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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空服員和機場地勤人員如果因天候因素需超時工作,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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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實體店面預購鞋子,拿到商品和預期不符,可以退貨嗎?訂金可以拿回來嗎?
看敘述,購買的步驟應該是:先網路上看到鞋子的圖片與影片,但沒有表示鞋底品質,接著在實體店面試穿,看不到鞋底,心中決定要買這雙鞋子,向實體店家表示要預購,並且付了一筆訂金,到實體店面取貨,向店員反應鞋底沒有止滑紋路,店員表示鞋子的品質本來就是沒有止滑紋路。把鞋子帶回家,想退回鞋子並取回訂金。以上順序如果有誤,再麻煩告知。可能會影響判斷結果。 首先要釐清的問題是,這樣的購買過程,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7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通訊交易?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沒有辦法實際檢查商品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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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同一間公司的不同部門內,一天內各工作4.5小時,是否可要求加班費?
目前打工的地方分成許多部門,公司為避免支付加班費,規定同一部門一天排班禁止超過八小時(公司採用時薪制)。請問若於同一間公司的兩個部門內,一天內各工作4.5小時,是否可視為一天超過八小時而要求加班費?懇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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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進行中,當事人一方死亡,他方得否繼承其財產?
按家事事件法第59條,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其立法理由係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基此,如婚姻關係解消,則他方非配偶,此時他方是否不得依民法第1144條繼承其財產?惟管件以為,離婚之訴既未判決確定,竟生與離婚判決確定同一之效,似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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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買權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426條之1有規定到: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26-2想請問優先承買權實際上怎麼運作?法條提到「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指出賣人把公開委賣的價格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嗎?如果沒有成交,出賣人降價後還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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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例假日調整和出勤
您好!我想要請教一下,休息日,例假日出勤.我們公司是屬於平日上班,六日休假(見紅就休),白天工作8點到17點的上班制度,沒有彈性工時.所以,我們一般會認為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假設公司要現場人員6/28(日)出勤的話,公司會視為休息日,以1.67倍加班費,而不是2倍給予員工,而把6/27(六)當作是例假日,提供給勞動局.因勞基法規定,似乎很合理,而且例假日也不能隨意出勤.但是這樣不是跟勞工認知(2倍加班費)有落差,而且感覺公司可以視方便,任意調整休息日和例假日.或許這樣沒有違法,但基於提升勞工福利來看,感覺是一例一休制度下,還可以改善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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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給一張契約,不簽視為不同意。
公司發給一張變更勞動契約契約書,並告知不簽視為不同意。這應該明顯侵權,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內容中提及妨礙行使權力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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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程法第132、133條
第132條: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第133條: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請問:第133條,為什麼行政處分造成的中斷時效,可以「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而重行起算?因為就第132條所言,自行政處分失效時起,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所以這是法條錯誤?或是應該將第133條的「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連同前面的「不」一起解讀成「不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以及,所謂「重行起算」跟「重新起算」是否有別?若有分別,煩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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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有關刑法272的看法
如題,因最近學到刑法272,想問一下各位覺得所謂的倫常,在現今的社會中,真的還有必要視為刑法該保護的法益嗎?再者想問一下,如果認為倫常應該視為法益的話,那為甚麼沒有殺害直系卑親屬罪呢?問這題,主要是想了解一下各位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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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早退會被視為曠工嗎?勞工只要曠工,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期間,直接解僱那位曠工的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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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和「推定」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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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恐嚇
新工作因為做了一個多月而覺得身體不適提議要離職,但是公司要求離職提議開始要在做滿一個月,否則視為惡意離職要求賠償?說他們有委任律師並且威嚇說勞基法並不管用?面對這種網路抹黑跟恐嚇威脅我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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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09 條 案件經上訴者.....
想請問109條前段好像沒有規定以裁定做成,看文意是直接放人沒書面,或者是我有疏漏後段部分在121有寫明,另外316是分類再擬制撤銷,想問一下109前段好像被分類在法定撤銷的原因。或者是我搞錯了法定撤銷和擬制撤銷並非書面不書面去分類的,謝謝
問答
律師您好,因換工作,準備要簽約了,請問這份聘雇契約是否有問題?懇請幫忙審閱?感覺整份很不友善謝謝🙏
保證人之責任從業人員因於任職期內,有違公司規定之情事如侵犯財物、公物、貸款、失職、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該從業人員除依法追訴(刑事、民事)外,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與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並放棄抗辯權。聘僱契約書第一條契約期間(一)僱用乙方為甲方壹年定期契約的員工,契約期滿經甲方考核通過者,雙方同意本契約自動延續生效;但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同意自動離職。(五)雙方並約定自乙方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間。乙方於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得予以解除聘僱契約。雙方同意以補休方式處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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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己手犯或者純正身分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是因為刑法31條第1項沒有擬制間接正犯嗎?課本上的例子是甲操控乙在法律上作偽證,乙成立偽證罪的正犯,但甲只能成立偽證罪的幫助犯,卻不是間接正犯。我去查過間接正犯及幫助犯的定義,間接正犯要立於優勢地位才可成立。幫助犯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在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365其最後一段有提到己手犯的否認,但無細述。不好意思,我還是剛學習刑法的入門小白,如有問錯的地方,還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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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台拒絕履行合約內容,擅自取消。
你好,商家網頁顯示該商品"即時確認",惟付款成功後13小時,商家在沒有得到我的同意下,自行取消訂單。重新翻看網頁,價格卻是原本價格的兩倍,重新預定將需要支付更高金額。目前商家已自行退款,但由於商家無理取消,且重新預定需要支付更高金額,我要求商家按照原訂單內容提供商品服務。商家卻表示由於用來兌換商品的憑證尚未寄出,契約尚未成立,不視為訂單確認。商家頁面並無註記"確認時間僅供參考"等字眼,因此我認為付款完成當下,契約已經成立,不應以"收到兌換商品的憑證"作為契約成立與否的判斷。請問商家的說詞是否合理,抑或是...
問答
區權會開完會後並沒有經過完整程序確認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對意見。書面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我們社區開完區權會並沒有進行上述的步驟,僅公告會議紀錄,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區權會的決議是不是就不具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召開一次臨時區權會嗎?
問答
請問夫妻離婚前,先生將財產不斷轉移給其他人,因此離婚時先生名下財產很少,太太可以追回來嗎?
請問夫妻離婚前,先生將財產不斷轉移給其他人,因此離婚時先生名下財產很少,太太可以追回來嗎?查到民法第1030-3條,請問離婚前5年移轉的財產都可以追回來,然後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嗎?還是需要怎麼樣的條件才可以追回來?跟先生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會不會衝突?民法第1030-3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
問答
我結婚前買股票,離婚的時候增值兩倍,請問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關於這張股票該如何分配呢?
我結婚前買股票,離婚的時候增值兩倍。請問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關於這張股票該如何分配?請問是「增值的部分」平均分配嗎?有查到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問答
租約無明確記載是否得提前解約,請幫忙判讀租約屬於"得"還"不得"提前解約
租約條文如下:契約期間內房客若擬遷離他處時,房客不得向房東請求押金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房東,房客不得異議。我認為條文中只寫房客不得請求歸還押金,而非要求付違約金,因此不把提前解約的行為視為違約。想請教專業人士的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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