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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Youtube上看到乙的頻道,上面一系列的影片標題顯示著乙的學校、科系、課程、學號、姓名,影片是設為公開的。而甲將這些學校、科系、姓名用google查詢,在搜尋引擎的第一頁即查到「履歷表」項目,該履歷表為一頁式網頁,有乙的姓名、學校科系、服務過的單位、人生格言等資訊。甲將該履歷表的作者姓名、學校科系、服務過的單位、人生格言留言在乙的影片下方,並詢問乙這是否是乙,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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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A公布B的學校請問有違法嗎?這樣說好了在兩個社交平台上某姆特(C)跟大學生專用的某卡(D)看到兩個平台上大概有一樣的文章然後在B在(C)平台寫的問題下A因為看到了一樣的文章然後就在B的問題下回答了好奇問了是否是一樣的人(公布C以及D的文章)畢竟(D)平台會有學校就公佈了B的學校但不知道B姓名然後侵犯個人隱私權A回答的文章(也就是公布學校那則貼文)被強制刪除了請問這樣A會被B罰錢,和被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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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的老闆有多家公司;在未獲客人同意下,公司要我們將A公司取得的客人資料如:電話及姓名..等至輪入至B公司系統中,這樣可以嗎?前提是:客人留下的姓名電話及e-mail帳號及地址等個資是給A公司業務上使用,並於表單上有向客人說明個資使用於A公司;但若老闆仍要求員工要去執行上述的行為是否員工也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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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上有連結,就會想去點開。不料點開後發覺我的電腦遭到入侵,我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都被對方知道,對方這樣的行為,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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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則元配辦多個帳號,公布丈夫與小三共同出遊的照片,以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的新聞。雖然媒體報導未提及姓名,也有馬賽克處理,但已經引起熱烈討論,當事人的社群頁面也被找到。請問元配公布照片和對話的行為,會有侵害個人隱私的問題嗎?請問公布小三個人社群頁面截圖和網址的網友,會有侵害個人隱私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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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判決公開資料有顯示當事人姓名,也知道法律規定一審判決定後就會公開起訴書。但如果還只是提出刑事告訴階段,就將告訴書公開上網,是否侵害被告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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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受讓人使用著作時是否要表示我的姓名,也就是著作權法第16條的姓名表示權?還是要特別約定才可以?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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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方與商家產生消費糾紛,由於商家的態度惡劣,氣不過將而將商家的行為及對話紀錄po上網,但po文內容皆為陳述已發生事實,沒有謾罵及不雅文辭攻擊。1.若是在po文中以任何方式透露商家公司名(例如對話記錄中沒有遮檔商家名稱),這樣會觸法嗎?2.承上,那如果po文中沒有透露商家名稱,但有網友在底下的留言透露商家名稱,這樣該位網友會觸法嗎?(該網友可能是透過某些線索得知商家名稱。例如該商家先前曾把與我方的對話記錄遮住姓名po在自己臉書討拍,而我方po在網上的文章有截他的討拍文的截圖但遮住姓名,該名網友看過該商家的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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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21「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18「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表示,如果人格權被侵害,著作人家屬可請求排除或要求損害賠償?若家屬同意不主張著作人格權,則若人格權被侵害,即無法請求上列權益?亦無法另行主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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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網路的霸凌事件上我對兩個人提出了妨害名譽的告訴,其中一個已經開偵查庭並和解,和解條件發文道歉+捐款弱勢團體,然後另一位一直沒收到傳票但他看到了前一位的道歉文私下找我和解也捐款弱勢團體了,但我查詢該案件依舊在偵查中所以我打電話去問說把上述狀況再告知了一次,警方說他無法處理我要去自行去地檢署遞撤告書,但我看撤告書的表格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麼寫?對方是外國人所以我也是要問出他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居住電話這樣?因為沒這位的傳票所以也沒偵字第幾號我該怎麼寫?我網路上找好像也找不到跟我類似的案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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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遊戲上因吵架,所以對方在全部人都可以看的到的平台上公開我的姓名以及xx市xx區,連續三天碰到他都會在頻道刷,這樣是否構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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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員工反映,通訊錄上有私人手機及姓名,每次員工離職或到職會更新,請問這樣有觸犯個資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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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臉書分享無緣無故被留言很難聽的字眼.我只有ID如何能查出個資!因為我上警察局要提告警察說沒有姓名出生年月日沒辦法?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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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4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生效」,施行後,希望職場中「禁止年齡歧視」能被落實。1.雇主可以在徵人時限制招募18~45的人嗎?2.有哪些事情項,雇主可以對不同年齡者給予不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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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14年台灣正式與CRC正式接軌,想請問台灣的法律有哪些兒童友善的法律?法庭有專任兒少法官嗎?如果有,大部份是處理哪些案件?監護權:當父母調解監護權,兒童需要上法庭嗎?有年齡限制嗎?例如12歲以下不需上法庭(純舉例)兒童若必須上法庭與父母調解監護權,可否請求由“法定代理人”或“任何能代表兒童當事人發生的法人”出席?台灣的做法又是以何種形式理解兒童(如12歲以下)的聲音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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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滿18歲,屬成年法定年齡,我的意願是想搬離家,父母因自己考量認為我不夠成熟而不同意,他們完全沒有給我選擇的機會,法律上他們已沒監護權我可以提出告訴,但有可能引致家人對我實施身體暴力與言語暴力,我知道家庭暴力也有另外的法律保護,不過因同理家人,我不希望提出告訴,所以最後評估離家最好的選擇是離家出走,我有可能被家人報失蹤,但我已成年可以自行銷案,想問的第一個問題是若我有留下紙條說我要離開家裡,他們還能報失蹤人口嗎?第二個問題是若他們沒告訴警察紙條的事選擇報失蹤人口,我該如何知道警察在找我?因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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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先生結婚6年,育有兩名子女以及先生與前妻之女,但因年齡差未滿16歲無法辦理收養程序,能透過什麼方式辦理收養嗎?先生前妻已再婚,那也都沒有來看望小朋友及無負擔任何小朋友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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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否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B)若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C)假若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可單獨為法律行為。(D)若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且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上列四種陳述情形如何?何種陳述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之內容?當採用不同之陳述作為規定方式時,對於所謂的中性行為在法律適用方法上,可能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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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咖啡廳被偷走一個馬克杯,該馬克杯只有台積電員工可以購買,因此在警方尋回後很好奇對方是個怎麼樣的人(大概年齡、工作類別、查獲時的反應等),但警方說不方便透漏,也不方便說後續公訴的進度(我覺得很有可能緩起訴或不起訴)。請問我如果不提出告訴可以得知這些資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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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規定男女訂、結婚年齡不同,男生分別為16、18,女生則為15、17,這樣因爲性別不同而有所差別的法條,是否違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