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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請求金錢損害賠償時除了週年利率5%以外可以計入通貨膨脹、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因素嗎?如主計處公布的CPIhttps://www.dgbas.gov.tw/point.asp?index=2105年時的物價是100的話111年3月的近期是106.33也就是如果債務人在105年就賠償給我100塊,我那時還可以買到100塊的東西但在111年3月的現在才賠給我100塊,已經沒辦法買到本來是100塊的東西了因為通貨膨脹及CPI上升了這個損害賠償可能是定期給付,如確認僱傭關係中的工資給付也可能是固定金額的,如積欠或短少的加班費不知道能不能計入通貨膨脹、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因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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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是社區型透天,透天的對面也有房子,中間為道路,我們這條道路是瓷磚地板(非柏油路),路口也有鐵門(十年來未關閉過一次),我家前面是沒有房子的,前面是另一棟透天的後門並有圍牆擋起來,而這塊地有一塊小小的三角形,平時停一輛汽車並不會阻礙交通,想請問這塊地對於我們來說是否擁有優先使用的權利?平常鄰居都會把機車停到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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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接獲行政處分不服,提出理由申請覆查,覆查後接獲原行政機關之覆查決定書,再提起訴願書,但原行政機關又能依據訴願書再提出答辯,但並沒有規定訴願人是否能再依原行政機關之答辯書再提出答辯,而是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後陳述意見就變成言詞辯論了。問題:為何提出訴願後原行政機關能再提答辯書,而訴願人僅能申請言詞辯論?雙方就書面陳述意見之權利是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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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屬於何種行政組織?關於現行國內疫情各項事務是否具有管轄權?(15分)民國110年任職於財政部關務署之公務員甲,於疫情期間值班,擔心遭受接觸民眾傳染,是否有請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財政部關務署發給防護面罩之權利?(10分)參考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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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我在本月月初突然被雇主告知資遣,除了資遣費、謀職假,還有需要請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些事項還有什麼是我該注意的嗎?另外,針對「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開立的方面有些問題需要協助釐清,我們公司的雇主(所謂的老闆)因為私人因素自己無法掛名公司,因此公司負責人是由某員工代替掛名的,那開立證明書應該請誰開立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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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因為錢下來的時候已經不是員工了,所以就不幫忙送件,而且團保是員工福利,到時候離職了就不是員工了當然沒辦法請團保,人資甚至還說還是做到保險金下來再走這樣拿這錢也比較合理吧,想問問我是不是真的不能請團保呢?如果可以的話我應該怎麼保護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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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對自然人來說,遇到龐大債務的時候,該怎麼辦?是不是有可能不一定要把債務全部還完?有聽說破產法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但不確定這兩者有什麼不一樣、適用的條件是否有所不同,以及要還款的額度、要配合的權利義務,各自到哪邊。還是其實多半自然人都使用消債條例的制度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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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是小孩監護人,小孩尚國小快畢業之年紀,近日得知前夫這幾年自身金錢借貸關係,到處朋友欠款,線上儲值等等,刷爆信用卡欠款,生活出現問題,前年搬回小孩阿嬤家一同生活,前夫家人未知欠款原因,也多次偷刷家人信用卡,前日動歪腦筋至公司營業額,捲款失蹤連帶小孩一起帶走,導致小孩無法到校,我在小孩與大人失蹤第二天半夜,由對方家人得知失蹤消息,隔日我就立即通報小孩失蹤,對方也提報前夫失蹤,失蹤第三日前夫在外連繫小孩姑姑,並把小孩交由姑姑自己隨後失蹤,這期間還回小孩時有說到地下錢莊借款追討,怕以小孩為威脅,才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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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是國中棒球隊今年有班上家長投訴教練不當管教體罰學校老師進行調查陳情單上說明有A同學也被不當體罰輔導室即請A同學調查輔導室即又問還有沒有同學有同樣的情形A同學說我兒子也有輔導室即請我兒子調察(以上敘述是收到校方的開會案件才知道)隨後有致電給家長家長表明同意教練在適當的情況下體罰但不宜過當請問校方是不是有必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願不願意讓孩子介入調查家長是否有權利拒絕校方的調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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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規定得勸導,免予舉發事項外,是否能默認為不得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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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遊戲代練賣方,透過85數字網進行交易,但交易期間買方未告知私下另找第三者賣方,影響了代練進度/成果,原有文字約定不得將帳號交與第三方甚至買方登入也得口頭告知,但買方與第三者賣方交易未果,是否可以要求我方繼續履行契約?那我方對於買方將代練成果交予他人並私下交易之影響交易行為,可以主張何種權利?亦或者應該參考何種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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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小孩向學校提岀師對生霸凌,到校接受調查小組調查時,才赫然發現檢舉書被學校學務主任無告知就將其中一份附件抽走(檢舉書上有明列該附件)。調查過程調查小組依規定全程錄音,我當場表示附件不見了,委員們也確實無看見附件。該附件是很重要~需要調查的部分,因被抽走,導致調查方向改變。雖然在我反應下,另一個主任去向學務主任要資料補印給調查委員,但被我檢舉的老師因此沒被調查到該附件所提之事項。想請問隨意變動檢舉書的行為有犯法嗎?如果想提告,能依哪個法條提告呢?法律追溯期多久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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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被司法機關指定為被告的辯護人,被指定的律師或公辯是否有權利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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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戴上耳塞,正常不激烈狗叫都能防範,但我不正常鄰居狗的叫聲我自側分貝是100~110BD我該如何蒐證提告?我看網路上案例分貝機要符合規格才能提告,自行錄影都是無效最多只能讓警察罰款然後錄影需要紀錄時間分貝機畫面那請問一下,我該怎麼蒐證才有法律效益?錄影畫面內要出現時鐘和分貝機嗎?但我不知該如何向法官證明幾年幾月幾日然後我如何購買符合規格分貝機?我之前去問環保局他給出我規格但我不知道如何購買具備法律效力的分貝機我知道狗叫屬於警察管理但是他們都自由心證我不拿出證據無法逼迫他們處理,我之前查過法條有寫白天合法噪音範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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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建造公寓緊臨之崎零地,權狀各有1/4持分,卻一直被佔有並畫車位出租不法獲利,請問該如何取回所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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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與網路的朋友聊天時,聊到要約出來見面,卻被平台說個人的訊息他們屏蔽了,不管是line的帳號還是地址等等的,要我們匯款35000元到他們指定的帳戶,然後等見到面以後會收取2000元當作服務費,剩餘的33000會退還我們,這種行為是可以的嗎?以及他們平台有權利監控聊天內容並且屏蔽我們輸入的個人訊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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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交通津貼是依照公里數、交通工具、高速公路、省道來評估。以往都是選擇高速公路,近幾年改成走省道,現在公司要求我提供e-tag,因為已經改走省道沒辦法提供公司證明,公司表示若提不出證明就要還給公司「溢給的交通津貼」,我知道這屬於福利,所以公司有權不給。請問公司有權利要求員工還給公司多給的交通津貼嗎?如果有權利,那能要求員工追朔2、3年的交通津貼,還給公司嗎?如果公司有規定「交通津貼溢給的部分需要還給公司」,這點是合法的嗎?感謝您們撥冗回答,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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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高職生,但在前幾天的段考中未考到老師要的目標,老師就跟我們未達標準的同學說:「分數未達70的站起來,然後手機我要沒收(這裡都沒問題,但重點是少幾分收幾天)我就問假如要與家人聯絡但沒手機是要怎麼聯絡,所以我想問說老師有權利沒收學生手機且是用天去計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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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其他的官司,我需要律師打官司,謝謝0966723980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