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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的老闆有多家公司;在未獲客人同意下,公司要我們將A公司取得的客人資料如:電話及姓名..等至輪入至B公司系統中,這樣可以嗎?前提是:客人留下的姓名電話及e-mail帳號及地址等個資是給A公司業務上使用,並於表單上有向客人說明個資使用於A公司;但若老闆仍要求員工要去執行上述的行為是否員工也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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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修到基本權主體的章節時,遇到此題:下列關於基本權主體之敘述,何者正確?(A)凡自然人均應享有基本權,因此不分國籍,外國人也都可享有全部我國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B)私法人可作為基本權之主體,因此私法人亦得主張宗教自由、選舉自由與政治選舉權(C)地方自治團體可主張享有工作權,而要求不經中央許可發行彩券(D)自然人及私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但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於一定條件下,非法人團體亦為基本權主體想知道為何(B)為何不正確是因為私法人為一個組織團體、公司,所以不得主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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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朋友來店消費,未收取拖鞋租借費,而讓朋友直接使用。2.客人付10塊錢清潔費,店員放入收銀機後並未寫單,於日結帳時卻無正額10元。3.公司規定日結帳時若為負額,則員工需自負虧損,員工遂於日結帳正額時拿走多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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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中央與直轄市間「權限爭議」】——空污(地方自治裁罰權)權限爭議,不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是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其中所稱「上級機關」指對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行政機關,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因此環保署對於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所做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新聞網址:https://taronews.tw/2020/03/10/632583/問題二:【直轄市間「事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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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公司交付工作任務不慎觸犯外國商業詐欺走私(逃稅)在國外服刑完畢案發後公司總經理告知因為是公司事情而導致官司纏身公司會承擔所有責任聘請律師支付費用請我不要擔心出獄後回公司上班公司卻用該案件尚有其他員工被告未結案為由拖延不支付高額的律師費可否有法律條文明確認定可以跟公司提出請求支付律師費的要求另外可否一併提出坐牢期間的精神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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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檢舉了藥頭,而被列為關係人但是當初我去檢舉時有跟警察說為了怕後續麻煩所以不希望將來案件確立後,跟我有關聯,但是就在藥頭被抓的那一天,晚上對方女友就找了一堆兄弟來公司找人,還好我下班了,這樣對我來說真的是一個困擾,現在我可能連工作都不保,難道警察辦案都不用顧慮到檢舉人的安全,這樣以後誰敢檢舉,原本的好意變成我每天深怕被尋仇,難道這就是檢舉人應該承受的嗎?https://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20/doc/Civil%20Service%20Ethics%20Office/公務員未依保密規定處理檢舉案件之法律責任研析專報.pdf這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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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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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支出證明單據(以下為記載內容)支出科目:**建案房地款事由:茲收到新台幣500萬元簽領人:吳**經理(無簽章)會計(余**)經手人(無簽章)1、請問該支出證明就A公司而言是否為該公司營業費用支出?或應如何界解讀?2、該支出證明單據之法律關係存在誰與誰之間?與他人有否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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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關於室內設計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工程合約中,公司也就是乙方,簽約頁面如下立委任契約書人甲方業主資料乙方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統一編號執行人設計師的名字請問公司方是否能在立委任契約書人上,額外打入執行設計師的名字嗎?在執行設計師任職與此公司的情況下,合約設計師未簽名蓋章請問公司擅自列進去對設計師是否有影響?或是以後假設產生糾紛時,設計師是否會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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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快20年,在5年前,檢查出心臟有問題,一直到現在,公司在工作上也做調整,可是身體狀況也沒好,提出自願讓公司遣送,不知道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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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先生是一位土木技師,最近有意自己職業,是獨資,不知道公司名稱是該以❝●●事務所❞還是該以❞●●公司❝取名較為恰當,還有關於稅額部份,那種稅額比較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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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婦泣訴,他們向銀行貸款裝修的全新廠房,先被不肖集團堆置廢棄物,接著又被一把火燒毀,「我們全家可能會因此破產」。橋頭地院認為郭哲瑋惡性重大,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判他10年徒刑,另24名被告則分別判處8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專案小組成員表示,因為濫倒廢棄物遭法辦的不肖業者,多數判刑不會超過2年,其中多數會以協助清運垃圾、繳罰款等手段爭取緩刑,而過去被依《廢棄物清理法》判刑最重的案例,是雲林東佶環保公司在承租土地堆置高污染事業廢氣物,業者遭判刑8年,這次郭男被處10年徒刑,應該創下史上亂丟垃圾判刑最高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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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15/VDG654YIFFAPJL4KOG2CWPMO54/請問為何多數律師主張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反而以「民法」作為求償依據?蓋台電公司是經濟部之附屬機構,非行政機關惟「台電人員」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無論如何都是「怠於執行職務」,不管是以「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都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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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統一要求所有員工改簽新版勞動契約,新版契約跟我剛進公司時簽的舊版契約內容不一樣。但新版契約的上寫的「聘僱時間」追溯到每位員工原本到職日期,這樣合法嗎?另外,公司拿給員工看後,請員工當場簽名,沒有給員工契約審閱期間,或是提出意見的機會,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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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般公司蒐集客戶的電話,僅用於聯繫客戶到店取貨,或是業務上的聯繫溝通,仍需要簽署「個資書面同意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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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Pt,在一家大公司(貨運)工作了三年之久,這當中工作都穩定1-5上班六日休息,這樣持續3年,在最近二個月某位主管在安排班表的時候,多幫我安排5天放假以及更改上班時間,有詢問他為何多安排我問天放假,他給我的回覆是,人員調度,但是我們公司裡面的pt有四,但是他卻只調動我一個人的放假,有告知這樣已經影響我的生活,然後最近二天,是調整我的上班時間,也沒有清楚說明原因就直接調動,我有詢問一些同事,他們說裡面的主管就是在針對你,不管你怎樣做事情以及反應一些事情裡面的人都會覺得是我的問題,現在只要上班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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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發生消費糾紛並至消保會申訴在幾日前因為不想出面調解而且只是希望公司能夠知道這件事並且改善所以已經撤案結果公司寄gmail跟我說有派人來找我但都沒人多次聯繫未果便向派出所報案查詢結果沒查到所以要我到律師事務所調解不然就告我誣告聽說沒有提出刑事告訴是無法成立的那我還需要回覆他嗎?還有已經撤案了他們公司要調解什麼?應該怎麼處理另外我想問去消保會申訴公司是可以拿到我的個資並且來我家找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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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新進人員報到前會口頭告知有交通津貼,並自民國87年起有會計紀錄發放,人員管理辦法裡薪資福利規定卻未提及到。現因修改辦法,公司不進行勞資協商而逕自修改辦法,並說明因新舊法未提及而取消發放。此舉有違反勞基法嗎?有任何法律我們可以依循去爭取權利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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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事室內設計行業,用前公司任職時所設計的作品當作作品集,寄e-mail給面試的公司,不知道為何前公司得知此郵件內容,將我提告妨害秘密、侵害著作權。我也告知檢察官我只是拿來面試的用途,並非散佈或賺取利益。但檢察官說,只要將公司的資料給別人就是不行,且應徵會反映應利益在你的身上。這樣我該如何應徵我的工作?他也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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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業人資,有外部公司打電話想針對已經離職的同事進行資歷查核(referencecheck),我應該留意哪些事情才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呢?1.我如何確定前同事同意作資歷查核?或是資歷查核不需要取得被查核者得同意。2.哪些事情是對方可以詢問,我可以回答的,希望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