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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常見的交友軟體財物糾紛與衍生的法律問題,一般來說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簽訂契約,沒有回禮基本上不會有問題,但若確實有個案需求(如對方確實已經提起刑事告訴),則建議洽詢專業律師協助。詐欺罪的要件詐欺罪是針對「財產」的犯罪(單純欺騙感情、始亂終棄則不算)。如果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傳達與事實不符的訊息,誘使被害人做出與事實有出入的錯誤判斷,白話來說就是被騙、上當,並因此把錢財或利益交給犯罪行為人,這樣的歷程會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就會說犯罪人成立詐欺罪。玩交友軟體要禮物,會涉及詐欺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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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人甲在東南亞的國家中(本國領域外)設置電信詐欺的總部,夥同有數名當地人乙、丙、丁(非本國人),利用電信詐欺該處的當地人及台灣以外其他的外國人,受騙的人遍及東南亞及歐美人士,後來被當地警察所查獲。想請問本國刑法是否適用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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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提告人已經收過第一次刑事傳票在1/21開過偵查庭,但當天被告並未到場,現在又收到第二次偵查庭通知書(2/23日出席),想請問:若這段期間我們雙方私下有協調,對方如果表明了有意願賠償將金額歸還,是否可以私下簽和解?然後在23日出庭的時候當場遞交和解書跟遞交撤告狀呢?因詐欺是非告訴乃論,這樣有機會讓檢察官判被告不起訴嗎?提告內容:詐欺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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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常見的交友軟體財物糾紛與衍生的犯罪問題,以下簡單回覆,若確實有個案需求(如您為提問中的當事人,且因此受到刑事偵查),建議洽詢專業律師協助。詐欺罪的要件詐欺罪是針對「財產」的犯罪(單純欺騙感情、始亂終棄則不算)。如果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傳達與事實不符的訊息,誘使被害人做出與事實有出入的錯誤判斷,白話來說就是被騙、上當,並因此把錢財或利益交給犯罪行為人,這樣的歷程會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就會說犯罪人成立詐欺罪。玩交友軟體要禮物,會涉及詐欺罪嗎?心甘情願不會構成詐欺罪如果是雙方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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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知道長輩聽信道士的話(我不知道事道士還是道長?仙姑?居士?算命的?乩童?廟公)(我不知道是什麼,他們都叫老師)花了幾十萬元作法事說是可以給我好姻緣早日結婚生子傳宗接代我才23歲就逼婚生小孩會不會太早啊?再說我是同性戀(爸媽不知道)根本不可能跟異性結婚生子算命的根本不靈還收錢辦這種法會根本是詐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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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對方是同事關係,之前公司是做生基位的,後來我被他唬爛要投資黃金跟土地叫我拿錢出來,之後人就跑不見了,然後我告對方詐欺後面也開庭了然後也照對方的意思調解了結果對方反悔不給,怎麼跟他要錢都一直推託剛交保或是禮拜幾給但都沒給,昨天傳簡訊給他爸請他跟他兒子說還錢,對方就打電話來臭幹譙我,然後他以在前公司有偷錄影我算錢作帳的影片來恐嚇我,說要把影片寄給當初承辦的地檢署書記官/檢察官讓我有案底,意思就是叫我不要再跟他拿錢了他不會給我,我現在能怎麼做嗎?備註:已經有申請強制執行了,國稅局查詢對方沒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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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簡單就您的問題做回覆,如有實際需求,建議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此回答「僅供參考」,仍需有權機關以實際證據資料、當事人間在事實上與法律上的關係做判斷,還請留意。刑事責任部分什麼是詐欺罪?詐欺罪是針對「錢財」的犯罪。如果犯罪人對被害人傳達與事實不符的訊息,誘使被害人做出與事實有出入的錯誤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被騙、上當,而因此把錢財或利益交給犯罪人,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我們就會說犯罪人成立詐欺罪。感情事可能成立詐欺罪嗎?首先建議閱讀法律百科問答,《客人贈送高額禮物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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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律分析僅供參考:我建議你可以向地檢署提告刑法詐欺取財罪: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進而使人交付財物,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定有明文。所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是指利用非法行為而取得財物,至於所謂的詐術是指利用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二、由您所提的案例來看,2021/08/14對方跟您說做28天法事要價共新台幣168,000元,2021/08/23又告知您說32天就會復合了成功,....,以上的情況如果屬實,便已使您陷於錯誤信真有靈驗法術這一件事,而最後您也總共交付了21萬元,但事實都並沒有任何改變,以上有可能符合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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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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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詐欺性交罪【假配偶騙交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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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偽造標籤使人誤以為新品,所涉及的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請見法律百科文章:偽造序號標籤後貼在機器設備上,將10年老機器充當新品出售,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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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教律師,由於手上的刑事判決書是屬於詐欺案件,判決書中的附表資料有表格,表格內的匯款時間跟地點,有把我住處地址全文字寫出來,是否有違反個資。