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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遇到家中寵物過世的情況,遺體應該要怎麼處理,才會比較符合法令的要求?有幾個問題也想知道答案:1.殯葬管理條例處理的對象,會包括動物或寵物嗎?2.可以選擇火化以外的方式嗎?可以樹葬或海葬嗎?3.怎麼判斷火化業者是否合法?4.若寵物殯葬業者倒閉的話,塔位還會在嗎?後續該如何處理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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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看新聞提到蝶豆花的管理不明,而效用也不太明確,有一派說吃了對身體不好,有一派說其實抗氧化成分很高可以多加服用。新聞提到蝶豆花只能當食品添加物,例如讓顏色好看,而不能作為食物。請問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蝶豆花作為食品添加物,成分有最高上限嗎?還是可以無上限?請問這件事屬於中央要管的事還是地方政府就可以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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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戴上耳塞,正常不激烈狗叫都能防範,但我不正常鄰居狗的叫聲我自側分貝是100~110BD我該如何蒐證提告?我看網路上案例分貝機要符合規格才能提告,自行錄影都是無效最多只能讓警察罰款然後錄影需要紀錄時間分貝機畫面那請問一下,我該怎麼蒐證才有法律效益?錄影畫面內要出現時鐘和分貝機嗎?但我不知該如何向法官證明幾年幾月幾日然後我如何購買符合規格分貝機?我之前去問環保局他給出我規格但我不知道如何購買具備法律效力的分貝機我知道狗叫屬於警察管理但是他們都自由心證我不拿出證據無法逼迫他們處理,我之前查過法條有寫白天合法噪音範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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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共有3名管理職,一名店長二名副店長,而我是其中一位副店長,長期以來店長及另一名他提拔的副店長對我均有排擠的情況,店長也會利用職權讓我有超量的工作,這次是我按照店長指示調度人員,但無法獲得同仁認可,店長卻反過來夥同員工一同譏笑我辦事不力,並對老闆給出不實說明。也導致我在公司內難以為繼,備感壓力。想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職場霸凌?能有法律上反擊的方法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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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公共區域提供冰箱使用,然管理部單方面規定使用規則為(1)專人不定期檢查,無貼姓名貼者一律丟棄(2)冰箱內物品不可放置休假日,即使貼名稱也一律丟棄。本公司以此規範下,徹底實施規範未經告知擅自丟棄同仁物品,是否已違反民事或刑事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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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店長自己沒做好管理責任一天到晚都在當薪水小偷,不論是店內器具壽命到期故障壞掉,還是取餐call機被客人帶走又或是今天我比較哀用那已經堪用的器材做事結果壞掉,店長就強迫我們賠償。所以想問問這有沒有違法?Q2:即便只有加班30分鐘我們店長說沒1小時就不算,請問可以告嗎?Q3:臨時叫我到店裡加班還規定我幾點幾分要到,遲到就扣薪水,這可以告嗎?再請教一下如果要告要用哪勞基法的哪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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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新建宿舍對外宣傳設有k書中心、各樓層閱讀區與交誼廳。在八月底建置完成後,k書中心並未看到規劃區域,交誼廳與學生閱讀區無桌椅,區域空置,向宿管反應後未回應。截止至12月13日學生閱讀區仍空置,交誼廳於10月啟用,k書中心無相關資訊。想請問是否可以據此向宿舍管理方請求一定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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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本是做團購賣貨群另群組本身有安裝機器人卻遭入侵者的機器人強制退出只要聲援版主人員亦被強制退出讓原本的管理者團購社群無法營運請問有法律可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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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採取節省時間選擇吃魚類罐頭的方法來攝取蛋白質,但有看到新聞提到長期吃罐頭導致身體重金屬殘留量較高的情況,於是有點小擔心。請問市面上的臺灣罐頭,必須符合哪些法令才可以被消費者購買呢?另外看到有國外許多神奇口味的罐頭在實體或網路店家販賣,請問要怎麼確認這類罐頭是符合臺灣法令的?(可以進口的話,應該還是要符合臺灣法令吧?)另外,有看到可能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施行細則及其他零零種種法規,但也想知道消費者購買的要怎麼知道市面上這些罐頭是符合法令的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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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間房子、一間是媽媽的、一間是好幾個兄弟和我和媽媽共有。只有我沒結婚、全家也還沒分家、只有繼承爸爸留下來的土地(租外人)、和房子。媽媽有失智在輪留照顧、最近他們找理由吵架。叫我搬出去住說他們有持分。連媽媽自己的房子也不給我回去住、說要請看護我的房間要給他住。要住在有持分的房子就要租金、不然強行從家裡的租金收入扣、每個人都可以拿一萬只有我沒有、變成我的又被他們分掉。這種行為合理嗎、有沒有犯法?要如何反制?租金收入在爸爸生前就是借弟弟銀行簿匯收入管理整個家庭開銷、現在父親走了、懷疑他們想轉移媽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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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需用書面寄出中止合約,若為3/31為合約屆滿日,那麼寄出中止日的最後一天為何時?若今年在2/25-28為國定休假日,可扣除計算日順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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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販賣不含藥物的止癢貼片算是販賣醫療器材嗎?因買太多用不完,故想出售給需要的人,卻被檢舉,今日收到衛生局涉疑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的通知,該通知有我販賣平台的帳號、網址及網頁下載日期,請我對於網路上賣此產品的行為陳述意見並代表發言和補充說明,請問衛生局會對我在網路賣此產品的行為裁罰嗎?收到不能賣此產品的通知該如何陳述意見及刊登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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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宿舍公告一個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要進行安檢,公告上說管理員會同廠區主管及環安人員一同檢查,但實際僅有管理員2人分頭單獨進入個人房間,想請問以下狀況合法嗎?1.無人在的房間,僅敲門喊了一聲安檢就自己刷卡進入2.除了查看房內環境,還打開櫃子檢查3.房內有人,在住宿人員表示不同意的情形下,以安檢名義,管理員執意打開櫃子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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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64號理由書末段後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就作成公告禁止設攤或許可設攤處分之構成要件,尚未達於類型化之明確程度......」,其中「類型化之明確程度」是什麼意思?是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那為什麼要說「類型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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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我的租屋地門鎖被房東給換了,然後房東跟警衛也還都進去了,之後我到派出所報了案,問題1:警察以一般刑案(妨害自由幫我做筆錄是正確的嗎?)第2個問題:警察找不到房東,而警衛室也拒絕提供房東資訊給警方!而警方說會寄單請房東報案說明,之後就無下文(那我只能做等待的動作?)問題3:我現在遇到的是我已經報了案,而房東沒去到案說明,一直避不見面,卻直接發律師函給我,要我跟律師事務所聯絡協商租屋處的事,我該理會他嗎?因為房東已經換了鎖,我沒辦法進入,而且他還是在我承租的期間,已經和警衛大樓管理員進入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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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弟弟共同持有目前的房屋目前我與母親跟姐姐同住弟弟因某些因素已搬離姐姐男朋友已多日居住造成妻子因有外人不安情緒下先搬離而母親無我的同意下擅自將家中鑰匙給與姐姐男友弟弟則因不想得罪母親姐姐並搬離不想管理該事並表示母親說了算請問各位大大有什麼方式可供將該人合法驅離或是合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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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