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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Threads上罵了一個人白癡,他說他要去簡易法庭處理。後來我用了另一個賬號和他說抱歉,他說他接受,請問如果他後來還是去告我的話,他說他接受的聊天記錄具有法律效益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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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教署的學生再申訴評議資料檢索,內有說明"不服...得於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是向高等行政法庭提起還是向地方行政法庭提起呢?是否會因對象(國立學校學生、私立學校學生、市立學校學生...)或案件類型(懲處、成績、畢業...)而有所差異?2.依據教育部的訴願決定書查詢系統,案例顯示研究生、大學生、高中生等不同階段的學生,對訴願決定不服,得向OO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再申訴雖等同訴願,在後續流程上是否有所差異(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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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期間,突然收到簡訊簡訊內容是:「【國泰世華智能助理】身分驗證動態密碼XXXX-OOOOOO,可查詢信用卡相關業務,請於2分鐘內完成身分驗證程序。請勿提供他人以防詐騙。」並非詐騙簡訊,這在法律上算什麼責任?對方真的查詢成功又算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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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大型重機300cc被拖吊北投公有保管場。移置費和保管費用要依小型車費用收取,法源是依照機車費用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是針對違規車輛所採取的行政措施的費用,並不是罰金。有到台北市1999陳述並附上法源材料。法源: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9條車輛經移置、保管者,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予收取。相關解釋令函1.令函文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10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要旨: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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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父親110/01月過世,我奶奶110/02月過世因父親先前有何財產、債務我們並不清楚,因此於110/04月辦理了拋棄繼承(我、姊姊、兩個伯伯),並且已由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但因為奶奶當時已經過世並無法簽立拋棄繼承。我們在111年6月仍收到了稅務局通知父親名下有兩台車需要我們支付牌照稅,其中一部車輛我們後來收到私人停車場通知才知道停放在他們停車場(停車費積欠非常多),另一部似乎成為了權利車。詢問了法院,表示當時奶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過世了所以又代位繼承下來給我們四人,但父親過世當下都在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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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因:甲方與乙方因車禍事故產生民事訴訟,甲方控乙方損害賠償並主張薪資損害求償。乙方於網路搜索甲方任職公司之FB粉絲專頁公開貼文影片中看到甲方正常上班(公司粉專貼文,非個人貼文)及Google地圖中有未知人許於評論功能中評論甲方服務,並提及到甲方(暱稱)。【皆於甲方主張薪資損害的時間段內】請問:1.乙方已以書狀請求法院調查勞動證據,於辯論終結前還會建議乙方主動向法院舉證嗎?2.此舉是否有觸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及等等刑民事責任?3.這兩項舉證對於法院審理的證據力?感謝各位專業律師們的回覆。祝法定大成,律界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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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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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您,父母是在我高中時就離婚,四個小孩的監護權都屬於媽媽的,後來媽媽也再婚了在查詢資料後才知道原來有免除扶養義務這個名詞但我們去法院時並非請求免除扶養而是請繼父收養我們透過收養關係來終止對生父的扶養義務因此我們其中三個子女已經被繼父收養了~但姐姐因為太心軟覺得父親還是要有個人靠比較好所以就放棄被繼父收養,現在問題出現了姐姐已經結婚並長年住在國外她還一度接爸爸過去住但他不好好珍惜一樣酗酒所以又回台灣了父親之後在工作期間又酗酒住院了有後續照顧的問題但社工知道無權叫我們三個被收養的子女為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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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況可以另外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嗎?案例說明:以下一至五為要點摘要目錄:一、一審訴之聲明二、一審結果三、二審上訴之聲明四、二審結果五、問題以下為正文:一、一審訴之聲明(一)確認僱傭關係(二)薪資給付(三)損害賠償(因違法解雇而喪失之利益、發生之損害)二、一審結果全部敗訴,接著上訴二審。三、二審上訴之聲明(一)確認僱傭關係(二)薪資給付第三項損害賠償沒有上訴,覺得舉證說明太費時,短時間內趕出來有難度。其餘兩項與一審的聲明一樣。四、二審結果假設情況是二審全部勝訴。五、問題二審沒有聲明的損害賠償,可以另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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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行政命令、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皆得以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具理由,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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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教公司辦理註銷後的法院清算相關問題我們公司為有限公司(成員:負責人+股東1人),預計今年辦理註銷登記,想請教以下問題。