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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初判對方違規,我方無肇事。因經多次電話聯繫,對方態度惡劣、說詞反覆,因此我方申請調解。申請調解後對方多次更改時間,最終初次調解未到場,且電話態度惡劣。欲走法律程序,不過對方家有身心障礙長輩需照顧,該條件是否影響法院判定結果?另想請教我方僅有車損,除汽車維修費外,汽車維修期間內之通勤費用、往來前往調解會之時間與薪資犧牲以及精神耗損是否可納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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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與三位同事一起出錢買了辦公室,擁有該辦公室1/4的財產權,拆夥後那三位同事繼續在該處工作,且仍登記在原公司名下。我該如何主張我那1/4的財產權利?是他們應該向我租賃以獲得繼續使用該處的權利?還是可以告侵占?實務上,通常有甚麼比告上法院更簡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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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下,各大網路論壇(如:ptt)上都有所謂的表特板(Beauty),供網路使用者分享照片。假設若在當事路人未發現時街拍之,並上傳至網路上分享。則分享者是否有侵害肖像權或其他權利呢?又,若文章底下有留言「想認識當事人」、「想找facebook」等,或甚至已經找到該當事人facebook連結,會不會也侵犯到權利呢?並,發文者為營利或非營利是否會影響法院判斷標準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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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賴姓外送員,去年10月15日送餐結束後,行經淡水中正東路二段往三芝方向,因超車不慎,撞上騎單車的陳女,導致陳女顱內出血,經急救仍因傷重不幸過世。賴男偵查中,聲稱時速只有20公里,但說詞不被採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賴男在案發後隨即自首,出庭也坦承肇事,法官認定賴男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貿然前行肇事導致陳柔縉死亡,使陳柔縉子女痛失至親,造成難以回復損害,應「嚴予非難」,但考量賴男坦承犯行、願意賠償,只是無力負擔陳柔縉子女提出的500萬餘元賠償,【未續行調解程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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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分公司工作,總公司的位址,距離我家與分公司都很遠。勞工訴訟案,如果一定要我以總公司為被告,去總公司所在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舟車勞頓,付出成本會比直接對分公司為被告來得高很多。我想知道法律上,是不是一定只能對總公司提告,還是其實也容許對分公司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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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為何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為何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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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中提到某人被羈押,就是指法院認為那個人有罪,所以不讓他出來。可是也有聽過雖然被羈押,但不表示那個人已經被判有罪的說法。到底什麼是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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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與大法官會議或是大法官會議解釋。這些用語表示一樣的意思,或是有什麼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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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於2018年11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第5條要求企業徵才薪資少於4萬時,徵才廣告需要寫清楚薪資範圍。如廣告只寫「面議」是否就違法,罰責如何?新法什麼時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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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曾學到「判決」是針對實體事項,而「裁定」是針對程序事項。但最近看到憲法訴訟法的條文中,有關於「實體裁定」的規定,才知道憲法訴訟法中的「裁定」,有「實體裁定」與「程序裁定」之分。想請教:1.實體裁定是什麼意思呢?是針對實體事項,憲法法庭作出「暫時/暫定的決定」的意思嗎?2.就我國當前的法令而言,「實體裁定」一詞,是否只出現於憲法訴訟法中呢?3.程序裁定和一般理解的「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是相同的意思嗎?4.實體裁定和判決之差別,是否在於「前者未終結審判程序,僅為暫時的決定,而後者為確定且終結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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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會員顏志文我是一位卡債主我於102年聲請更生最後於108年清算不免責結案我聲請時工作所得每月5萬元(含勞、健保),但108年裁定時因原公司結束營業而換至目前工作,目前工資僅37000元,我可以單獨跟各鼻銀行協商還款還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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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常看到有人被裁定羈押。有時候被羈押的人,沒過多久又可以回家了。到底什麼是羈押?是不是代表他有罪?什麼情況下,會遭到羈押?由誰來決定是否需要羈押?要經過什麼程序?押票上,要寫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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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某法官在裁定裡面提到「另外,要每個案件都處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須犧牲法官及配合同仁的健康及生活」。想知道目前台灣法官有多少人?是由誰來決定法官人數上限呢?會經過什麼程序的討論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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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提出再審之訴,狀紙送達後,院方大約會在什麼時間,做出初步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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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早開啟再審之訴訴狀送出後,大約何時可以有消息,不以啟動再審之訴而論,先期之裁定由收狀到接獲傳票,大約需要多少時間?可否去狀要求院方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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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判決公開資料有顯示當事人姓名,也知道法律規定一審判決定後就會公開起訴書。但如果還只是提出刑事告訴階段,就將告訴書公開上網,是否侵害被告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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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條所列「以外」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尚須檢視有無377.379始得合法提起上訴1.若依376之但書上訴還要不要檢視有無377.379?2.376所列案件若無但書情形也不能以377.379上訴三審?3.一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能否當作二審上訴三審之理由?不懂的是376之但書是讓這些所列案件變得跟「得上訴三審」之案件一樣,然後再檢視有無377.379。還是以376但書為由直接合法提起上訴而不用檢視377.379?因為讀到三審觀念實在有點亂掉還請各位指出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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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收到判決書因家中經濟狀況和家人開刀關係,有上訴書申請罰鍰分期之後會比原判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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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為前男友要求我分手後將東西拿去給他,現任男友便開車載我前往對方租屋處樓下,前男友看到後非常生氣,開始咆哮把人拉下車,並衝上前打人,過程中還徒手破壞車子後照鏡,以及拿路邊三角錐砸向擋風玻璃,警察到場後將我們都帶回警局,當下檢傷時男友全身多處擦挫傷,對方無明顯外傷,但是一直大聲嚷嚷說頭很暈,後續男友提告對方傷害及毀損,案件已進入簡易庭判決中,事隔5個月,突然收到警方通知對方也要提告傷害,並且附上傷勢蠻嚴重的驗傷單,當天我在兩人中間是沒有看到男友還手的,只有阻擋及閃避,男友做筆錄時也明確告知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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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法律或法理,說明為何法律、判決能強制施效於人,且人們應當絕對遵守。因為我們並未參與法律的制定,出生時也沒同意要被含括進這個國家社會,但法律卻能強制地施行在我們身上,且我們必須遵守法律對我們的生命的裁決,其依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