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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工程施工遇到鳥巢,一般該怎麼處理?又請問這幾天發生臺東縣政府體育場因為施工,將雨燕原先的巢拆掉,再把小雨燕移入新的人工鳥巢,導致小雨燕難以生存,詳細請見關鍵評論的整理: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8115請問這個事件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如果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話,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是否可以對臺東縣立體育場處罰金嗎?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20001&flno=43另外有留意到公程會有「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裡面有提到可以免辦理生態檢核作業的例外情況。如果政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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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提到彰化縣西鄉有村長收賄,進入司法程序,暫代的村長由鄉公所指定。新聞報導請見: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4223請問為什麼暫代的村長,可以由鄉公所來指定呢?為什麼不是另外再辦理補選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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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2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本例中丙為何法律地位?又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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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所構之農地出入依賴一產業道路(當時就已通行15年以上,路面由鄉公所鋪設完成),道路全線產權分屬多人(包括本人)多段共同構成,為一單向出入道路。約5年前,最前面臨接縣道地主曾揚言封路但未施行,近日又藉口需索通行費,請問如何維持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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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處停車場屬於縣政府,因配合場域施工,需將場域內的車輛遷移,以公告7日以上,如場內車輛仍然未移除,主管機關將強制移除,本縣停車場法無這項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強制移車有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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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政府舉辦南迴藝術季於上週六傍晚開幕會,進行戶外大會餐,採自助餐卻任人自夾,座位也零距離無隔板,民眾痛批縣府帶頭違反中央防疫規定。縣府衛生局表示,將對主辦單位文化處開罰最高的30萬元。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2015請問縣府衛生局開罰縣府文化處,有沒有左手打右手的問題呢?另外這和當年國防大學與衛福部之行政爭訟(國防大學學生因校方涉歧視愛滋患者,而將學生退學一事)又有哪些不同和相同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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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苗栗縣政府先前的公告(現在已解除)是法規命令嗎?是否有合法的授權依據?是否有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哪一條?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效果是什麼呢?苗栗縣政府6/7新聞稿:即日起本縣移工除工作外停止外出,勞青處與警察局全面稽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4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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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網路的霸凌事件上我對兩個人提出了妨害名譽的告訴,其中一個已經開偵查庭並和解,和解條件發文道歉+捐款弱勢團體,然後另一位一直沒收到傳票但他看到了前一位的道歉文私下找我和解也捐款弱勢團體了,但我查詢該案件依舊在偵查中所以我打電話去問說把上述狀況再告知了一次,警方說他無法處理我要去自行去地檢署遞撤告書,但我看撤告書的表格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麼寫?對方是外國人所以我也是要問出他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居住電話這樣?因為沒這位的傳票所以也沒偵字第幾號我該怎麼寫?我網路上找好像也找不到跟我類似的案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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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ÜST、ARCO都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請問他們擔任的角色是什麼,可以授權的範圍?授權金是統一訂定嗎?加入的音樂著作人會享有怎樣的權益?(如:何獲得授權金、發生著作權侵權問題可以由團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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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參加調解,明明雙方已經調解談妥了,調解委員卻告訴我們,這份調解筆錄要送給法院審核。如果審核不通過,調解就不成立,等於我們白白談了一個下午。調解成立不就是「雙方意思合致」嗎?請問法院如果審核不通過,調解是不是就完全沒法律效力了?還是我們一開始就應該去法院調解,或在廟口直接擺一桌談和解,就沒這問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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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私有地(200坪)落在道路及公有地中間,也向該縣府相關地政科單位科長及主任協調,也向市府發文陳請,而縣府地政科也建議我們走行政訴訟。但市府發文回應:私有土地部分已確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有容忍公眾通行之必要性。承上,該道路業已郭處破壞影響用路人安全,本所後續派員改善道路。家中意思是該有的私有地圍起來,屬於公有地部分鋪設瀝青修補馬路,而私有地不給市府鋪設瀝青。請問如何維持護自家私有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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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篇其實是要針對UBIKE共享單車。該服務已擴及雙北,桃園,新竹,嘉義,台中,高雄。可說是天天騎也不為過。那下列一些問題,給大家思考有無違法。1.某甲見路旁有一台某乙借的UBIKE停在路旁車格,將其停放回Ubike站點。得知該車租借約120小時。(約五天)某甲是否有故意之嫌。某乙是否有故意之嫌?2.小吳刻意將他人租借的UBIKE放置停車格,不特定時間才會使用。3.因為過卡才須付費的機制,林先生將前一位使用者沒刷卡完成的車輛騎走。4.一台UBike放在蔡先生的家中。因人煙稀少,沒人發現。5.藍小姐將UBIKE噴上藍色塗漆,外觀很像UB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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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政府申訴/更新會提問有關都更前置階段費用收取問題,更新會委辦廠商於LINE都更群組張貼一份由更新會律師出具之"法律顧問意見書",請問(1)"法律顧問意見書"與"法律意見書"有何不同?(2)若未來有都更費用爭議,更新會理監事可以該律師之"法律顧問意見書"做為免責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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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8條,更新會得依"民法"委任機構統辦更新業務。請問所謂"民法"係指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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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分別是古董市場攤商,甲因肚子痛所以離開攤位,乙自動幫助甲顧攤,賣掉了古董花瓶,獲得三萬元後放在甲的錢箱裡,之後乙另有要事離開,丙過來表面上要幫忙顧攤,卻把甲原標價一萬元的古董茶壺以一萬五千元賣給自已的客戶丁,一萬元放甲的錢箱,另外五千塊放自已口袋,被上廁所回來的甲抓得正著,請問甲可以依據何種債之關係向乙和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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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委被罷免之後,他還能參選什麼?是除了他被罷免區之外,都可以再次參選其他區的議員或是市長嗎?還是必須等待四年之後才可以重新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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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更新會於109年10月成立,12月經市府核准,但在同年6月即與特定廠商簽協議書,未先經會員大會同意合作對象,會員大會也不知道相關條件,這些都可理監事會於事後追認嗎?這樣的程序合法嗎?可以法依行政程序法或訴願請主關機關介入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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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買家在官網下單,要使用7-11店到店的貨到付款,由於賣家疏失,忘記使用貨到付款店到店的方式,直接將商品使用店到店取貨方式,當天晚上已經打電話詢問過7-11,不能取消寄貨,只能等到店後,請客人不要去取件,一個星期後會自動退回門市,也簡訊通知買家說明,也請他收到取件包裹不要理會,結果買家還是去取件,造成未付款取件,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將貨款取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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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剛進公司時候在台北市工作之後公司收掉後將我調至新北市工作新北市南港收掉後將我調至新北汐止卻一直支援桃園距離居住地47公里請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我該如何向老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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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r小玉(朱玉宸)利用變臉軟體製作變臉A片牟利,遭合成的受害者不分男女、職業高達上百人,包含立法委員高嘉瑜、市議員黃捷、藝人蔡依林、網紅愛莉莎莎等,一年初估大賺上千萬元。由於目前深度變造人臉犯案、以此不法獲利缺乏法源管制,檢方昨只能訊後諭令30萬元交保。https://udn.com/news/story/6839/5829671請問相關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有哪些?「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又有哪些法律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