公司狀況:無盈餘,資產負債表帳上為負,無財產項目(購入設備都沒有超過8萬元),無外部負債、欠稅,公司資金缺口都是由負責人直接墊付的(無借據等,負責人沒有要追討/追究)1.請問以公司的財務狀況看,是否走法院聲報清算流程後勢必會因為帳上報表為負數導致聲請宣告破產?還是這兩個程序是分別不同的?以公司狀況應辦理哪一項?2.請問提交的報表帳上為虧損對於清算過程會有什麼影響?3.公司所採購之設備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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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之責任從業人員因於任職期內,有違公司規定之情事如侵犯財物、公物、貸款、失職、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該從業人員除依法追訴(刑事、民事)外,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與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並放棄抗辯權。聘僱契約書第一條契約期間(一)僱用乙方為甲方壹年定期契約的員工,契約期滿經甲方考核通過者,雙方同意本契約自動延續生效;但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同意自動離職。(五)雙方並約定自乙方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間。乙方於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得予以解除聘僱契約。雙方同意以補休方式處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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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置在無尾巷底端。該處為袋狀迴車空間(或私有退縮地/前院平台),僅此一端與544巷銜接,另一端均為住戶圍牆/植栽終止,無任何出口,供鄰里迴車與住戶臨時停靠。我家在袋狀端點左側門前停車,仍留有中線與對側空間可進出迴轉,未妨礙通行。警方以「車頭未順向」開單;我方疑義在於:①該點是否屬法定「道路」範圍②就算屬道路,端點迴車區是否能硬套沿邊平行停車的順向規則③並有B女警未到場勘查仍開單之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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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關兩個行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提起救濟,結果判訴願不受理,請問接下來行政訴訟是各別提一個給付訴及一個克與義務之訴嗎?如果還有損害賠償,能否一起提出(再提一個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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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社區某公寓住戶,因過去常有陌生車輛停放公寓前的主要出入口,曾向警察反應無果後,改以1999方式申訴,後續就交通局勘查後同樣劃設紅線。之後,事隔不到一月,接獲里長通知要簽署塗銷紅線申請,並提到我們家是最後一戶,整棟公寓其他住戶都已同意塗銷。過程中並未接到通知要住戶共同討論,也不曉得為何里長特別把我們留在最後,請問塗銷申請的程序是否有瑕疵?里長找議員真的就能影響交通局的劃設紅線嗎?此外,我的申訴個資是否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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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公司屬於有限公司型態,該公司僅有1位股東出資100%,如因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而此債務全部都可歸屬到僅有1家B公司法人所持有,意思是說,並沒有其他的債權人,請問若A公司進行破產程序的話,除了A公司依法其資本額必須負責債務清償外,負責人個人的財產也會被要求要拿出來清償嗎?再者,負責人的個人信用條件如私人貸款或是申辦信用卡也會受到牽連或是限制嗎?另外,負責人本身會遭法院處以限制令如限制住居或是限制出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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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了解什麼是前面偶然煞車就跟後車未保持距離的的差異與定義是再哪而且又是晚上在堤防拜託請救救我我的車是我上班要使用的交通工具莫名奇妙的一張危險駕駛可以跟我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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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私人設置斜坡道於公有道路側溝上,導致他人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的損壞。雖然政府亦認定該處私人斜坡道是固定式障礙物已經拆除,現階段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爭取賠償。倘若對方堅稱是前屋主所為,購入房產的現任屋主有何責任?關於違建跟障礙物在司法上是否同樣認定處分權讓與呢?還請法律的專業人士給予解答?倘若現任屋主稱是前任屋主所為(水泥斜坡道供透天建築物出入使用),刑、民事訴訟可以援用的法條來捍衛被害者的權益?發律用語有不正確之處,敬請指正。如蒙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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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家外常有學生停在車庫外屢勸不聽態度囂張,家中病人常需要車載出入無法等待對方移車。目前思考對策如下,希望解答是否合法1.簡單暴力將車子"移動"到隔壁學校外牆的花圃裡面2.在不損壞對方車子狀況下警告(ex:使用大量強力絕緣膠布黏車貼禁停公告、以洗魚水塗抹車體等等)3.直接開車試圖出車庫以視線不佳且對方阻礙出入的名義將其撞倒。------當然以上部分都很極端....但不希望動用暴力又好像拿對方沒辦法真的很煩躁或者阻擋出入是否可以走其他法律程序?檢舉報案等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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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立法院2024年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程序是否合憲?以下也有一些問題,想請教:.請問哪裡可以知道立法院院會在2024年5月17日與24日二讀的條文文字呢?混亂的過程,人民如何得知修正或新增了哪些條文?.立法院這幾天的過程,該怎麼紀錄在《立法院公報》上?看得到院會與黨團協商的文字過程嗎?.立法過程中,法條草案是否必須事先公告?.如果的確應該事先公告草案,最遲應該多早之前就讓人民知道?.立委可以在修正動議的過程中,放入從未公開過的法條文字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