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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常有活動需要報名或是甄選,而通常採用Google表單作為報名表或甄選表單。報名表或是甄選表單中,通常會有一題「我已閱讀協議條款並同意遵守其規範」或是其他類似的敘述,填表者勾選選項「是」才能繼續填表單。若錄取者並未在協議條款明定之時限內放棄資格,導致活動主辦方已有行政方面的支出,主辦方是否得主張,錄取者於填表時已同意遵守協議條款之規範,因而向該錄取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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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學校公開場(如:超場、走廊)合拍下火爆影片,上傳到網站社群中,這樣的行為會違法嗎?當事人、學校可以要求Po影片的人下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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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借貸行為發生時,債權人以匯款形式借錢出去,若事後債務人不承認該筆匯款是借貸行為(匯款可能是贈與、交易之類的),該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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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若將房屋借名登記或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於母親),日後父母其中一方若以法定代理人身分進行代理行為,借名登記與贈與兩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是否侵害問題有什麼分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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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軍人或警察在執行演習或勤務,因而收傷或死亡,對其補償作為為何?國家有無相關法令可以對其保護,法令上有所謂撫卹條例,但這些算不算上行政上的補償這些算不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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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擅自使用網路上Kuso影片,把不相關第三人的名字放在字幕中,並用Line傳給其他人,這樣的行為會違法嗎?對於原本Kuso影片製作者、不先關的第三人會有侵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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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附近有國術館,每次經過都好奇國術館內會從事哪些行為,幫助客人克服哪些身體問題。請問一定要有執照才可以開國術館嗎?國術館可以從事哪些行為呢?可以推拿、整骨或是給藥酒或藥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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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1)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2)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3)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4)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5)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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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到7/1號我們也於6/29清空交屋鑰匙返還房東7/7房東突然說桌子斷裂並且拍照說是我們用的後續又多窗戶床架斷裂等問題出現我們交屋當下並無拍照也無再多簽訂契約房東也是口頭約定說先還一個月押金剩下一個月押金由於帳單7月中旬才能收到於是先放她那現在要扣我們放在他那的那一個月押金租屋期間4月水管阻塞房東也不願付款我們簽訂是行政院下載的租屋契約但因已交屋後我們以為已經沒事我們合約以丟棄我有方法可以請求房東付款嗎?請問我有辦法拿回我那個月押金嗎?我已交屋都過這麼久我還需負修繕責任嗎?如果今天要調解我無合約也無交屋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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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透過研究,我設計出了一個全新的、有商業價值的在組織行為學模型。它屬於資訊揭示中有技術思想及特徵者。也有新穎性、創造性及實用性。但它算是法律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中的「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實施之方法或計畫」嗎?究竟有沒有辦法以此OB模型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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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超過100年藝術家所創作的作品應該不是著作財產權保護範圍,作品已經變成公共財,人人都能自由使用。我看到有人複製藝作家作品,我可以將複製畫購入,再以它為底稿,複製出更多技法精美的複製畫嗎?這樣的行為是否會侵害製版權?想知道製版權相關規定,像是:是否要申請登記、是否有公開資料可供大眾查詢,避免民眾侵害他人製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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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任職高中校園的朋友近來常處理網路霸凌問題,常見模式如班級同學以匿名方式在"靠北X中"辱罵同學、散播謠言、亂改圖來攻擊同學。同學彼此間互相猜測留言者,造成班級不睦,家長亦慣性指責校方管理不當;導師或行政端也只能告誡相關法律責任或行政調查來進行事後處置。想請問:1.如果同學是在"靠北X中"這種非開放、非校方可管理的網路留言,有何種合法方式可更積極得知留言者?是否要等到家長提告、進入司法程序才能得知IP等資料?2.除了刑法妨礙名譽、民事相關損害賠償外,進行網路霸凌的同學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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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權利車掛別人的牌讓警方以第十二條第五款A車掛B牌被扣車(第五款只需扣牌)申訴後警方改說我沒有明顯駕駛行為說我是掛別人的牌道路停車,(我明明發動準備離開,警方在前面攔查我還能動嗎?)硬是改以停車來扣我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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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18歲已婚為完全行為能力者,若需要引產是否也只需要配偶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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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生1、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輔助辦法第5條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直接排除行政訴訟,是否超越母法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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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借用人遭到暴力被奪走借用物品,應為物主或是借用人向搶奪者提起強盜控訴?及搶奪者後向物主串證,謊稱搶奪者其行為為物主委託抑或是搶奪者才是物主,原物主為第一借用人的情況下,強盜罪是否依舊成立?或僅能以強制罪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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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在無具體證據下對原告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原告提供監視器畫面及證人作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於法庭上卻直接向法官說原告毆打被告,請問這樣被告的行為構成毀謗嗎?另外,被告針對同件不起訴案件,再次向地院提起訴訟,這樣被告會構成誣告嗎?以上兩點,可以用損害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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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經過是這樣的!今天早上坐公車我看到有乘客吃有味道的飯糰和飲料(2瓶生活綠茶)因為現在是疫情高峰他也不顧他人眼光繼續享用美食;我就照相po到林口社團上但因為相片沒有把臉p掉讓社團的人看,我並沒有把文章刪除應該是管理員刪除了(因為評價兩極)!現在當事人的家人說他吃東西因為人不舒服(我不清楚是什麼樣的不舒服但我看起來他就很餓)有保留截圖要到派出所告我,我想請問能提告我除了肖像權還有什麼?那對方是否也有違法的行為?我將會面臨什麼樣的刑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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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僑生,因在台灣讀大學期間有刑事紀錄被判緩刑的前科,導致大學畢業後因為移民署的法律,沒辦法繼續留在台灣工作,規定30天內要離開台灣,並且4年不能入境台灣,我上網查一下,有條規說可以申請行政訴訟,但我不太清楚申請管道和過程,請求各位的幫忙,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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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否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B)若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C)假若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可單獨為法律行為。(D)若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且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上列四種陳述情形如何?何種陳述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之內容?當採用不同之陳述作為規定方式時,對於所謂的中性行為在法律適用方法上,可能的影響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