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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法律已經定有相關雇主責任抵充的規定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後,得基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 的規定請求相關損害賠償。雇主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的規定抵充雇主責任,而且因為勞工保險給付年金化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同細則第34-1條的規定,理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額度時,是以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間差額,作為雇主須要負擔的差額。二、中央主管機關及最高法院多採取肯定見解勞動部認為,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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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地上權基本法律概念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過去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只有一種,2000年2月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物權編,為了物盡其用,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兩種。「地上權住宅」有什麼優缺點?優點是很明顯的:自己沒有土地,藉著地上權的作用,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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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贈與,表示條件成就時,贈與才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的停止條件)。因此,條件成就前贈與還沒有生效,贈與人可以選擇「撤回」原本要贈與的意願。條件成就後,贈與契約已經生效,如果贈與物已經交到受贈人手上,則無法撤銷。例外可以撤銷的情況:贈與物還沒移交到受贈人手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等。註腳民法第99條:「I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撤回指法律關係發生前,表示不願意發生了,法律關係自始未發生。民法第408條:「I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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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自動駕駛尚未作到「全面性開放自動駕駛」(以特斯拉為例,臺灣的駕駛人仍須自行控制方向盤)。所以直至2018年12月的新聞,仍可發現車禍時,肇事責任還是要由駕駛人負擔。依您提問,在未來全自動駕駛(駕駛只需坐在車上沒有任何需要操作的機械)的情況下,車禍責任或有可能全由車廠負擔。這個問題至今在全球都未有定論,尚需要等自動駕駛技術成熟,值得持續觀注。註腳蘋果日報(2018),《特斯拉「自動駕駛」未核准上路車禍責任不能推給車子》。德國之聲(2018),《自動駕駛汽車出事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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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民,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簡單的說,為了避免有人因為無力負擔律師費或訴訟費用,導致無法透過司法途徑爭取自身權益,所以由國家預算成立公辦民營的基金會,提供經濟弱勢及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民眾,專業必要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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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聽說過訴訟程序結束後,輸的那方需要因此負擔一些費用責任,不知道這是真的嗎?如果的確敗訴的那方在訴訟程序結束後要負擔一些費用的話,那會包括那些內容?可以包括我請的律師費用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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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所租賃之辦公室已超過10年,冷氣亦同;現在冷氣在正常使用情形下壞掉,我前後找了3家冷氣行來維修,維修人員皆表示機型老舊,已超過使用年限不建議維修。因為冷氣無法維修,我請房東處理,房東卻表示租賃契約有寫「內部維修費用由房客負擔」(註),不願處理。但是現在是冷氣無法維修只能換新,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辦?(註)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六條第2項:租賃期間,租賃標的物內部之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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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有醫療過失在醫生有醫療過失的情形下,醫生可能會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醫院也要就醫療事故對病人負起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的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的民事責任。詳細說明請見法律百科文章:陳家誼(2020),《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依現行法要負擔什麼民事責任?》。醫生沒有醫療過失,但醫院沒有盡機構責任即使醫師的醫療行為都沒有疏失,不可以向醫師請求賠償;但有實務見解認為,如果醫院所提供的手術環境不具合理期待安全性,醫療機構也要為自己系統失靈的部分獨自負責,病人可以向醫院主張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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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月22日肋骨斷裂受傷休息兩個月,本身金濟狀況就很吃緊,好不容易借了些錢買機具,貸款部代步車,來做事,卻在4月10日下班回家被攔檢及酒測,但當然因為沒喝水吃飯,下班時已有抽筋狀況,路上沒水可以買,車上唯一的就是前天朋友遺留的一口保力達,沒多想就喝下了,從停車場到攔檢位置大約2分鐘,導航可搜索,沒違規,沒危險駕駛停紅燈被警察示意下車,測出值為0.21,但測試時未告知漱口,15分鐘的差別,也沒有合理理由攔查,苦苦哀求也沒用,難道一口的保力達就要毀了一個人嗎?會醉嗎?員警不是也有自我判斷的權利嗎?