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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簡單就您的問題做回覆,如有實際需求,建議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此回答「僅供參考」,仍需有權機關以實際證據資料、當事人間在事實上與法律上的關係做判斷,還請留意。刑事責任部分什麼是詐欺罪?詐欺罪是針對「錢財」的犯罪。如果犯罪人對被害人傳達與事實不符的訊息,誘使被害人做出與事實有出入的錯誤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被騙、上當,而因此把錢財或利益交給犯罪人,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我們就會說犯罪人成立詐欺罪。感情事可能成立詐欺罪嗎?首先建議閱讀法律百科問答,《客人贈送高額禮物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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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感覺得出來您遇到相當大的困難,以下僅就您的問題,列出相關的法律爭議或規定,以及本站現有的參考資料,希望這些知識能幫助您得到若干指引。不過,如果您有個案需求,或者實際上該廟公已經有明顯強烈威脅或引誘、甚至強制等行為,則須尋求專業律師的個案協助。信仰內容不一定是「詐術」許多法院認為,宗教或民俗信仰本身的內容,如占卜預測、消災祈福、風水命理等等,無法透過現有的科學或理性來解釋,通常是由信徒自己決定要不要相信、並對於這些行為抱著期待的心理,但神職人員對信徒「期待祈求的結果會發生」並沒有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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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律分析僅供參考:我建議你可以向地檢署提告刑法詐欺取財罪: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進而使人交付財物,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定有明文。所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是指利用非法行為而取得財物,至於所謂的詐術是指利用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二、由您所提的案例來看,2021/08/14對方跟您說做28天法事要價共新台幣168,000元,2021/08/23又告知您說32天就會復合了成功,....,以上的情況如果屬實,便已使您陷於錯誤信真有靈驗法術這一件事,而最後您也總共交付了21萬元,但事實都並沒有任何改變,以上有可能符合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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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否則承攬契約依法應該在工作完成後才請款、付款。如果對方明知自己承攬的工作還沒做完,卻意圖不法所有金錢,而故意說已經做完,提出不實單據請款,讓被害人誤以為對方已經完成工作而付款,因此受有損害,這樣的情形,對方可能會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關於詐欺取財罪的要件,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陳麗雯(2020),《什麼是詐欺取財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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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在第一時間掛失,必須花較多心力蒐集證據,證明當初金融卡的確是不小心遺失,不是主動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避免被認為詐欺幫助犯。詳細請參考文章:如何避免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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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提問的內容簡略,故以下法律分析僅供參考:一、騙取他人個資部分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於他人之個人資料,不得未有特定目的且為不符合第19條第1項所示方式之使用。若因此所生損害於他人,依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網路詐欺部分: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五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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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詐欺性交罪【假配偶騙交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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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偽造標籤使人誤以為新品,所涉及的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請見法律百科文章:偽造序號標籤後貼在機器設備上,將10年老機器充當新品出售,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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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凍結要如何解凍?凍結帳戶時,帳戶所有人的立場相對被動,是否解凍是由警局(通報單位)和銀行決定。建議被凍結帳戶的人主動聯繫案件管轄地的警局及帳戶的銀行,並積極配合調查、表達解除凍結帳戶的需求。至於如果想要解除凍結帳戶,依照帳戶是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程序略有不同:警示帳戶警示帳戶只能由原通報機關再行通報後才能解除,一般來說,警示帳戶的通報機關是警察機關,帳戶所有人可填寫「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親自到戶籍地或案件管轄的警局申請解除。但原則上要偵查或審判程序結束後才會解除,如果程序還在進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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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被害人和前面的案件不同,這是另外一個案子,並非一罪二罰。至於此案是不是會不起訴,要由檢察官依案情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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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提告人已經收過第一次刑事傳票在1/21開過偵查庭,但當天被告並未到場,現在又收到第二次偵查庭通知書(2/23日出席),想請問:若這段期間我們雙方私下有協調,對方如果表明了有意願賠償將金額歸還,是否可以私下簽和解?然後在23日出庭的時候當場遞交和解書跟遞交撤告狀呢?因詐欺是非告訴乃論,這樣有機會讓檢察官判被告不起訴嗎?提告內容:詐欺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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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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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人甲在東南亞的國家中(本國領域外)設置電信詐欺的總部,夥同有數名當地人乙、丙、丁(非本國人),利用電信詐欺該處的當地人及台灣以外其他的外國人,受騙的人遍及東南亞及歐美人士,後來被當地警察所查獲。想請問本國刑法是否適用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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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大家說明法律用語:繼承開始時(人死亡時),死亡的人是「被繼承人」,而對亡者有繼承權的人是「繼承人」。什麼是特留分?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起碼可以獲得最低限度的遺產,民法確實限制被繼承人在分配自己遺產的時候,必須起碼保留一部分給繼承人,在這一部分以外的遺產,才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運用。這一部分,在民法上就叫做「特留分」。繼承人未必永遠享有繼承權雖然有特留分的保障,但這不表示繼承人永遠享有繼承權喔!只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是「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就沒有特留分的權利。什麼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當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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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一個鼓勵法律普及的平台。由於這個題目略為複雜,這裡僅針對「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稍作說明:民法所謂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且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喪失繼承權事由」,才可以享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所以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本題回答僅供參考,如果是學校作業,建議您可以直接向老師討論,應該可以激發更多思考。延伸閱讀:林意紋(2018),《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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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詐欺案件被判決目前入獄服刑後面未判決的詐欺案會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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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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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一般認為想當臺主,只要買或租機臺來擺著就可以,但機臺種類和機臺內擺放的商品都要特別注意。機臺種類夾娃娃機過去因為夾到東西的機率無法確定,被視為賭博。2000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施行後,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後來經業者爭取,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和「選物販賣機」,最直觀的標準是有沒有「保證取物」。電子遊戲機沒有保證取物是電子遊戲機。機臺送經濟部評鑑後,如果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電動」、「電玩」,因為性質特殊,經營電子遊戲機的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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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於101年判決確定,102年執行完畢。後有三案,犯罪時間為106年檢察官依照詐欺罪偵辦於110年原告律師當庭表面要撤回詐欺告訴,而檢察官用擴張犯罪事實以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當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撤銷無罪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判決有兩案都尚未判決確定,二審就先行以累去論處,這有算違例嗎?不是要確定無其他案件在進行,才能以累犯判決嗎?且審判長也知道我還有兩案未判決確定。最後這兩案於112年六月14與15日判決確定,一案確定無罪,另一案則維持原判已上訴三審中。巧的是我這三案,都是由同一位審判長宣判。且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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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婚生子,因工作關係無法正常陪伴孩子,家父心疼看孩子跟我在外生活品質不好,提出可幫忙照料孩子,可想而知心疼孫子能理解,在一起時間長了感情也出來了。一直講不同的理由來讓我無法帶孩子去走走甚至是陪伴,曾經還因為孩子來跟我住兩天而不願意回去,竟對我口出惡言罵我婊子。日後遇到過年小孩回去,誰知遇到開學日不但沒讓小孩回來上課還讓我無法聯繫,強迫我辦轉學,整整拖延了一個月小孩都沒回學校是空窗期。轉學之後,一樣不讓我接觸小孩,還跟我說這是在為了我們未來打算。因為家父名下不能有資產,所以都放在我母親名下(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