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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關兩個行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提起救濟,結果判訴願不受理,請問接下來行政訴訟是各別提一個給付訴及一個克與義務之訴嗎?如果還有損害賠償,能否一起提出(再提一個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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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媽媽帶4名子女身體問題因無法上班..(吃精神科藥近五年..目前子宮子癌3期開刀完沒多久)(小孩父親已過世五年多)然而大女兒聽信公司店家故意賣乖到自己成年後..店家教小孩辦理遺失身分證..離家出走前半年多又偷走單親媽媽跟兄弟姊妹的錢..老大知道我會提告他..所以他故意拖過六個月追訴期(所以一滿城年就離家了)這樣是否可以對成年小孩提出未扶養義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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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之責任從業人員因於任職期內,有違公司規定之情事如侵犯財物、公物、貸款、失職、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該從業人員除依法追訴(刑事、民事)外,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與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並放棄抗辯權。聘僱契約書第一條契約期間(一)僱用乙方為甲方壹年定期契約的員工,契約期滿經甲方考核通過者,雙方同意本契約自動延續生效;但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同意自動離職。(五)雙方並約定自乙方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間。乙方於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得予以解除聘僱契約。雙方同意以補休方式處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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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在以下題目與情況甲向乙購買A地,乙交付A地於甲,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A地被政府徵收,乙受領該補償費。以上情況中與此兩條條文關係與該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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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兩人於網路電動認識,12月兩人第一次見面後,認定為男女友身分,女要男轉學考到自己學校(兩人不同城市),兒開始放棄原專業,想轉學考未成功,後來又教唆搬離原家庭到女網友城市就近,要兒半工半讀以利兩人發展,父母氣炸致電女網友,反被她嗆無權干涉她交友權利。女方父母雙亡無特定人管教,眼看兒不久滿18歲更無法管束,目前他已停止學習狀態,滿眼配合女友作息日夜顛倒,感覺準備滿18立刻飛往女友身邊,父母非常擔憂不理智行為,能怎麼辦?(非常無力😭)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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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讀生,在月底的最後一天得知明日起一個月都不會排我的班,這樣是可以的嗎?因為也不確定勞動契約是否有約定時數,雇主說他們有缺人手才會排班給我,所以這個月是沒有班的。想詢問我的權益是否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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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跟欺負行為有什麼不同,要怎麼區分呢?兩種行為都會造成他人受傷,分別要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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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及澳門的合法性交年齡為13及14歲,如果帶女友去當地旅行時發生性行為,會否會在回國時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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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客服人員打電話跟我推銷新的電信資費方案,電話中談到:每月費用、可使用內容、綁約24個月,客服人員答應我如果有提前終止的需要,可以撥打客服找他,他會向主管說明並免除所有違約金。業者通話系統會將電話內容錄音,作為雙方同意簽約的依據,之後我手機收到簡訊說合約正式生效,並簡要記錄了合約內容,出現客服人員在電話中沒有提到的部分。這是我第一次體驗用對話達成簽約,以下3點請教:1.我們簽訂的合約只有電話內容,還是後補的電子檔也有效力?2.簡訊有紀錄但電話沒有說明過「如果客戶提前終,支付違約金計算方式」。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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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人骨折需乘坐輪椅,惟大門口檻太高無法直接用輪椅,故想加裝移動可拆式斜坡,僅有出入時使用,管委會要求利承諾書,請問這有法律效益嗎?目前不簽署原因是無履約時間、賠償條款明細等,想詢問是否有法律效益,他們可以因為住戶全部同意,而逼我一定要接受嗎?謝謝。內容如下立承諾書人為提供3F住戶傷患者需另外增設可拆式移動斜坡之使用,此斜坡與管委會無相關性不做任何維護與責任。願依並承諾以下規定與事項,絕無異議。一、擺設可拆式移動斜坡,不可對建築物、地面與設備造成損壞,諾造成損害立即停止安裝並承諾書人維修並恢復原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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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著作在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後使得利用而後續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及利益分配權一樣要交由法代代理或同意之嗎?利益分配是屬法律上的純獲利益還是非純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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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二手商品,發現有故障或非故障不喜歡欲7日內退回賣家回覆如下:"於本賣場所購買的物品有問題請寄回給原賣家檢測(請勿將商品拿到其他電腦商家做測試)如有以上行為者本賣場一律不保固(近期常常遇到這種行為的買家)退回物品若經賣家測試為正常(請支付300元測試費用)來回寄送運費也是買家要自行負擔"試問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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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服從之行政處分」係德國學者HansJ.Wolff提出之學理,指行政處分之作成之前須經相對人或關係人接受其義務始發生效力。請問此處分須與相對人承諾,行政機關始得做成處分其法律效力為何?其相關一般法律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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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所有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規定而判決無罪的行為人,法院都會同時判決施以監護嗎?請問監護期限可以延長嗎?是否有延長次數限制?刑法第8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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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假冒我的男友,發佈多張與我的合成合照或我的獨照以編輯貼文,前陣子甚至發文說我已經死亡,讓我不勝其擾,想問這樣的行為我能如何以法律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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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以勞方怠速過久為理由,連續二監視勞工在車上的行為而給與逞處,第二次更在勞工在車上休息時間監視勞工,當時怠速皆符合速管理規範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請問這樣合法嗎,如果違法勞方能用什麼法條控告資方?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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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的老闆有多家公司;在未獲客人同意下,公司要我們將A公司取得的客人資料如:電話及姓名..等至輪入至B公司系統中,這樣可以嗎?前提是:客人留下的姓名電話及e-mail帳號及地址等個資是給A公司業務上使用,並於表單上有向客人說明個資使用於A公司;但若老闆仍要求員工要去執行上述的行為是否員工也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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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方與商家產生消費糾紛,由於商家的態度惡劣,氣不過將而將商家的行為及對話紀錄po上網,但po文內容皆為陳述已發生事實,沒有謾罵及不雅文辭攻擊。1.若是在po文中以任何方式透露商家公司名(例如對話記錄中沒有遮檔商家名稱),這樣會觸法嗎?2.承上,那如果po文中沒有透露商家名稱,但有網友在底下的留言透露商家名稱,這樣該位網友會觸法嗎?(該網友可能是透過某些線索得知商家名稱。例如該商家先前曾把與我方的對話記錄遮住姓名po在自己臉書討拍,而我方po在網上的文章有截他的討拍文的截圖但遮住姓名,該名網友看過該商家的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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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與賣方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已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開工,開工後59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詎料,賣方於109年3月3日始取得使用執照,並向本人表示,依買方繳交第一期房地價款日期,倘超過590日,才給付遲延利息。請問賣方就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計算,是否已違約?二、另,合約第12條約定賣方取得使用執照,接通水電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屋手續,惟賣方拒絕買方授權第三方驗屋公司去驗屋,說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