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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況可以另外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嗎?案例說明:以下一至五為要點摘要目錄:一、一審訴之聲明二、一審結果三、二審上訴之聲明四、二審結果五、問題以下為正文:一、一審訴之聲明(一)確認僱傭關係(二)薪資給付(三)損害賠償(因違法解雇而喪失之利益、發生之損害)二、一審結果全部敗訴,接著上訴二審。三、二審上訴之聲明(一)確認僱傭關係(二)薪資給付第三項損害賠償沒有上訴,覺得舉證說明太費時,短時間內趕出來有難度。其餘兩項與一審的聲明一樣。四、二審結果假設情況是二審全部勝訴。五、問題二審沒有聲明的損害賠償,可以另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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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讀生,在月底的最後一天得知明日起一個月都不會排我的班,這樣是可以的嗎?因為也不確定勞動契約是否有約定時數,雇主說他們有缺人手才會排班給我,所以這個月是沒有班的。想詢問我的權益是否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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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請問一下有關婚前協議是否有效的事宜,如下:我女兒的男朋友是英國人,預計在2027年要結婚,在婚前協議的內容是若離婚後,他不拿台灣父母的財產與祖產,請問這個契約內容是否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這個婚前協議有沒有效,煩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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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與本人(乙方)簽訂契約、契約內容提及甲方投資需承擔全責風險,即委託金額全數虧損,過程也有告知因投資平台倒閉、導致全額無法出金,基於個人道德已賠償3萬。但甲方仍不接受,反而提告「詐欺」,麻煩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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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社團中擔任賣家,5/1日時我告知買家東西為預購、非現貨,需要預先匯款500元定金但買家告知他無法進行匯款,於是我代墊,在22天後的5/23日,買家提出我的商品售價高於其餘賣家,便要直接解除契約,我依照了社團規矩,發了「避雷文」(避雷文只買家因違反社團交易規則,所以可以分享讓大家提防)而買家卻一直已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狡辯,說他只是不要了,而賣家也沒有出貨,因此他不想負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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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租約到2026年12月31號到期(10年合約,無公證)2.跟房東租地,自費興建營業場所(鐵皮違建)3.屋主(母親)去世,房屋由三個女兒共同持分,有約定父親收租金,目前租金持續繳納中。4.女兒代表,主張不續約,而父親希望續約維持收入來源。5.我們簽的租賃契約是書局買的標準合約比較偏向房東問題:1.我想繼續租要如何主張我的權益2.如果真的無法續租,我不搬走,按照現行法律打官司會持續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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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業務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例假日出勤時,亦應配合,並選擇補休。)勞動契約出現這樣的內容是合法的嗎?已經簽署完成是否表示就一定要遵照內容守根本是違反勞動法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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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1內購買二手帳號,賣給我的賣家有給8591上具效力的切結書,但遊戲綁定的qq帳號被找回,賣給我的賣家主張不是他找回的,可能是一手帳號的人找回,他甚麼都不知道,跟一手賣家互踢皮球,我也請他跟一手賣家聯絡,但他已經被封鎖,聯絡不到人。因為我的買賣契約是我跟他,所以我只能請他處理,再請他自己跟第一手賣家聯絡,但他目前把全部都推給一手賣家,請問這樣該如何處理,如果還是不處理的話,可以告嗎,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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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看到有人截圖聊天訊息說,希望捐贈物資給罷免團體使用,但是團體說按照政治獻金法規無法接受特定用途的物資,但是只要物資捐贈上表明不規定用途即可。而之後罷免團體如何使用,即使用在罷免活動上也可以。請問這樣會視為違法或是規避(脫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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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用)設備周邊商品規格交付不府3年後才提出這樣適用不動產擔保法的瑕疵給付嗎(並未造成設備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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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請問目前已在公司用時薪制工作14年,期間每年1月公司都會讓我簽訂1年約聘合約工作期滿1年開始就有特別休假可用,見紅就休但原本應在今年2025年1月就要簽訂的約聘合約主管卻遲遲不給簽已經做到2025年3月10日還未簽訂合約,我仍然在公司工作這契約不是一式兩份,沒有留下證據請問公司是不是要把定期變成不定期契約?但是目前我有離職的打算,那我該怎麼提?一個月前告知,但不知道需不需要給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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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交付審判也早已過期(107年二審不起訴定讞),那今年110年取得新證據,是否有可能再審?(我方-告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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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兄弟一同購買房子且入住,頭期款兩人都有負擔且金額各半,但哥哥因為某些因素而決定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弟弟名下。管理費、水電、剩餘貸款金額都是由哥哥給付。後來弟弟因為財務問題,單方面欲將房屋出售,將哥哥趕出房屋,最後上了法庭且弟弟勝訴。請問這種情況下,儘管所有權歸屬弟弟,但負擔皆是由哥哥所扛下,哥哥對於房屋處分一事完全沒有伸張的權利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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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契約消滅或終了;or關係消滅或終了,它們是一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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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違反的相關規範呢?又如果當時並未簽屬勞動契約,而只有口頭告知工作內容,這樣的話如果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也同樣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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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時有在2年內申請過殘廢保險金,如果事後原殘廢部位有持續治療,並經過6次身心障礙重鑑定,但殘廢程度仍然持續惡化到極重度,最後醫師開立症狀固定終身殘廢,再治療也沒有復原可能性,四肢完全癱瘓,從此不需再鑑定,確定失智症極重度,肢障類別極重度的殘廢診斷書,這樣如果我父親再次以監護人的身份,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五條: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殘廢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方式給與之,這樣還會受到時效性的限制跟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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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們民法使用「契約」來表達雙方達到一致的約定,請問為什麼民間還是多使用「合約」呢?這題好像不是法律問題,可能比較是法律史或是法律社會學的問題,不過還是想問問看有沒有人知道。這個問題讓我困惑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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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先進您們好~小弟有些關於職災跟勞資糾紛問題想請教您們~我太太在今年一月九號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公司從一月到三月份都有給付23100*3個月薪資而我也每個月開立專科醫院診斷書做為請假用,但是4月時公司表示已經休息太久而不再允假,所以我方無奈下彰化市勞工處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4/30),調解內容如照片,之後4月份薪資公司以勞工一年有普通傷病假30天的半薪給付薪資,而後的5-9月就沒在給付薪資,而我首次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在申請多月後10月4號核發投保薪資28800-70%的79天,所以我想請問的問題如下,ㄧ:雖然照勞基法5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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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父親曾以監護人身分,申請過強制險醫療及失智症重度,肢障重度的第三級殘廢保險金,但因為我爺爺車禍就在安養院完全臥床13年死亡,因此如果我爺爺後來經過95年肢障類別重度,失智症重度,然後99年,101年,104年106年,一共6次身心障礙從鑑定,最後醫師在106/10/5日醫師開立症狀固定,終身無法復原,在治療也沒有改善可能性,四肢完全癱瘓,從此不需再身心障礙鑑定,確定肢障類別極重度,失智症極重度,接著過了4個月就過世了,因為都有持續治療,?因此如果我父親現在要以監護人的身份,再次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