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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賣一筆土地,新台幣一千萬。甲育有子女A、B、C、D。A育有子女a1、a2。B育有子女b1、b2。A、B已歿。甲由C、D照顧。法律上,a1、a2、b1、b2是否有應盡照顧甲的義務呢?公證遺囑見證人,是否可以是立遺囑人不熟識的呢?甲所得入C戶頭,是否有侵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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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會不會,會不會有竊盜、侵占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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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公司裡面的上司、同事有違法,例如侵占準備要上架的商品,或者是集體霸凌其他同事,可以錄音錄影、自己偷拿,或是從他們的電腦裡蒐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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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地上權基本法律概念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過去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只有一種,2000年2月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物權編,為了物盡其用,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兩種。「地上權住宅」有什麼優缺點?優點是很明顯的:自己沒有土地,藉著地上權的作用,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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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別人的機車或腳踏車上10秒鐘,也會構成侵佔罪嗎?如果會,那這個侵佔罪會是非告訴乃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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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13年10月左右,因妹妹於我方公司工作因素,需確認匯款薪資帳戶,故跟妹妹要求郵局存簿影本,但妹妹卻將整份存簿及提款卡轉交保管,並告知沒有在使用故委託寄放即可,中間我並未知曉任何密碼以及動用裡面任何金錢,但於113年11月30日,確突然用通訊軟體跟我要回存簿及提款卡,但因存放於公司保險櫃,並未隨身攜帶,故告知需於下一工作日,即113年12月2日星期一歸還,當下表示同意,又突然叫我先行匯款給她,說她急用,但因她於父母之間已有多次不良紀錄,故我告知無法匯款,需要於113年12月2日歸還時,請她自行領取,她卻主動告知提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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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在某社區的大樓擔任清潔人員,每天幾乎都有住戶丟棄用不到的垃圾,其中有些是根本未開封的物品,譬如說罐頭'鞋子或是電器用品等等,因為都是全新未開的狀態丟了也可惜,如果將其拿回家會用構成侵佔罪嗎?該社區也沒有貼出公告或是佈告的文件說回收物不能私人擅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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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像我借錢不還,後來B幫我向A追錢成功後。B未經告知把追到的錢花掉,事後向B詢問討到的錢一直遲遲沒下落才說有急用先用掉了!我能像B提告什麼罪行之後遲遲追錢B用各種理由拖延!偏偏前面紀錄不小心手機壞了!只剩後面討錢的對話!但有其他朋友知道這件事!後面要求補簽用的金錢簽借債紀錄也不回應債權人證據只有Line要錢紀錄債務12萬想了解有構成竊盜或是侵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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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立法院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條文說明也就是說,雇主對求職者的徵才的公告,或是實際僱用員工的時候,經常性薪資(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果沒有到達每個月4萬元的話,就應該要把金額公開出來,或是起碼要告訴求職者與實際受僱員工一定的薪資範圍,而不能只是含糊地說「面議」。違反效果雇主如果違反以上公開揭示或告知經常性薪資的義務時,依據2018年11月9日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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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錯誤?(A)適用於一般人、事、時、地之法為普通法(B)限於適用於特定人、事、時、地之法為特別法(C)規範「私人」與「私人」之法律關係為私法(D)規範「國家」與「私人」之法律關係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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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刑法上有的是不罰未遂,關於不罰未遂,如刑法第354條的普通毀損罪不罰未遂,那這指若毀損未遂的話,是完全無罪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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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法律已經定有相關雇主責任抵充的規定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後,得基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 的規定請求相關損害賠償。雇主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的規定抵充雇主責任,而且因為勞工保險給付年金化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同細則第34-1條的規定,理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額度時,是以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間差額,作為雇主須要負擔的差額。