績效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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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因為前一起車禍未將車輛移開導致後方行車者自摔的責任歸屬為何?事發當時情況為機車道上已經發生了機車與腳踏車擦撞的事故,當事人雙方並沒有大礙(僅擦傷),兩人站在路旁等待警察的到來,未將車輛移開,使之(腳踏車)任意橫躺於馬路中央,也未標示提醒用路人,由於當時是晚上,路上的光源不足以讓人看清楚路面上有一台橫躺於地面的腳踏車,直到接近了才急煞已經來不及,因此導致後方來車未能及時注意到橫躺的腳踏車導致自摔,造成的傷害遠大於原本的擦撞事故,到了需要呼叫救護車送醫的程度。想請問此狀況的責任歸屬是後方行車要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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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民,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簡單的說,為了避免有人因為無力負擔律師費或訴訟費用,導致無法透過司法途徑爭取自身權益,所以由國家預算成立公辦民營的基金會,提供經濟弱勢及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民眾,專業必要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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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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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家具因裝潢一個多月才拆箱要組裝時才發現零件有缺(賣家當時有告知服務是含安裝的是我要求要先收貨自行組裝)現賣家願補零件但要求我負擔部份運費合理嗎?商品不是有缺的話怎會要補,但賣家主張逾鑑賞期一個多月才告知缺件,我需部份負擔運費這樣合理嗎?運費700因需專人運送,無法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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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離婚後,家中四個小孩的監護權都歸媽媽,離婚後的扶養費、學費,爸爸都沒負擔,對我們不聞不問,後來媽媽改嫁,一直都是繼父負擔我們的生活費、學費,及教養、照顧責任,至今已經五年,當繼父跟我媽媽結婚時(四個小孩未成年時),我們並不知道需要辦收養,因為監護權歸媽媽,我們以為他們結婚後,我們法律上對繼父就會有繼承跟扶養責任,所以沒有進行收養程序,直到查資料,才發現,原來我們並沒有繼承權,繼父膝下無子,如果我們沒被收養,以後遺產則由我母親以及繼父的兄弟姐妹繼承,這是我們不樂見的,因此才想進行收養程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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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房子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購置並登記為夫妻雙方共有,女方以自己財產清償全部貸款利息,就超過女方按自己共有比例計算所應負擔之利息,女方即係以自己之財產幫男方清償債務,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因此,即使雙方尚未離婚,女方亦得隨時請求男方清償。至於子女的扶養費,本應由父母依各自資力共同負擔(民法第1115條),且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因此,離婚後倘由女方單獨擔任親權人,女方自得另外請求男方支付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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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91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民法第1094條規定:「(第一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第三項)未能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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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管線與自家管線之間的轉接點水管漏水,該維修更換由誰出錢?2、公寓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請問此處的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可否舉例是具體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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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本文僅以「節稅」的角度作答,如有個案疑慮或辦理贈與的行政程序問題,請另洽專業地政士或會計師諮詢。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稅率最低10%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說,父母如果要將房子贈與給子女,每年各享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當贈與標的物為現金、股票時,贈與價值是依其實際價值或股票當日交割收盤價計算;若贈與標的物為房屋、土地時,贈與價值則依據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根據《遺產及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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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請求離婚及代償債務給付的案件,是請求離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以及負擔前夫應給付之扶養費(也就是前夫的代償債務)。我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也准許了。但是法院告訴我:我請求的項目分別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另外的代償債務事件並非家事事件而屬民事事件。我聽不懂法官的意思,所以是「程序費用各自負擔」,還是「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也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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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有負責人一位,董事一位,股東一位,三位都有出資算合夥人,因營運不善公司已無剩餘資產,所以決定關閉,但有向個人借貸,請問負責人個人需負擔所有債務嗎,還是所有合夥人共同負擔呢?或公司需聲請破產呢?如果不處理會被債務人告或被強制扣押負責人的個人財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