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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的薪資單中都有被扣勞保保費的記錄,實際可以領到薪水變少,但好像從來沒有機會用到勞保。不像健保,保費繳了在看病付掛號費時有感。請問繳勞保保費到底有什麼好處?什麼情形下可以領到勞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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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公司為母公司,兩年前成立子公司,位於別的縣市,公司當初以人員不足為由(口頭上),請母公司各部門支援子公司工作,並承諾會給予支援津貼(薪資單有呈現),但112年年底,召集員工開會,以子公司未來的投資型態改變為原由,指支援津貼會變成是不合理的存在,告知員工將於113年1月1日開始取消支援津貼,並說會以大家的工作表現,將支援津貼的部分直接加薪至母公司的薪水,後會議結束後,並讓員工簽署同意從113年開始放棄支援津貼。但近日詢問主管,主管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不調薪,最後並未被調升薪水,反而沒了支援津貼,但我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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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債務人賠償但債務人至始即未依判決主文匯款給債權人,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且現以打零工日領薪水為職業,試問;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出示債務人的老闆代為收取日薪資1/3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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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學生的家長任意調降薪水,理由為聽說其他同年紀的學生是收較低的價錢(此薪資與當初談好的不同)但並未簽訂正式契約,請問遇到此種問題,除了辭職外有其他管道尋求幫助嗎?沒有正式簽訂紙本契約,僅有口頭上的約定會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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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法律已經定有相關雇主責任抵充的規定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後,得基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 的規定請求相關損害賠償。雇主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的規定抵充雇主責任,而且因為勞工保險給付年金化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同細則第34-1條的規定,理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額度時,是以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間差額,作為雇主須要負擔的差額。二、中央主管機關及最高法院多採取肯定見解勞動部認為,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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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目前在一家工廠當行政助理,工作時間9-5,見紅休。新工作未滿一個月,公司也在第一天幫我加入勞健保。第一天工作的時候,公司給我簽訂勞動契約。契約裡面有一條是:1.新進人員有十五天的觀察期,觀察期間內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大小,日薪一律為新台幣七百元。工作未滿一個月,除週休例假日給假外,國定假日不給假也不給薪。2.工作未滿十五天離職者,公司提撥的勞退及到職跨月期間的健保費須自付,且由當月薪水抵扣。想請問這兩條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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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人力縮編為理由,將員工從本來的A部門調動到B部門,在A部門工作時,員工薪水為:月薪A+每半年一次的獎金而B部門的薪水則為:月薪B(無獎金)月薪B比月薪A多,但因為A部門還可以領取獎金,所以A部門的年薪高於B部門。請問,雖然月薪B比較高,但這樣的調動算是對員工產生不利的改變嗎?員工可以拒絕調職嗎?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因為獎金金額是浮動的,員工該如何證明調職到B部門會減少整體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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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2023年2月1日進入餐飲業,一開始是全時月薪32000元,2023年6月調薪到36000元,到了2023年9月老闆請我變更為部分工時,雖然薪水不變,但是比起全時員工福利還是有差,這樣契約變更屬於換約嗎?雖然我同意變更,但是這契約變更需要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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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是以月薪制來計算薪水,目前從事營造業的工程師,週一至五正常上下班,休息日都會上班8小時,一個月下來休息日都會上班32小時,那這樣加班費是如何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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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應徵補習班工讀生相關職位,主管以工讀生時薪不夠高且公司(補習班)員工人數不多為由,詢問應徵者是否可以接受沒有勞保,待之後薪水更高之後再"追加"保勞工保險。若應徵者同意,則如此做法是可行且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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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守則請假規範如下:1、上班時間9:00午休時間12:00~13:00下班時間18:002、上班遲到10分鐘以內不扣薪,每月以兩次為限。超過次數一律請事假,不得以特休扣抵(超過30分鐘內以0.5小時計算,31~59分以1小時計算)。3、請假部分,依規定於三天前向主管提出並填妥假單。問題:一、因常打卡早上09:01、09:02,兩次的次數就用完,之後遲到1分就要扣半小時薪水,只能請事假,不能請特休,違法嗎?二、當天下午臨時有事,也不耽誤工作上的進度,不會造成公司損益,不讓臨時請特休,只能請事假扣薪,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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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很多人考上正式教師前都會去當代理教師,聽說代理教師工作內容和正式教師差不多,也有寒暑假。那請問代理教師的寒暑假也會有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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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為專櫃品牌正櫃需要裝修工程,請員工到它間百貨做公司的特賣會,特賣會折扣最低到38折,但是特賣會的地點是百貨的走道沒有監視器,每天盤點時都發現有遺失物品,後來發現是被竊盜,也有報案,遺失總共16件洋裝,公司牌價23萬,要求員工負責,以四折的價格去賠償,請問沒有監視器,然後被竊盜算在員工身上是合理的嗎?薪水也才3-4萬,公司要求我們給現金或轉帳給公司,如果不賠償會違法嗎?公司堅持讓員工賠償,收回成本價四折,老闆不願意多幫員工負擔,但是這樣的賠償金額對員工來講損失很大,不知道這樣是否合理?或者有違法?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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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員工守則說員工忘記刷卡會給予3次補登機會可是總公司都不會給予各分店員工出勤表也不會主動告知有員工忘記刷卡還要求該員工在2日內告知店長申請補登只能在領薪水的時候自己發現全勤獎金被扣調了這是不是有問題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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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拿到教師證一定要去實習,但學長姊們說實習的時候都沒有薪水,有些人晚上假日還要去補習班打工或接家教賺房租、生活費。聽說現在當實習老師會有薪水了,是真的嗎?會有多少?還要繳學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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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董事長領薪水是合法的,那董事長還可以另外領車馬費嗎?可以領多少薪水、車馬費是怎麼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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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被扣錢很正常,分時段性懲罰也可以接受,覺得遲懲罰太超過,遲到一小時等於扣快扣二小時的薪水,以下是懲罰內容:遲到日班08~221~20分內100元21~40分200元41~60分300元夜班22~081~20分20021~40分30041~60分400這樣有違法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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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於2月底向公司提出4/10離職申請,同時申請於3/20開始特休14天(加上原有的月休,等同於3/20一路休息到離職日4/10),因目前公司人力極度缺乏,故公司以影響公司營運為由拒決了我的特休申請,並派員和我協商,並強調,在我4/10離職後,會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現金(依薪水底薪計算)給我,但我個人是因家庭因素(照顧家人及職涯規劃)無法亦不願配合公司的協商,然,公司目前告知,若我執意申請特休從而造成公司營運損失,公司會考慮付諸法律行動,我有些擔心,所以想請有相關法律知識的人給予我建議,謝謝。附註:①公司在勞動契約上並未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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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公投內容,以下說明:與預算、租稅、薪水或人事有關的事項,不能提案作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雖然公民投票法歷經多次修訂,但上開規定自2003年(民國92年)公民投票法制定時就不曾變動,一直沿用至今。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不能提案作公民投票。在2017年修法前,舊法的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在2017年修法後,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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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賣場上班,上級交代平日每日需推銷某產品達100件,如未達標,則當班員工分擔業績差,這合理嗎?雖然沒有因為未達標扣我薪水,也沒有拿該項產品來抵我薪水,但要員工自行掏錢來購買公司滯銷產品,不就等於拿我的薪水來補足業績差嗎?這樣能檢舉該公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