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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會議科技便利,解決實體遠距離問題。股東會可以用視訊會議進行嗎?公司有無公開發行是否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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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全職在家照顧家裡,我在外面工作。我是不是應該給配偶一些可以自己決定怎麼花的錢?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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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裡提到我買的蜂蜜,最近因為添加物違反規定,因此全部下架銷毀。請問政府要求食品下架、銷毀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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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園遊會擺攤時,販賣以知名動畫電影公司「正版授權」之造型模具製成餅乾、吐司、蛋糕等甜點,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侵害?於網路檢索的過程中亦發現相關新聞:「雞蛋糕拚有型侵權卡通模具恐挨告」,文中提及:「若模具未經代理商授權,要是認定有侵權行為,業者恐怕會挨告。」但若以原公司「自身正版授權」之模具所製成之產品,進行販賣或發放的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散布」或涉及商標侵權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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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必須要所有繼承人達成共識,有一致的決定後,才可以真正把遺產分配給不同的人。繼承開始後,如果繼承人有兩個人以上,大家意見常常兜不攏,沒有辦法決定出一致的決定。這個時候,如果就一直僵持下去的話,對大家也不好。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結束僵局,讓遺產早點分配給所有繼承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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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故事裡,大家族中有人過世後,中出現多份遺囑,爭執哪一份才是真正的情況。請問做完一份有效的遺囑之後,可以更改、毀棄或是另外立一份遺囑嗎?此外,要怎麼讓遺囑的內容實現?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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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發生糾紛後,我的權利被侵害了、我被侵權了,為了要求對方賠償,所以要上法院的說法。可是到底實際具體的情況,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真的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問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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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對責任制怎麼規定?公司要符合哪些要件,對員工的責任制要求才是合法的?我的工作是合法的責任制,就代表沒做完就不能下班,而且沒有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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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對勞工的保護規定,與一般法律比起來,確實比較完善。我也希望我跟老闆簽的契約,讓我成為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也讓這份契約屬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可是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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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知的權利,可是為什麼法律規定偵查不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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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面試時,公司表示試用期三個月,並且因為還不是正式員工,所以工資會略低於勞基法,而且不適用公司內部獎金規定,請問這樣沒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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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名稱預查、營業項目、外資或特許行業特別規定應該注意哪些事情?公司稅籍登記及員工勞健保應如何辦理?公司是否一定要訂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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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應徵補習班工讀生相關職位,主管以工讀生時薪不夠高且公司(補習班)員工人數不多為由,詢問應徵者是否可以接受沒有勞保,待之後薪水更高之後再"追加"保勞工保險。若應徵者同意,則如此做法是可行且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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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提出告訴」是指刑法中妨礙名譽的罪名嗎?如果是,那麼不行。因為這些妨礙名譽的罪,基本上都是告訴乃論,意思指「有人提告,檢警才會主動追查犯罪」的特殊犯罪。但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類型的特殊犯罪,提告人必須是受害人,也就是被罵的那個偶像,您並不是那位偶像,所以不能提出合法告訴。也許您會覺得不滿,但法律界認為這種特殊犯罪,比起強盜、殺人等罪而言,非常輕微,所以才設下此種限制。不然法院就會面臨無窮盡的小案,將會導致重大犯罪發生時,沒有多餘的人力跟時間去應付,對大家都不好。註腳第309條公然侮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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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在2019.7.4開始實施,判例、決議制度廢除。同樣都是為了統一見解,請問「大法庭制度」比「判例、決議制度」更好的原因?大法庭是否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邀請當事人律師、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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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從種植目的判斷,才能知道會不會涉及犯罪,說明如下:如果單純只是想觀察大麻這個植物的生長狀況而種植的話當栽種的目的,如果只是單純為了觀察大麻植物的生長狀況,並沒有其他目的,完全沒有想要繼續利用自己所種的大麻變為可吸食的大麻的話,不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問題。是為了製造毒品而種植此時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的「意圖供製造而栽種大麻罪」。想深入了解其他和「製造毒品」相關的犯罪,可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胡詩唯(2019),《怎麼樣的行為算製造毒品?栽種可被製成毒品的植物犯法嗎?》。註腳毒品危害防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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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打工的地方分成許多部門,公司為避免支付加班費,規定同一部門一天排班禁止超過八小時(公司採用時薪制)。請問若於同一間公司的兩個部門內,一天內各工作4.5小時,是否可視為一天超過八小時而要求加班費?懇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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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同一個房間,坐在隔壁的人吸食毒品,自己沒有吸食但是也沒有舉報,如果在房間裡被警察抓到,其他沒有吸食的人,有共犯或是包庇的相關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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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次在實體店面購買貼身衣物,且賣家有告知說貼身衣物在購買後不能退費或是退換貨,但在購買後發現其商品含有螢光劑。雖然目前在法律上好像沒有明文規定螢光劑是非法的添加物,但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仍能要求賣方提供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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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持有由法官所核發的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稱為有令狀搜索。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急迫情況,可以例外沒有搜索票仍進行搜索,稱為無令狀搜索。不過事後還是需要得到同意,萬一法院不同意,那麼這次搜索得到的物品就不能作為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搜索票應明確記載:所犯的案由。受搜索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應扣押的物品。除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還不明確時,才可以不記載。要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搜索票的有效期間,且須記載搜索票過期後不可以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