二、中央主管機關及最高法院多採取肯定見解勞動部認為,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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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或可先行提出︰兩者有何較大的相似之處,此較有助於問題的釐清。一、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民法第172條)」,即其本身與無償委任最大的差別。另外,無因管理人對於管理行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但是無償委任之受任人,對於委任事務則負擔具體輕過失責任(民法第535條前段)。二、過失責任區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簡而言之,其意義如下︰(一)重大過失︰係指一般人(普通人)都會注意到,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二)具體輕過失︰指得是行為人在處理他人事務時,竟然沒有像在處理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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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第226-1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7條(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詐術性交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第348條第2項第1款(犯擄人勒贖罪而強制性交)。關於性交之定義,按《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非基於正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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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故遭訂票系統封鎖,而無法使用自己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心生一計利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以他人身分證字號成功訂票,嗣後遭發見而依法起訴,法院判決為:「某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鐵路法第65條2項,一行為觸犯數法條,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本件是否可依法條競合,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優先適用鐵路法使行為人受較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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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想要用自殺或是自殘報復一間醫療機構,因為此醫療機構在處理病情態度非常緩慢,甚至常常將患者延誤就醫,延誤就醫的原因就是想在疫情期間爭取好成績。所以我如果真正實行自殘時間肯定會選擇在疫情過後,用此方式快速提出我的訴求,普通的訴求方式還真不知道要讓其他病友遭殃。我設計的方式大概是吞藥洗腎,或是利器劃傷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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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和1-1.都是「植物越界」的情形。如果只是「有礙景觀」,沒有「妨害土地利用」,就不符合民法第797條請求種植物者修剪的規定,且無論是否符合規定,都不能不通知鄰居自行修剪越界的枝枒,否則修剪破壞樹枝會涉及刑法毀損罪。問題2.摘路邊果實的情形,則可能涉及竊盜罪。種植物負有「避免樹木枝根逾越地界」的修剪管理義務如果鄰居的植物越界,而且會妨害土地利用,可以要求鄰居在一定期間內修剪,解決越界且妨害土地利用的問題。如果鄰居沒有在要求的期限內修剪植物,受妨害的人才可以自己修剪,並且可以要求鄰居支付修剪的花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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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先進您們好~小弟有些關於職災跟勞資糾紛問題想請教您們~我太太在今年一月九號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公司從一月到三月份都有給付23100*3個月薪資而我也每個月開立專科醫院診斷書做為請假用,但是4月時公司表示已經休息太久而不再允假,所以我方無奈下彰化市勞工處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4/30),調解內容如照片,之後4月份薪資公司以勞工一年有普通傷病假30天的半薪給付薪資,而後的5-9月就沒在給付薪資,而我首次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在申請多月後10月4號核發投保薪資28800-70%的79天,所以我想請問的問題如下,ㄧ:雖然照勞基法5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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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屋子30年前蓋好時登記時被侵佔;我有土地1/4持分Q1:A,B,C是持分地主A有1/2持分B有1/4持分C有1/4持分甲是屋主,房屋是30年老屋於共有地上。30年後現在,A想收買B1/4持分;thenA也許未來有3/4持分A有3/4持分後是否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設地上權給屋主甲。Q2:目前我有拆屋還地訴頌,如何防止多數决:設定地上權給屋主或賣掉土地含我的持分,干擾案子進行。謝謝!PS1:是以,若為興建房屋之故,A毫無設定地上權之法律上必要。因上面己有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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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稱1、前室友稱2、前閨蜜稱3狀況如下:我跟1收留3一天,並且3也口頭承諾只住一天,後來3未履行承諾,還拿著我家鑰匙外出找朋友,出去兩天,也沒有報備何時回來,3回來後直接跑去睡覺,所以我跟1決定不再收留3,並且要求3當下收東西搬出去,3拒絕,後來3與1發生衝突然後我報警,警察不希望我告3私闖民宅,於是最後警察請3離開,並且請她自己檢查東西是否有收好,當下我告訴警察,請她自己檢查是否有遺留物未帶走,若未帶走,無論遺留物是否貴重,我都不會歸還,也不會讓3進來拿,不管我是將遺留物丟棄或者毀損或是留著,都是我的權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