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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的專業法律人們,您們好。昨天看了一部電影,內容是「假警察持假搜索票闖入被害人家,綁住被害人後搜刮房子內的財物」。雖為電影情節,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情況並非罕見。這則新聞有去請教律師遇到此種情形該如何辨識: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RuFDLc9aXM請問除新聞裡提到的:1.打電話給警察或里長確認2.檢查身著的警察背心3.檢查證件是否有鋼印4.確認搜索票上的各個記載事項以上4點外,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民眾在開門前,先辨識或自保?謝謝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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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政府委外廠商的駐點人員,是一年一標,約滿就失業,但是工作內容是繼續性工作,所以基本上新廠商都會沿用,只是今年的新廠商不願以原薪資續聘,且在詢問完工作內容後才告知不續聘,導致我們勞動權益受損,新廠商利用我們沒有僱傭關係無法開立減薪的書面說明,不知道是否可以檢舉新廠商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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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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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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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跟a打電話時,a也同時在跟b打電話,然後對話內容是我在講b的壞話,然後b有把對話內容錄音起來,而且a知道b錄音這件事,那b可以把錄音內容公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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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居的公寓總樓層12樓,全棟全住戶的室內地板皆是木質貼皮地板,我位於7樓經常收到6樓鄰居的投訴,投訴內容一般都是小孩的走路、跑跳聲,吸塵器滾輪滑動地板的聲音,近期的投訴於5/9晚上8:25分左右投訴管理室我每天使用吸塵器滑動地板的聲音有一個小時之久。因吸塵器有顯示可用電力倒數的時間,以吸塵器顯示之時間來計算每日使用時間約15~20分鐘,與鄰居投訴時間不符合。目前家中有兩位學齡前兒童也都控制在晚上10點前就寢,鄰居也經常於晚上8點多時投訴走路、跑跳聲。我也有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應鄰居多次的投訴行為已造成我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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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發表「欣賞恐怖份子,伊斯蘭國萬歲。(並附上一張ISIS士兵持槍排排站的照片)」這種言論,請問構成該條所述的恐嚇公眾罪嗎?據我所查,恐嚇公眾罪係以提到欲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內容恐嚇公眾,才算構成要件。那如果是如第一段的發言,這樣構成刑法恐嚇公眾罪或其他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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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店家利用SEO技術,針對跟自己無關的B商品下廣告,讓所有上網googleB商品的人,都會被導入A的網站。A沒有強迫網站使用者一定要繼續逛A網站,也沒有強迫下單網購,這樣會違法嗎?不知道政府出手管理交易秩序跟SEO技術商業自由發展有沒有我們可以遵循的界線。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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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期有在私人臉書社團+1代購圖外的多肉植物,賣家約2週回覆結帳金額,我以不想購買了,有回覆給賣家希望取消訂單,把商品留給下一位+1的買家,但賣家傳訊息為以下,兩期已經結帳了!結單後我們不接受任何理由取消也有清楚標示結帳時間入社購買都有板規說明的很清楚您主動購買了幾次本來就一切遵照社團規定都有公開這次您直接封鎖了我惡意棄單我幫您代購到台灣的植株不付錢侵害到我的商品與權益下訂到台灣了可以說不要就不要嗎?我都有截圖你的購買也很明顯你的簡訊內容也是惡意棄單行為如果您不打算做匯款動作其餘直接跟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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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父親。乙方=母親。丙方=甲乙雙方未婚所生之子請問丙方出生後都一直由乙方撫養,甲方跟乙方沒有婚姻關係,有簽署一份由律師見證的協議書,並要求甲方每個月需探視丙方一次並限制時間,若甲方不行使探視,乙方是否能用任何法律條文來讓甲方「強制執行」探視的動作?另外請問,甲丙雙方有驗過DNA確認過甲為丙方生父,並且甲方也依上述律師見證的協議書上寫的條文內容每個月給予撫養費用,請問這樣丙方在法律上是否為甲方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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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跟唯一一位好友談的事(我欠人錢),被第三人知道。第三人恐嚇我說要報料給我家人,還說他有找24小時的徵信社。我上網查,有的徵信社標榜能取得line的通訊內容。因為只有跟單一對象討論此事,但卻被第三人知道此事,我覺得我的個人隱私被洩漏了!