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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關於室內設計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工程合約中,公司也就是乙方,簽約頁面如下立委任契約書人甲方業主資料乙方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統一編號執行人設計師的名字請問公司方是否能在立委任契約書人上,額外打入執行設計師的名字嗎?在執行設計師任職與此公司的情況下,合約設計師未簽名蓋章請問公司擅自列進去對設計師是否有影響?或是以後假設產生糾紛時,設計師是否會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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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因販賣毒品罪被新北地檢署拘提,司法警察還有一張甲的搜索票,但是地址卻是乙的住所,甲已經在地址以外的地方被拘提,卻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員警自行拿鑰匙開門進入乙的住所,當時已經是夜間11點多,員警一進住所後就控制包括乙在內的所有家人並令所有人繳出手機,開始進行搜索,在這樣的情況下搜出來的證據是否可以成立,搜索票上已經明確註記搜索範圍,員警卻說他們有票什麼時候來都可以,又說只要是搜索票上的地址全部都可以搜索,乙一聽也無可辯駁就乖乖配合,之後搜索到違禁品乙也被移送,當天甲因販賣被拘提卻是搜索乙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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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修到基本權主體的章節時,遇到此題:下列關於基本權主體之敘述,何者正確?(A)凡自然人均應享有基本權,因此不分國籍,外國人也都可享有全部我國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B)私法人可作為基本權之主體,因此私法人亦得主張宗教自由、選舉自由與政治選舉權(C)地方自治團體可主張享有工作權,而要求不經中央許可發行彩券(D)自然人及私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但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於一定條件下,非法人團體亦為基本權主體想知道為何(B)為何不正確是因為私法人為一個組織團體、公司,所以不得主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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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們民法使用「契約」來表達雙方達到一致的約定,請問為什麼民間還是多使用「合約」呢?這題好像不是法律問題,可能比較是法律史或是法律社會學的問題,不過還是想問問看有沒有人知道。這個問題讓我困惑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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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違反的相關規範呢?又如果當時並未簽屬勞動契約,而只有口頭告知工作內容,這樣的話如果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也同樣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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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是自然人,想要承租同一樓層地址的物件,使用面積3/5為承租自然人自住使用,2/5為負責人為承租人本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使用。這樣的使用方式,若契約分成自然人對自然人與自然人對法人合乎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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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2條第二項之扶養費的具體算法?是否會根據該第三人之職業或薪資所得有所不同?若被害人係由其祖父母扶養,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之父母是否亦得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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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若將房屋借名登記或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於母親),日後父母其中一方若以法定代理人身分進行代理行為,借名登記與贈與兩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是否侵害問題有什麼分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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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甲於2017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差一分及格,他申請閱卷後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的兩閱卷委員給分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3閱。人民甲以違反規定為由提告。一審認定其中一位委員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有恣意濫用違法情事,判考選部敗訴,另作適法處分。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認同原審見解,判考選部要開啟第3閱,算出總數再作成決定。(一)請問人民甲不服考選部「未進行第3閱」,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二)此「高度專業性」之「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又「再行評閱」跟「第三閱」有何區別?我國司法實務有哪些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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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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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兩人口頭合夥開公司,並沒有簽訂契約,而C為公司職務代理人,經營幾年後C捲款潛逃,並且拿走公司所有器具,數年後,A漸趨富有,B才開始懷疑A當初和C為通謀犯案,此時A拿出100萬塊給B以表虧欠,但再過幾年B才發現當初被偷走物品的價值至今遠遠超過100萬,故決定提告,但自捲款潛逃前後已經過了12年,請問此時要以何種法條提告比較有優勢和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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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民法425條的買賣不破租賃,萬一賣方已跟承租人完成租賃契約公證,但未詳實告知買方,買方在買房之前是否能從土地謄本或其他管道查詢房屋目前實際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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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前,看過幾次房子都沒發現屋頂漏水,而"現況說明書"裡,"有無滲漏水狀況"是勾"無"!簽約後不久發現主臥、次臥的屋頂開始有漏水痕跡,也是因為這幾個月常下雨關係。2.2020/11/20簽約,2020/12/1發現漏水,馬上告知房仲和賣方,之後屋主才請大樓管委會協助處理,到目前頂樓防水未完工,可以體諒是天氣不好無法施工,點交日為2020/12/31,要如何讓賣方可以負有"瑕疵擔保的責任"?3.契約書有提到瑕疵非重大不能解除買賣,僅能減少價金或修繕,如要提出減價金是否需要透過訴訟?4.賣方違反契約,每逾一日按買方已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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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其董事A和B在選任時原分別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和20000股,B在當選後即售出其持有股份15000股,而110年公司股東會開會時A持股為50000股,設質為9000段,試問:(1)B是否仍為公司之董事?(2)A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為多少?(3)又假若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C簽立發起人契約以設立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C得否以信用或技術或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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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遊戲中的留言板功能中,一位玩家在本人留言回覆承諾,「要是某件事情真的發生,請你吃一年的飯」我也答允對方。我想了解的是,若事情成立,對方是否有履行承諾的義務?若事後對方反悔,我是否有討回這契約的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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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18歲和男友交往到2022年7月他因為第三者把我拋棄交往22年間從未提過結婚,但會説一些讓我以為他將來會對我付責的話例如以後這就是你的家把提款卡給我常常對我説這帳戶的錢本來就是要給妳的以後就是要給你的等等的話我信任他所以也沒催他要結婚因為住他家他和他媽也都把我當老婆媳婦在使喚。我被他拖了22年青春現在40歲最精華的歲月都在耗在他身上就算現在找對象到結婚我可能也因為年紀能生育的機會也變小我想問這種狀況我能告對方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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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被告在開庭中提出其它國家的判例,以及請檢察官提出證明被告違反憲法第22條的證據,但是過程中,法官不斷的亂動怒,拍壓克力板還叫被告不要住台灣。個人覺得法官是有意在干擾被告的思緒,還在抱怨說我是下午第一個案子,後面的都不用審理了,但是大約才開20分鐘的庭,如果法官沒有打斷被告,應該可以更快結束。我想確認的是,法官可以這樣兇被告嗎?今天被告的平等權、自主決定權、隱私權被侵害,然而又沒有危害到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安全,頂多就是被告自己受到傷害(但是沒有發生此事,也沒任何人受到傷害,因為自己家裡一人),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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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為三位自然人與兩位公司法人組成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法人為勞務入股,本於合夥契約內約定其勞務權利義務,例如約定時間提供勞務目標及提供成果供股東表決上市營運,(有明確約定事項及目標於合夥契約內),並約定未履行義務之違約責任如下「對本有限合夥營運有重大不利影響及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合約義務或者惡意侵占合夥財產者,得於通知並使被開除之合夥人陳述意見後,經股東會投票同意開除之。並承擔違約責任。四、本合約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為支付違約金。不論是否出資其違約金按照資本額為基準計算,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