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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出國遊玩的時間可以久一點,決定在放農曆年假前三天開始向公司申請特休假或是事假。請問公司可以不准許員工的事假或特休假嗎?一併詢問,那如果請的假別是喪假或是生理假等其他事由,對於公司的決定會有影響嗎?公司有准駁員工請假的權限嗎?如果有,怎麼判斷?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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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擔任生技公司銷售人員,因原店點撤櫃後,公司安排跑3個點,也跑了一年,因居住地址在基隆離上班地點其中一個地點是新北蘆洲區交通不便也無交通補助,目前因疫情較不好找其他工作也接受,而近期公司又不定期要求支援其他店點任意調點支援有時ㄧ個月跑5家,請問公司這部份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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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員工遲到以半小時計算。即使只遲到5分鐘,也是要算成半小時,並扣半小時的薪水。公司有說可以滿半小時後再進來,可是這樣做不太合乎成本,我都已經抵達公司了,當然希望可以開始工作。請問公司這樣的工作規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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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因為在平日舉辦員工旅遊,公司不會營業也沒有營收,參與的人必須用特休請假,但還是2~3個人不參加也因公司未營業無法上班被迫休特休。這種狀況是否可要求公司給所有人放無薪假(不會扣全勤獎金),不可以強迫用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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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提離職已經很難開口,我要怎麼另外要求公司提供離職證明?有什麼法律依據嗎?又如果我是被公司資遣,還可以跟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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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出租人:OOO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公證,租約中有包含一條: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異動: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更換新負責人OOO,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相關證照影本,並通知甲方改由新負責人OOO負責履約請問:1.乙方負責人更換後該公證租約是否有效,可繼續履約?2.是否有違反租約內容(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之嫌?3.有更佳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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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打工的地方分成許多部門,公司為避免支付加班費,規定同一部門一天排班禁止超過八小時(公司採用時薪制)。請問若於同一間公司的兩個部門內,一天內各工作4.5小時,是否可視為一天超過八小時而要求加班費?懇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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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公司收到區公所的信封,打開來是行政院主計處「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的書函,要求公司依背面的說明上網填報營運資料,或是由指派的普查人員進辦公室訪問。請問收到這個書函的公司行號,有義務要配合普查嗎?如果不配合填寫調查或訪問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呢?另外如果不小心填錯,或是不很確定填錯內容,事後被發現的話,會發生什麼事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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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名稱預查、營業項目、外資或特許行業特別規定應該注意哪些事情?公司稅籍登記及員工勞健保應如何辦理?公司是否一定要訂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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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有說公司每3個月要開1次會,第13調也有規定會議討論內容。有沒有哪些事項是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就進行公司會受處罰?如果因為沒有事項須要討論因此沒有每3個月開1次,公司會被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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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我要籌組工會,集結大家力量一起向公司主張的時候,卻遭到公司解僱。我懷疑這是因為公司知道我打算籌組工會的緣故。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怎麼處理?有聽說可以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管道,但是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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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駕駛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但肇事車輛駕駛不願賠償,故提起民事訴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調解時被告未到場(肇責已確認但對方不服提鑑定)。而後律師告知我,因行照上車主是公司抬頭,應該將原告改為公司,才不會日後造成瑕疵。但詢問法院服務中心,只是請我多詢問幾位律師,並告知若要更改可寫陳報狀,但不一定可更改成功。1.因已有案號,有需要將原告更改為公司嗎?2.若不更改,原告仍為駕駛人會有什麼影響呢?希望有人可以協助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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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進入公司前面試時,面試官沒有提到午休時間有值日生制度,勞動契約中也沒也寫到。但員工們要輪流當值日生,值日生的午休時間從原本1.5小時縮短成0.5小時。對於減少的1個小時午休時間,公司沒有給予任何補償,也不能補休。請問這樣公司違法嗎?值日生可以主張做值日生工作算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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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創業開公司,新公司想要取一個讓人印象深刻的名稱,但很多好的名字別人已經先用了,我知道不可以跟其他公司用一樣的名字,但如果對方已經沒有在營業了,我可以用它的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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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當天簽署公司提供之契約,經考慮後沒有要就職,並口頭電話聯繫公司,表達無就職意願。但公司表示違反契約,要依照契約罰款。但本人並未報到就職,沒有工作也未領取薪資,請問我該如何救濟?或可以尋求哪些管道協助呢?到勞工局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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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政府宣布停班停課,但是如果公司要求勞工上班(需有人留守),是否一定要配合?想知道現行法怎麼規定。我配合公司要求,在騎車途中跌倒受傷,可以請求哪些賠償或補償呢?跟一班職業災害一樣嗎?或是因為颱風危險情況而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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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公司主管因我事病假請太多為由,出示一張書面要求本人即日起未來一個月內不准請事病假,要求我必須簽名允諾,這樣公司有無違法,這樣我的勞工權益有無受損,截至目前為止我以簽到了3張這樣的書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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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所以是:做3休1做5。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嗎?如果公司在15:00時安排15分鐘的休息時間,並將下班時間延後到18:15,是否就沒有疑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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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並未到該證券公司「辦理任何帳戶」,卻受到「有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通知書請問本人應如何保障自身權利?到客服留言先澄清「聲明」,是否有法律效果?若發生「非本人、未委託」證券交易的問題該證券公司又負起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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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法未幫員工投保勞健保,請問員工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嗎?沒有投保勞保,可以請求失業給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