我能採取什麼法律動作保護我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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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電廠放流水硼超標,A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開罰6,000萬元,但甲電廠負責人表示對於1~4號機及9~10號機尚未正式收到檢測結果,且未依法給予提出陳述意見書的機會,A直轄市政府即逕行宣布裁罰,甲電廠負責人表示後續將於正式收到裁罰通知,了解裁罰內容後,不排除提起行政救濟。(一)關於A直轄市政府「未給予陳述意見」就開罰,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或者A直轄市政府能依行政程序法103條其中規定不給予陳述意見?(二)承上,A直轄市政府如有行政處分瑕疵,能否以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得予補正?此行政處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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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至年底左右的時間,與舞團製作團隊的藝術總監做接洽,依照對方需求創作歌曲,2019年初在音樂廳表演而這過程中,由於彼此對於契約內容有不同意見,因此反覆修改多次合約中彼此有意見的部分為,同意第一次表演的音樂授權費為5000,未來的表演需再重新討論費用但最終合約因對方完全無回應合約並無正式簽成但在於2019年,對方用本人的音樂在台灣表演了一場,國外兩場,一開始對方有告知,但同樣是因為授權費橋不容,又不了了之,對方未經許可,也無付款的情況下,2019總共表演約3場,而今年又打算再表演一場,請問這樣的情況之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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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健身房使用自由重量訓練時(動作為barbellhipthrust)被健身房教練打斷,說我未使用軟墊重摔器械,應立即停止或更換訓練方式。我看健身房墻上的告示寫著:請勿重摔,使用軟墊。而事實是我有按照規定使用健身房提供的軟墊(他們有兩種軟墊,都具有隔音效果,區別在於厚度,我選擇了其一,薄的那款)而他堅稱我依然發出噪音,要求我一定要選擇另外一種。我跟他解釋,因為我的訓練課表及該動作規範,若換成另一種,該動作的標準軌跡會改變,不僅完全無法實行該動作,且還可能因姿勢不對,角度不對,造成身體上的運動傷害(我本身有教練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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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方與商家產生消費糾紛,由於商家的態度惡劣,氣不過將而將商家的行為及對話紀錄po上網,但po文內容皆為陳述已發生事實,沒有謾罵及不雅文辭攻擊。1.若是在po文中以任何方式透露商家公司名(例如對話記錄中沒有遮檔商家名稱),這樣會觸法嗎?2.承上,那如果po文中沒有透露商家名稱,但有網友在底下的留言透露商家名稱,這樣該位網友會觸法嗎?(該網友可能是透過某些線索得知商家名稱。例如該商家先前曾把與我方的對話記錄遮住姓名po在自己臉書討拍,而我方po在網上的文章有截他的討拍文的截圖但遮住姓名,該名網友看過該商家的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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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三階犯罪階層體系下之1.「限制」罪責理論的「限制」是什麼意思?2.「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的「限制法律效果」是指什麼?希望能夠理解其命名意義以幫助記憶理論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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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我如果擁有自己的網站,其中有純分享的也有以獲得收入為目的的文章,為了讓自己網站內容豐富需要使用圖片輔佐,想知道圖片如果選擇雜誌內容的圖片將其拍照(只是其中一頁的一部分而不是整頁),再發布在網站文章中是否違反法律?如果有標明出處為參考哪本書籍或雜誌是否仍違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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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軍公教之工作,目前還在在職中,與前任在107年8月份離婚,在離婚協議書內有註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債務的處理,及增加一項「其他約定:餘無其他要求」,而未特別註明後續退休金內容。而前任於離婚2年內請求退休金之分配。請問依協議書內容「餘無其他要求」,退休金之分配是否已無前任之分配請求或權力?另依「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離婚超過五年後是否請求已超過時限?亦無須分配?再者前任於婚姻期間工作不穩定,非全無工作,是否因此不符互惠原則,即無法為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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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機關之署長,經內政部政風處介入調查後,日前將全案依「偽造文書罪」移送該市地檢署偵辦。然而該市地檢署認為內政部原函送內容的程序不完備,將退回原機關內政部再行詳查。(一)內政部函送所屬機關之署長,此法律性質為何?又有無違反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及司法實務相關規定?(二)該市檢署法律地位為何?其偵辦相關法律規定為?(三)假設所屬機關之署長遭起訴而免職,應提起何種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何相關見解?(如公務人員保障法、釋字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