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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來台租車自駕遊,但不幸地發生交通意外。當時,停在路口打燈等待左轉,但後來對方車子從後撞上來,當時已報警進行筆錄,理應我方沒有錯。回港後,收到租車公司的訊息,指保險公司回覆,對方全責的情況下,將賠付我方車輛損壞的全額損失。但我方仍要向租車公司賠償折舊與營業損失的金額。由於我從香港來,不熟悉台灣的法律,想問一問我可否向對方進行民事索償有關金額?用不用親身到台灣?有什麼程序要進行呢?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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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因為我前夫違法販賣口罩被捕,前夫、我和兩名員工同為被告被起訴,但因販賣口罩的行為和得利都為我前夫所有,所以當初前夫答應訴訟過程和日後判刑之罰金他都會全數負擔。但又因2023年6月我與他(前夫)離婚,如今他挾怨報復,要求目前二審律師與我解除委任關係,律師也透過lineline告知我,要我負擔委任律師費,要不他就與我解除委任關係。我就只能被動接受如此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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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市政府設立之公園,忽遭公園內路樹樹枝砸落,致頭部受傷,縫了7針,及其他部位小挫傷,可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大約可以落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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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2F天花板跟內牆(對面是內部廁所,牆壁內是共用管線)漏水產生嚴重大面積壁癌問題,請水電的來抓漏,沿著公用管線往上發現是5F區段的公用管破裂,管委請水電修繕後,我們2F漏水問題也完全停止(觀察數月),但是要跟管委會申請賠償時,官委告知詢問水電說,2F漏水不一定是跟5F公用管有關,說我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但目前都維修好了,只留下我們天花板跟內牆的大片壁癌,不知該用什麼方法舉證呢?(單純水電詢問我們5F修繕後,2F是不是就停止漏水的line對話能當作證據嗎?),難道只能完全依靠水電說明,水電目前也在外地工作只能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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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來在工作環境上遇到同事八卦影射、冷暴力、取暱稱綽號等霸凌行為讓我不堪其擾,但因為公司禁止私帶錄音錄音功能手機進入工作環境,無法取得有效直接的被霸凌證據,是否可以提供身心科就醫證明作為證明?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請職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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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請教:因為交通事故(案由是損害賠償_交通),對方保險公司去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因為對方保險公司提出不利我之”初判表”,故要求我損害賠償.調解庭當日只有5分鐘,也沒有調解委員,只有一位法官及書記官.當日法官問我”是否願意和解,我回答願意”.但我提出”初判表”的內容我方有異議,並提出我方”答辯書面資料”…法官則提出那就做”車禍事故鑑定”,並且還提到”裁判費”等語云云.不到5分鐘就結束了!請問:1.請問這樣算是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嗎?2.如果這樣調解算已終結,是否直接於簡易法庭起訴本案嗎?因為調解庭法官還提到”裁判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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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活動難免需要提供電子郵件帳號給主辦方。但如果主辦方回傳的信件,把所有參與者的電子信箱都放在收件者欄位,而沒有使用密件副本的功能時,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主辦方會違反個資法或其他法令嗎?電子信箱被曝光的人,該怎麼向主辦方提起什麼法律要求嗎?是向主辦方提起損害賠償,還是要求把外流的資訊銷毀(但不知如何做到),還是有其他主張可以運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