確實我是在家中使用網路銀行匯款被詐騙,但再怎樣也應該要用O的符號把地址給部分隱匿但卻沒有。網路上也有很多案例就是因為判決書個資被洩漏而遭報復。不知道法院這樣的判決書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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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一般認為想當臺主,只要買或租機臺來擺著就可以,但機臺種類和機臺內擺放的商品都要特別注意。機臺種類夾娃娃機過去因為夾到東西的機率無法確定,被視為賭博。2000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施行後,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後來經業者爭取,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和「選物販賣機」,最直觀的標準是有沒有「保證取物」。電子遊戲機沒有保證取物是電子遊戲機。機臺送經濟部評鑑後,如果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電動」、「電玩」,因為性質特殊,經營電子遊戲機的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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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詐欺案件被判決目前入獄服刑後面未判決的詐欺案會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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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一個鼓勵法律普及的平台。由於這個題目略為複雜,這裡僅針對「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稍作說明:民法所謂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且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喪失繼承權事由」,才可以享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所以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本題回答僅供參考,如果是學校作業,建議您可以直接向老師討論,應該可以激發更多思考。延伸閱讀:林意紋(2018),《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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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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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大家說明法律用語:繼承開始時(人死亡時),死亡的人是「被繼承人」,而對亡者有繼承權的人是「繼承人」。什麼是特留分?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起碼可以獲得最低限度的遺產,民法確實限制被繼承人在分配自己遺產的時候,必須起碼保留一部分給繼承人,在這一部分以外的遺產,才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運用。這一部分,在民法上就叫做「特留分」。繼承人未必永遠享有繼承權雖然有特留分的保障,但這不表示繼承人永遠享有繼承權喔!只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是「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就沒有特留分的權利。什麼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當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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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於101年判決確定,102年執行完畢。後有三案,犯罪時間為106年檢察官依照詐欺罪偵辦於110年原告律師當庭表面要撤回詐欺告訴,而檢察官用擴張犯罪事實以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當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撤銷無罪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判決有兩案都尚未判決確定,二審就先行以累去論處,這有算違例嗎?不是要確定無其他案件在進行,才能以累犯判決嗎?且審判長也知道我還有兩案未判決確定。最後這兩案於112年六月14與15日判決確定,一案確定無罪,另一案則維持原判已上訴三審中。巧的是我這三案,都是由同一位審判長宣判。且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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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月報警詐欺事件112/2月收到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請問是什麼意思?接下來我該怎麼做?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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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買家在FB社團說好進行交易,他提出要先看帳號再匯款,因他在FB有很多交易紀錄因此相信他,於早上10點將帳號給他後續她一直說在上班沒時間匯款,而我因為手機尚未清除遊戲資料因此還能登陸,不小心登陸後發現他將虛寶大多(換算台幣34000元)拿去抽角色,且已改綁GOOGLE帳號(此遊戲系解綁不需要另外驗證),因此又提醒她匯款,他到隔天都沒回,我傳訊息說要去報案,他就將FB帳號刪除已到警察局以詐欺報案,實際損失是遊戲內的虛寶,想請問一下這帳號我還能動嗎?或是將此帳號送人(因資源全被買家花光,越玩越不開心,朋友說要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