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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餐飲業正職,公司有紙本班表還有臉部辨識打卡,但在工時除錯的時候沒有按照打下班卡的時間計算,而是看紙本班表,明明上9小時但只計算8小時,公司的上班時數是按照每月工作天*8小時=上班總時數去計算但是發一樣的月薪,另外每次上班至少要上6小時,若是超過8小時至10小時,這2小時會挪移到其他不足8小時的天數,只有超過10小時的時數、超出當月總時數的這些工時才會按照加班費計算,甚至還會要求正職人員要留到最後做「閉店確認」但是這等待的時間是不給予工時的,在面試的時候有口頭告知,但越上班越覺得不合理,想請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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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24年11月已經結束合約,目前無職業狀態,前公司因為2025年業務機會,口頭上告知讓我1月去參加培訓訓練,當中沒有支薪無勞健保,一樣維持無職業狀態。需要等待確定工作時間才會安排簽約即安排確定工作時間,如果當中有找到新公司,並入職。我需要返還前公司的培訓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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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對我大聲咆哮,還說我就是兇你,你能怎樣,我說你是兇什麼,他說你都沒有在做事,我說我做的事你都不知道,大家同事都知道我做很多事,他說離開辦公室都要與他說,我說我去上廁所也要與你說噢,他說離開就要與他說,但他之前沒有這樣與公司同事說過,而且他自己離開也都沒有說他要離開去做什麼,這樣的行為算職場霸凌嗎,我可以告公然侮辱嗎?畢竟我都有在做事,但他侮辱我沒有在做事,對我人格造成精神傷害,害我都睡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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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師故意將被告上班地列入居所,故法院公文書亦送達被告上班地,致全公司皆知此事,且公司規定上班期間不得處理私事,含信件代收,原告是否有違反妨礙袐密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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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騎一雙載機車發生車禍,單騎強制險過期一天,雙載乘客是車主,兩方都同一間保險公司,雙載乘客選擇用載她駕駛申請強制險理賠領走6萬,是乘客自己申請自己的強制險,理當兩方車主是互相請領對方,因單騎車主一直沒申請,所以讓雙載乘客領走6萬,在單騎車主與雙載乘客調解時,調解官載明單騎駕駛需賠16萬,10萬現金當場支付,另再寫明6萬元含強制險共16萬,請問這樣寫法,單騎駕駛需再拿錢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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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飲業工作公司會因為沒有客人而多排休或是早退回家然後都會扣薪水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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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傷假仍在台大醫院開立的休養期間。1、公司發存證信函要求指定七天內親自到廠說明。然而相約老闆時間均說沒空,到公司也說沒空。2、信函還要月底要求復工出示勞工局認定職災醫院醫師休養證明老闆對請假完全不回覆也不拒絕。請問各位大律師怎麼回事第一點:是否犯法第一、二點:感覺在設下圈套壓迫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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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員的上班10小時加班2小時工時12小時年假喪假公司以8小時去換算可休天數是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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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到官方的快簡精華影片裡有自己出現在畫面內,是否可以請活動方移除?活動方可以主張自己擁有著作權嗎?如活動方只授權給某一家攝影公司在活動現場拍攝,是否可以禁止其他專業攝影師進行拍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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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非房貸,只是為了建物保火險,期間111/11/11-112/11/11,屆滿前保險公司沒有通知續保,直到112/12/20想起續保,保險公司承辦表示確實忘了通知,但續保時間要從112/12/20開始,我能要求自112/11/12續保嗎?我認為公司忘了通知,因本人有合約關係保險不能中斷,但保險公司還是說只能12/20接續,還是我能提出切結書等相關方式要求接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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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其董事A和B在選任時原分別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和20000股,B在當選後即售出其持有股份15000股,而110年公司股東會開會時A持股為50000股,設質為9000段,試問:(1)B是否仍為公司之董事?(2)A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為多少?(3)又假若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C簽立發起人契約以設立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C得否以信用或技術或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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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本身有幾間店目前工作的B店年前即將結束營業雖然老闆有挽留問可否到其他店上班綜合考慮後想要自己另外找其他工作這樣還能跟老闆要遣散費跟年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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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未依規定回收製程錯誤而造成電子癈棄垃圾,而是直接丟-般垃圾,可以如何舉發或告知?公司是間大公司,但工作人員卻不依公司規定回收,公司是否該提供電子垃圾回收的相關教育,不然組長都沒做好榜樣帶頭這樣做。(只想讓地球更好的小員工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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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公司徵才上面寫有團體保險,但是現在職災發生後要理賠去問人事,她說課長以上才有資格這樣是否刊登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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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般公司蒐集客戶的電話,僅用於聯繫客戶到店取貨,或是業務上的聯繫溝通,仍需要簽署「個資書面同意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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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違反公司內部的作業安全規範而發生職災,雇主當然依法要給予補償,但在補償後,雇主是否可依已制定之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另外就勞工違反作業安全規範而予以適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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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因需要實習故目前正在做的打工可能沒辦法繼續做(尚未確定),但先之前曾經有向店長提及,這幾日店長告知公司因考慮到訓練新人的時間,偏向讓我做到12月底(勞保也會停),若在實習前想再賺點小錢可以將我改為短期派遣的模式(不會有勞保)。因自身考量想說做到12月底就好,想請教這種狀況有機會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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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描述:自有家族企業,父親為董事長兼最大股東,我持有約25%股份。父親在X山銀行以我的名字開設了股東分潤帳戶,每年往裡面轉帳。在X山銀行我還有另外兩個帳戶,使用網路銀行時我擁有動用三個帳戶中所有的錢的權力。問題:因為股東帳戶裡的金流是公司會計經過父親授意而操作的,我如果動用了那些錢,算不算竊盜?本來就在我名下帳戶的錢,我應該有資格花掉或轉走吧?我的理解有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