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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玲和其丈夫俊宏向法院申請離婚,欣妤和俊宏為旁系六等血親(為自然血親)且輩份相同的關係,俊宏和欣妤都信賴法院對雅玲和俊宏的離婚判決,於是,俊宏和欣妤去登記結婚,不久後,雅玲提起新證據,使法院撤銷雅玲和俊宏的離婚判決,使雅玲和俊宏恢復夫妻關係,但是,俊宏和欣妤都完全不知道雅玲和俊宏仍然有婚姻關係,並且,俊宏和欣妤也都完全不知道彼此是旁系六等血親的關係,直到十年之後,俊宏和欣妤才發現彼此是旁系六等血親的關係,也同時發現俊宏跟雅玲仍然有婚姻關係,那麼,俊宏和欣妤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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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當事人未出席,委託親屬出席,是否有相同效力?而乙方代理人並未攜帶委任書。2.雙方協調結果並未在當場取得,當庭雙方並未見到對判決書也都無法簽名,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事後也未收到判決書(正本或電子)3.在乙方缺乏委任書正本的情況下,仍然開庭,請問該庭法官是否有失職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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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判決八十日或易科罰金我是否能聲請社會勞動服務'如何聲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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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匿名平台上看到一篇文章在討論一位公眾人物,質疑她抄襲他人的音樂。下面的評論比較負面一點,但也沒有到多難聽也沒指名道性。例如:「mv品質很差」、「觀看差好多?好好笑」這種的。那位公眾人物看到這篇文章後,就說要對留言者們提告。甚至要對按影片倒讚的人提告。告的都是刑事的妨害名譽罪。想問一下這兩種留言和倒讚的行為會告的成嗎?第二個問題是:「觀看差好多好好笑」這個是我留的。我認為我自己沒有涉及到妨害名譽罪的部分。我只是針對觀看次數差別的「事實」下去做評論。如果那位公眾人物告了我之後,判決是不起訴,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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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不動產分割民事訴訟已於113年3月最終判決:均分;因不動產位於桃園區內兩棟各四層的公寓,由6位法定繼承人均分;去年6位法定繼承人見面會中決定1各自認定其中一戶2剩餘2戶銷售。去年至今未有進展且又他人要求:1重新各自認定1戶2剩餘2戶也有他人不銷售3有他人為規避歸戶6年銷售得上繳45%稅而刻意不分割歸戶銷售請問:1二審的最終判決可有執行的時間規定2若遲遲不執行最終判決可否被懲處3如何有效且快速的執行最終判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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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委任某律所打民事訴訟婚姻關係不存在,我是二審被上訴人,一審我勝訴,對方一審不服提出上訴,一樣的案子在無新事證的狀況下進入二審,二審律師也一直告知我一審我是勝訴的,二審不需要太努力,二審第一次開庭,法官開庭時也表示認同本所律師所言,第一庭15分鐘內結束,二審第二次開庭3分鐘內結束,我和委任律師在高等法院一樓碰面,律師拍拍我肩膀告知我,放心回家等好消息。我還是不放心的詢問,怎麼開庭這麼快會不會遇到恐龍法官,委任律師回答,放心判決要寫判決文,恐龍法官三審不會給她過的。我知道律師不能保證勝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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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1)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2)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3)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4)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5)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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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判決書的附件是否能夠找得到呢?在司法部的網站只能找得到判決書,但卻缺失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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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於土地之上,因土地繼承糾紛,造成建物公同共有繼承土地持有者(甲方)先提出建物分割訴訟請問建物的調解或判決結果,是否會造成公同共有者(乙方)無法就土地所有權對甲方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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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5萬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折算一日這就是要去關是嗎?可以請求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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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随三診上開撤銷部分,000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副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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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現在正在服刑中已在報假釋中,刑期三年二已執行兩年八月,但現在又收到一張六個月的判決書,如果現在假釋過了之後這後來的六個月和三年二的合併之後超過假釋門檻三分二還要再進去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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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随三診上開撤銷部分,000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副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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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被騙,被當人頭帳戶,當時也報案了,但還是被告,期間經過和被害人和解,最近收到緩刑三年的判決和法治教育課程三場,但去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被説不行,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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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我想提出侵害基本人權求償,不知要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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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件發生在台灣,被告說自己喝酒後不知道自己的犯行,這樣可以減少處罰嗎,是依據哪些規定?那原因自由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才會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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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員甲乙負責運送銀行鈔票,與非保全人員之丙丁商議進行假劫鈔真侵占,由丙丁將甲乙打傷劫走鈔票後,四人平分贓款,請問甲乙丙丁各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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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繼承而得的農地。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農地所有權贈與而來。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過程:1.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2.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3.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4.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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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擬歸化我國而放棄原屬國籍,護照截角失效。又因逢離婚且失去子女監護權,居留證變成回復國籍中。滯台數年後,因有照顧探視小孩,法院判決再取得監護權,但移民署卻說護照已失效無法變更居留證的居留事由,形成有子女監護權卻無法取得有效居留的資格,進而也無法辦理我國的歸化。請教有法律人可提供見解看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