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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網路平台認識一位大陸直播主,女的手段很好先生又是跟她講電話又是互相交換照片交流,互動的非常頻繁,先生也花了滿多錢送她禮物,先生為了他砸爛家裡家電,因我在平台直接說明她是介入我婚姻的小三,先生為了要我撤文不惜大吵大鬧砸家電,甚至要對一個三歲的兒子動手,想請問~先生婚內花在平台的費用我是否能索回且能對直播主提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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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爆料社團被貼出對話紀錄及照片、但是po文者ㄧ週後fb帳號刪除了能提告嗎?大概知道po文者是誰只是不知道他的名字地址也沒有證據證明是他這樣能提告嗎,能提起那些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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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跟B借了東西,兩人只有口頭約定,之後A有把該物品還給B,但B忘記了並堅持A沒還且要提告,那A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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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跟B借了東西,兩人只有口頭約定,之後A有把該物品還給B,但B忘記了並堅持A沒還且要提告,那A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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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發生消費糾紛並至消保會申訴在幾日前因為不想出面調解而且只是希望公司能夠知道這件事並且改善所以已經撤案結果公司寄gmail跟我說有派人來找我但都沒人多次聯繫未果便向派出所報案查詢結果沒查到所以要我到律師事務所調解不然就告我誣告聽說沒有提出刑事告訴是無法成立的那我還需要回覆他嗎?還有已經撤案了他們公司要調解什麼?應該怎麼處理另外我想問去消保會申訴公司是可以拿到我的個資並且來我家找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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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最近買入公寓,簽約後發現房仲有些隱瞞或是說明用詞含糊。因此我在line說房仲欺騙,騙人,反而被房仲說我毀謗他。此外房仲口頭上曾經承諾會幫我們爭取手續費優惠,簽約後我多次要求房仲要幫我們爭取買方服務費的減免,房仲確認為我在恐嚇他、騷擾他。並告訴我身邊的人說他要去警局備案,準備提告我毀謗和恐嚇,我該怎麼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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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告訴人如於筆錄中明確表示要對被告提起告訴,惟製作筆錄人員詢問事發經過時,告訴人皆回答「我不記得了」,如此是否係未申告犯罪事實的情形,是否會影響告訴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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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公寓住房區域,所以在家門口放置鞋櫃,鄰居態度非常不好的說鞋櫃太醜,影響房子美觀要求丟棄or放回自家裡面,後面因雙方口氣不好,有動手打對方,是鄰居先動手打了我家人,自衛方式正當還手,最後都有去醫院驗傷,請問若因鞋櫃雙方受傷然後對方提告,我們因當如何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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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附近於3月多新開一間燒烤店,後門在我房子的側邊,每日不定期會飄入烹飪異味進到家裏面,經了解亦有鄰居投訴環保局要求裝設設備改善,卻不見效果,至今每日皆有環保局人員來稽查,想詢問:1.是否可以提出民法第793條提告,嚇阻或請求精神及健康損害賠償?2.因為家人曾直接當面告知他們問題,故此之後有他人檢舉就會來我們家半夜尖叫發出怪聲擾亂睡眠,踢我家外牆辱罵三字經等,目前心生恐懼,備感威脅,請問這可以怎麼樣錄影才能有效蒐證,或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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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幾個不同人在網路遊戲被某個玩家攻擊、甚至性騷擾,被告躲在國外嘲笑台灣司法抓不到他,請問我除了提告他可以和他在國外任職的公司和學校寄信給他請他處理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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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事晚上拿刀恐嚇我要殺我由於廚房監視器畫面壞掉,原本沒打算提告後來由於我要回家時一直找不到我的充電線在半夜時由百貨警衛陪同下在他負責處理的發票櫃子裏面發現我的電源線我能否告他恐嚇以及偷竊P.S廚房監視器壞了然而櫃子那邊的監視器沒壞但是吧檯和監視器的位置可能導致只能看到他在吧檯那邊拔東西並把東西放到櫃子裡這樣能告的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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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幾的某個週五,接到據說是衛生局人員的電話,告知因為足跡與COVID-19確診者重疊,需要前往驗PCR,並且詢問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與住址這幾項資訊。請問這類通知去採檢適合的做法,是打電話嗎?另外電話裡衛生局可以向民眾要求提供這麼多個人資料嗎?民眾怎麼確定對方不是詐騙集團所以可以一五一十告訴對方這些個人資料呢?事實查核這個網址的敘述,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6841,是可靠的嗎?另外也有聽到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民眾可以的話最好去採檢PCR的例子。請問手機簡訊通知有效力嗎?如果簡訊裡提到強制要去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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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第一審的官司如果打到一半想更換律師,行得通嗎?就是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當事人(本人)於訴訟進行中,可以:一、終止委任律師,自己親自打官司(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二、終止委任律師後,再請另外一位律師。就是換律師啦!(變更訴訟代理人)三、保留原本的律師,但新委任一位以上律師(同時委任兩位以上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有查到幾條相關條文:第71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74條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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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兩人口頭合夥開公司,並沒有簽訂契約,而C為公司職務代理人,經營幾年後C捲款潛逃,並且拿走公司所有器具,數年後,A漸趨富有,B才開始懷疑A當初和C為通謀犯案,此時A拿出100萬塊給B以表虧欠,但再過幾年B才發現當初被偷走物品的價值至今遠遠超過100萬,故決定提告,但自捲款潛逃前後已經過了12年,請問此時要以何種法條提告比較有優勢和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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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經過是這樣的!今天早上坐公車我看到有乘客吃有味道的飯糰和飲料(2瓶生活綠茶)因為現在是疫情高峰他也不顧他人眼光繼續享用美食;我就照相po到林口社團上但因為相片沒有把臉p掉讓社團的人看,我並沒有把文章刪除應該是管理員刪除了(因為評價兩極)!現在當事人的家人說他吃東西因為人不舒服(我不清楚是什麼樣的不舒服但我看起來他就很餓)有保留截圖要到派出所告我,我想請問能提告我除了肖像權還有什麼?那對方是否也有違法的行為?我將會面臨什麼樣的刑責。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