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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選舉期間,到處都是不同候選人的各種廣告跟宣傳旗幟。請問有什麼中央或地方的法令,在處理選舉廣告旗幟嗎?如果一般民眾看到這類旗幟或是廣告,覺得有礙觀瞻,可以自行拆除嗎?還是說一定要找行政機關來處理呢?最近看到新聞,提到台南有民眾10分鐘內拆了很多面選舉旗幟(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25805),請問是真的有觸犯法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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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代行」與「決行」是公文上用語,涉及行政機關之管轄問題。請問此二用語屬於何種型態之權限變更?二者有何不同,各自的使用時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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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看到法律百科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778)提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原先的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想請問:一般的留職停薪的情況,勞保、勞退與健保應該怎麼安排呢?也想請問,在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勞退與健保該怎麼安排?法律或行政機關的命令是怎麼規定的呢?希望有比較明確的依據作為參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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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人事行政局公佈228彈性放假是3/27放假,2/18補行上班,請問員工2/22就要離職,不會享受到2/27放假,那2/18還需要來補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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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共有土地雙方都有持有但沒辦法劃分區域那這個部分怎麼算例如說有一塊土地我們有種植樹木.結果對方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就把他撤走.那因為土地沒劃分又是共有地那我們可以提出什麼樣的法律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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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怕我們離職後向勞工局舉發沒勞健保,要我們簽放棄刑民事及行政請求權,但如果單純舉發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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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留言「果凍連垃圾都不如」法院認定罵郭台銘判罰8000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83179問題1: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如何以刑法評價該網友留言的行為?其刑事訴訟程序為何?問題2:公然侮辱罪最高可上訴至幾審?另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罪其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何能得「易服勞役」?問題3:僅影射而言,本件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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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院網站"憲法訴訟新制簡介"中看到新法與現行法對照表,表中提到現行法的憲法審查案件表決門檻是現有總額2/3出席*出席2/3同意,也就是7人為門檻;而新法的門檻則是"調降為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請問這樣的話應該是8人為門檻,為何說是"調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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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民事訴訟案件來說,該案件於一審確定判決,而我不服此確定判決申請上訴,案件進入二審,法官作出終局判決。以上述案例來說,我是否可以理解為,確定判決如果在可上訴期間未上訴,即變成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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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頂摟屬於公共區域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為管委會需負責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最後有「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在區權會有決議頂樓漏水住戶和管委會各出一半,這部分能走調解嗎,還是只能法律訴訟呢2.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認定為重大修繕,是否還適用區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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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預售屋,要交屋時候建商不交屋,提起訴訟請求履約,建商敗訴後不移轉所有權給我,買賣移轉善意第3人,這麼惡劣故意不履行契約,未來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除了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繳價金,損害賠償與第三人買賣價差,還可以提起什麼賠償?有消保法可以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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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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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通訊軟體line有開匿名群組的功能,加入後每個人可以替自己取匿名並設定頭像圖片,在群組裡的人都不知道跟自己談話的人實際上的身分。請問在這樣匿名群組發言,發生言語糾紛的話,對方有可能藉著截圖後提起訴訟程序,知道我是誰,向我提告嗎?對方去找警察的話,警察可以要求line提供我上網的IP,藉此確定是我本人嗎?line或Facebook這類通訊軟體的公司,有義務要提供警調這類公務人員我的資料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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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原住民農業產銷班有訴訟需求欲申請法律扶助,但依法律扶助法及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地2條規定,法人或機關團體,本會不予扶助。請問農業產銷班的法律地位為何?是法人或機關團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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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16日排審,但草案中卻有「如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條文,引發人權會擴權爭議,朝野反對。司法院也表示,條文不僅有違憲疑義,憲法政策也不宜。目前監察院若想聲請釋憲,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條文為第5條第1款,也就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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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月報警詐欺事件112/2月收到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請問是什麼意思?接下來我該怎麼做?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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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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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蝦皮購物遇到麻煩,對方通知我說已經到警察局報案,賣家訴求1.惡意棄標2.公然侮辱;我主張1.蝦皮系統顯示不正確2.賣家企圖誘導、激怒、造成恐慌。整件事發生在蝦皮通知對話室,我接到賣家通知未取貨,公司會以退貨處理。當我收到訊息時,查看系統顯示還在門市,所以我回訊息給賣家怎麼有這落差。對方開始指責我棄標找理由,並且威脅要以棄標提告。我從沒遇過這樣狀況,一時慌了就有不雅文字。事後想想,我認為賣家行逕是偏差,落入了圈套。一開始,當遇到賺不到小利的不肖業者,想企圖走旁門走道賺和解金而不予以理。但對方一直傳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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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寫在前面的是:新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在2022年1月4日就要施行。然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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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