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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是公司每月活動日(TEAMBULIDING)辦在平日某一天的下午正常上班時段(3~5點),公司強迫員工都要參加,不參加要請假。但是過往其實是自由參加,其他不參加同仁就是待在公司繼續上班。改成強迫參加後,還是部分部門同仁仍繼續待在公司上班,而強制其他部門要參加。請問這樣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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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客戶針對廣告契約議定的價金已於契約簽訂後即預付全額款項,但迄今已逾兩年,客戶一直無法提供相關廣告素材已執行合約議定的廣告項目,期間我們也不斷聯繫對方要求盡快將廣告服務執行完畢,但對方並未積極回應或是選擇不回應。對此,想請教是否可援用民法#127條的規定,主張客戶對於契約價金相對的服務請求權於匯款後兩年以上未要求執行請求權而滅失?如民法#127調並不適用此一情形,請問要求執行契約服務的請求權的滅失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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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針對一般的行政櫃台工作(兼職)。資方能夠在勞動契約裡強制規定必須服務到甚麼時候嗎?並且規範如果提前離職必須付賠償金是否合法?這樣是不是就是變相的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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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陪聊本身是否違法以外,還想請問在陪聊app找到客戶之後,脫離該app,並另外與客戶達成契約是可以的嗎?契約內容是客戶一週付給我幾千,我提供打字聊天、分享日常、提供情緒價值,偶爾電話。有明定禁止聊色、視訊!!!就是純聊天、頂多關心他。想請問這樣的契約是否有違法風險!沒有聊色情內容或販賣色情服務,就是單純的心靈陪伴、閒聊。然後也想問這樣會不會契約結束之後被告情感詐騙?或是詐騙金錢?因為我認為我確實是有提供了我的時間跟心力,就像是在陪伴孤單老人那樣,只不過是年輕版的哈哈哈謝謝解惑~~~我真的很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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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稱為A買家有兩名分別為買家1、2狀況描述:A與買家1在網路平台口頭契約約定3日後進行交易(並無訂金或其他書面契約保證)但在第二天買家2出價高於買家1於是A將商品出售給買家2提問:買家1是否可以要求A執行契約將商品售與買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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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在以下題目與情況甲向乙購買A地,乙交付A地於甲,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A地被政府徵收,乙受領該補償費。以上情況中與此兩條條文關係與該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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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支援無自行前往無津貼補助(契約上也並未註明要配合公司調派·合作契約書有問題·外師上與不上都要付錢扣全勤,並沒有詢問是否願意上課·契約合作書上寫A級美甲師有20000元學習津貼並無實際給予·公司無其他任何福利給予員工(例:三節獎金、年假、年終、特休·寫著合作契約卻限制員工上下班時間,也並無給予加班費·並未按照勞基法的週休二或一例一休·上下班打卡只拍照文字書寫時間·勞健保部分是另外提)集團性的公司沒有幫員工加班勞健保很蝦·使用過期的膠給客人以上是我目前有想到不符合的部分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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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與本人(乙方)簽訂契約、契約內容提及甲方投資需承擔全責風險,即委託金額全數虧損,過程也有告知因投資平台倒閉、導致全額無法出金,基於個人道德已賠償3萬。但甲方仍不接受,反而提告「詐欺」,麻煩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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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長期在國外,但當一回來台灣時發現自己房裡印鑑和契約似乎被其他親戚做其他用途,甚至有變賣家產的嫌疑(懷疑有做手腳),請問這樣的話是可以告的嗎?還是有什麼好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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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兩人口頭合夥開公司,並沒有簽訂契約,而C為公司職務代理人,經營幾年後C捲款潛逃,並且拿走公司所有器具,數年後,A漸趨富有,B才開始懷疑A當初和C為通謀犯案,此時A拿出100萬塊給B以表虧欠,但再過幾年B才發現當初被偷走物品的價值至今遠遠超過100萬,故決定提告,但自捲款潛逃前後已經過了12年,請問此時要以何種法條提告比較有優勢和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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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移工生病的時候,雇主或移工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嗎?移工可以請假治療一段時間,直到可以回去工作的程度嗎?還是說一定會被遣返?「人口販運」的定義是什麼?參考新聞: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7/1545827/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7/154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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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委請仲介幫我買一棟房子,我和仲介間是否一定要簽訂書面合約?公部門是否有提供「不動產委託承購契約書」範本?請問在哪裡找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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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未付清全部價金前「先」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付款期程拉比較長。可否在契約中增加約定:如任一方提前解除,已取得所有權的買方需協同辦理移轉登記,將不動產所有權返還予賣方;而賣方返還部分價金(如:超過依使用期間折合租金的部分)。這樣的約定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強化其法律效力?土地兩次移轉登記會產生的稅務有哪些?第二次移轉登記定位如何?應該不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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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之責任從業人員因於任職期內,有違公司規定之情事如侵犯財物、公物、貸款、失職、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該從業人員除依法追訴(刑事、民事)外,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與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並放棄抗辯權。聘僱契約書第一條契約期間(一)僱用乙方為甲方壹年定期契約的員工,契約期滿經甲方考核通過者,雙方同意本契約自動延續生效;但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同意自動離職。(五)雙方並約定自乙方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間。乙方於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得予以解除聘僱契約。雙方同意以補休方式處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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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讀生,在月底的最後一天得知明日起一個月都不會排我的班,這樣是可以的嗎?因為也不確定勞動契約是否有約定時數,雇主說他們有缺人手才會排班給我,所以這個月是沒有班的。想詢問我的權益是否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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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請問一下有關婚前協議是否有效的事宜,如下:我女兒的男朋友是英國人,預計在2027年要結婚,在婚前協議的內容是若離婚後,他不拿台灣父母的財產與祖產,請問這個契約內容是否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這個婚前協議有沒有效,煩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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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社團中擔任賣家,5/1日時我告知買家東西為預購、非現貨,需要預先匯款500元定金但買家告知他無法進行匯款,於是我代墊,在22天後的5/23日,買家提出我的商品售價高於其餘賣家,便要直接解除契約,我依照了社團規矩,發了「避雷文」(避雷文只買家因違反社團交易規則,所以可以分享讓大家提防)而買家卻一直已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狡辯,說他只是不要了,而賣家也沒有出貨,因此他不想負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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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近公司時,有跟公司簽不定期契約,合約上有寫一式二份,但是公司一直沒給,合約上公司沒寫上班時間即薪資,要離職前有拍不定期契約(資方全部都沒填),我因為要接小孩,所以當初是談9:00~12:3013:00~17:30午休是談休息半小時,然後中間也都沒有另外休息時間,有時因為人手不足常常留下來加班,小孩就給先生載,資方也都知情我加班,不定期契約有說要填加班單,但資方都不拿加班單給我填,有打卡的卡片。現在有勞資糾紛了,公司才偷偷寫上對自己有利的上班時間,寫上09:00~12:3013:00~18:00上面寫有給予而外休息時間,加班有請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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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租約到2026年12月31號到期(10年合約,無公證)2.跟房東租地,自費興建營業場所(鐵皮違建)3.屋主(母親)去世,房屋由三個女兒共同持分,有約定父親收租金,目前租金持續繳納中。4.女兒代表,主張不續約,而父親希望續約維持收入來源。5.我們簽的租賃契約是書局買的標準合約比較偏向房東問題:1.我想繼續租要如何主張我的權益2.如果真的無法續租,我不搬走,按照現行法律打官司會持續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