主管以我發簡訊騷擾公司其他同事為由開除我、反咬我是竄改人事出勤紀錄、塗改他的會計資料、並且在公司處處霸凌我,還逼我簽認罪書,並且揚言要貼在公司公告欄,我很害怕,所以我去警察局對他提性騷擾、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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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滿半年有三天特休假滿一年有七天但我從去年113.01.22到職新公司到113.07.22滿半年只給我2.5天特休假後來詢問護理長說(可能)剩0.5天是明年給(公立醫院有休假獎金)後來醫院讓我們調了單位新的護理長才說公司是用{歷年制算法}後來我自行去行政部門詢問才告知是這樣算113.01.22~113.12.31只有2.5天特休假114.01.01到目前算6.5天特休假所以公司系統我只有7天特休假所以想要詢問這樣我的半天特休假可以要得回來嗎?為什麼公立醫院是用這樣算特休假和我認知市面上的勞工法條不會有衝突嗎?真的讓身為勞工的我好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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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收到民眾檢舉的罰單一定請警察去現場查證,只要時間地點有誤差就提告偽造文書,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就會撤單,另一個是如果收到未禮讓行人的罰單,可以請警察先證明那個是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真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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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針對一般的行政櫃台工作(兼職)。資方能夠在勞動契約裡強制規定必須服務到甚麼時候嗎?並且規範如果提前離職必須付賠償金是否合法?這樣是不是就是變相的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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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身分,學校以因應少子化為由,強制要求行政職員每周固定時間去他校演講,會額外給予工讀生的時薪費用。職員未經訓練直接強制要求外出當講師演講,想請問是否有適法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