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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公司給我們一張勞資協商特休要員工排定一年的特休還要簽名當月排定的特休只能在當月調度不能跨月還分上半年幾月到幾月休幾天下半年幾月到幾月休幾天和彈性特休(這個彈性特休才能自己隨時排)彈性特休用完其他要使用調度還要詢問過主管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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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4代單傳就一個女兒,沒有結婚/談朋友的打算,獨生主義,經濟上寬裕,不想去國外,擔心危險。請問還有甚麼合法的方法嗎?(已經30歲,再拖年齡就越來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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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想請問~去年8月我應徵上助理的工作~但老闆在12月初的時候找我談調職一事~請我調到生產線去當助理~說好的工作內容是一樣做文書的工作(口頭約定)~於是我答應了~12月份發了人事命令且公告~今年1月轉調生產線~我也到產線做文書的工作~但最近卻要我文書的工作完畢後到產線做技術員的工作~請問老師現在我該如何確保自身的權益~因為我當初是應徵助理的工作~我現在跟公司主張~原則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與技術所能勝任~但公司主張勞動契約內有明文規定可調動職務~且當初有跟我協調~並在協調完後公告人事命令~我也無異議的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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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今天王小明到泰國進行縝密的變性手術,失去男性生理的特徵,成為生理女性,問若王小明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其18歲以後,是否依然保有服兵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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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章提到燕麥、堅果等食材原文如下:堅果富含不飽和脂肪酸、維生素E與礦物質(如鎂、鉀),幫助維持血管彈性,也能提供日常優質能量。燕麥含有豐富的膳食纖維(尤其是β-葡聚醣),能增加飽足感、減緩血糖上升速度,並有助於降低血液中的膽固醇。請問這兩段話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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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群網站上會看到一些針對性別、價值觀、國籍等的侮辱發言,包含歧視字眼、性騷擾發言、仇恨言論......等,但因為不是針對特定人士,所以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是性騷擾,請問目前有法律可以約束這樣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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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協助處深夜隔壁鄰居製造噪音時,依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行一字第329號審查意見略以:「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他說在鄰居透天住宅外面沒有聽到噪音,無法適用”噪音確實傳於戶外”。我回覆說在我家屋內很大聲,我屋內的噪音的確由對方敲打牆壁傳來的,我的屋內不就是對方的屋外嗎?但警察堅持不能適用。請問”噪音確實傳於戶外”,怎麼解釋?是否有其他解釋令、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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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實況主未經同意及上傳包含我之遊戲片段,是否可主張因遊戲內腳色是個人之沿伸,從而侵犯到隱私權。2.因為是團隊遊戲,是否可以主張遊戲錄像應該是共同創作而主張民法第184條,該加害行為侵害我的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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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選舉造勢都會在假日舉辦,也會持續性發出噪音。而打電話到警察局反應的時候,他們都表示因為造勢有經過申請,而且也不是在夜間時間,所以無法可管,他們只能勸導。但真的是只要有申請,就算在假日(休息時間)超過合理音量,噪音管制法也無法限制其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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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目前德州撲克在台灣是合法的嗎?因為常看到打著合法的休閒娛樂名義。又如果店家提供德州撲克休閒場所,是先用線將換籌碼,玩完後剩餘籌碼只能兌換商品(飲料、食物等小東西),不能兌換回現金,這樣會觸犯賭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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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則元配辦多個帳號,公布丈夫與小三共同出遊的照片,以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的新聞。雖然媒體報導未提及姓名,也有馬賽克處理,但已經引起熱烈討論,當事人的社群頁面也被找到。請問元配公布照片和對話的行為,會有侵害個人隱私的問題嗎?請問公布小三個人社群頁面截圖和網址的網友,會有侵害個人隱私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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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高中生。我每天都是走同一條路回家,走了快六年。每天我都會經過一個小型社區,門口有個警衛。在前幾個禮拜的某天,他突然對我說:長毛了沒有?在噁心與恐懼交加下,我抵抗著幾乎把我行動能力奪走的恐懼離開。他不是每次都說,只要有人在他就不會說。他還說過我胸很大、身材很好要近看才會知道。雖然我不想看到他,可是感覺得到他在用令我感到不舒服的眼光打量我。我還要繼續記錄多久?希望你們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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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喝完酒因為我喝酒酒醉了不能騎車回家就被A男載回家到家後他說回不了家所以我開門給他進來要暫時待到六點之後我去洗澡洗完澡後我就去上床把被子蓋好陪待在旁邊的他聊天但因為我本人想睡覺也才聊了兩三句聊到我快睡著之後他就爬上床與我發生性行為期間我有說不要並擋住自己但因為阻止不了就直接放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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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描述或記錄BDSM行為(不觸犯刑法282條且當事人皆合意)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算不算在釋字671號解釋文內所提及之"暴力"以及"性虐待"的範疇?是否能在有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的情況下放在網站上而不違反刑法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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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9年11月15號配合公司長期不固定各種時段出勤時間輪班在公司任職期間每個月強制配合平日跟休假加班,每月平均加班時數至少快80每年一兩次加班100時數以上直到105年4月28日罹患精神失眠症病史內容因長期工作壓力太大所導致的失眠症直到105年11月29號因長期強迫配合性加班,導致過勞上下班期間出車禍嚴重休克造成職業災害導致身體精神疾病嚴重因職業災害迅速惡化復職以後很清楚自己的病情不能讓公司知道,只會造成我更多的傷害我的病情在109年暴露是因為長期遭受職權各種霸凌裡面包括在機場裡面駕駛127公里時速沒有明確的憑據就對我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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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表寫我方在畫有紅線路段臨停對方腳踏車則是行駛時疑操控失當致碰撞他車現實為約下午三點左右我方於路邊臨停並開啟雙閃燈單線道車輛能夠正常通行且不需跨越雙黃線車輛則是緊靠水溝約半車身進入紅線對方於我方車輛停止後5秒撞上大約20km/h撞上前有單手騎車及低頭等動作後發現我方車輛后想控制龍頭確已來不及便以腳部急煞但結果還是撞上我方車輛腳踏車則是波及後方另一車輛遭輾壓過去後續有進行報警及對方驗傷對方後續告過失傷害罪想請問大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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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上,因為她讓我損傷60元運費,我罵她是破X,這能構成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