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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近期因轉職需求面試了該公司,資方在面談過程中明確告知加班僅提供補休不給予加班費,期限內未休完之補休不提供變現,內容已明顯違法。但因最後未被錄取不屬於該公司勞工,也並未採取錄音等記錄動作,請問遇到這樣的情況是否能向勞動部申訴呢?(事後檢索勞動部系統也發現該公司已被檢舉4起與加班工時相關條款,有兩起已被罰款共約20萬左右,但似乎罰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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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固定休八日合法嗎?選舉日或國定假日沒有補假甚至補加班費合法嗎?當初面試說都按照政府規定,實際從未收到這些額外費用,今年高雄五天颱風假雇主沒有徵求員工同意擅自決定開店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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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燒肉店工作,領薪時發覺加班費非常奇怪,和自己算得略有出入,提出疑惑得到的回答是照公司算法算得沒錯往下看薪資袋細項,有諸多不合理:1.我本身是低收入戶福保對象,並不用額外付健保費,但公司收了我6、7月福保費用,說好的是連同八月薪資一起,退還1000多元的多收健保費,但上面只有退513元(6月健保費)2.多收住員工宿舍的錢及超收不合理電費,當初入住時公司承諾不收我三個月的員工宿舍,老闆口頭承諾,並告知我是工作表現良好的福利(6.7月沒有收費),但八月離職卻收整月的租金4500,我認為應該僅收819離職後到搬離日期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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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9/11早上上班換證,經手保全並沒有告知我要脫帽確認,我也沒做出任何不尊重的行為或是言語,便順利換證進入工作場所。自己本身從事飯店餐廳外場兼職人員,所以出入都會經由保全換證出入公司。因為疫情關係,自己穿著都是黑色帶帽風衣,帽子在著裝也會戴著和戴上口罩。請問在9/11中午下班,準備換回證件下班,裡面一位保全說出我是那間餐廳的工作人員(飯店有內附三間餐廳),隨即就走來攔下說:我找妳找很久,並且重複說出我這裡沒有很毒,請妳尊重我們,重複三次,後面說請妳要脫帽再換證,這次就先放過我,下次就不能這樣。事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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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家是雜貨店,成員有大伯一家、姑姑、家父,近日打算收店不營業,大伯一家之前以擔心老人家安全為由加裝監視器,後來因家庭問題起爭執大家鬧翻,大伯一家將除了他們家之外的觀看權限都鎖起來,並將我們在雜貨店內談論他們的影像複製存檔,我們請安裝人員將聲音關掉,他們半夜又如法炮製的打開繼續監聽監看,平常只有大伯一家、阿嬤、家父住在家裡,姑姑與我們其他後輩則常回去探親,卻時時刻刻擔心他們是否又在盯著螢幕看我們,想請問他們的行為是合法的嗎?如果雜貨店沒經營,我們是否可以直接拆除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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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305簽了2年不定期契約,合約書上面的版本是106年9月21日修訂。勞動基準法是在107年有變動修改過。請問到底是要照合約書不合理的條款走,還是要照新的發法規?院方在111年10月27日的同仁考勤管理辦法又寫上若要延長工作時間或是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需要同仁同意!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已經跟醫院溝通過我們拒絕加班,也拿法條來跟理論。但是人資就會拿當初簽的合約書來壓我們,人資主任的意思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書就是表示認同醫院派遣的工作,所以就是表示認同加班。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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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份因為人力短縮超時很嚴重,還有醫院其他累積已久不成文的規定。有跟主管要求加班勞資雙方認同同意書(紙本的)、及夜班、白班oncall的問題等等。但是都沒有下文,以至於直接表示下個月拒絕oncall班。八月份人資主任、護理主任、法專和本單位護理長開協商會,開會之前有告知我是工會會員所以會有一個同樣是工會會員的同事一起陪同。會議過程中護理主任很明確的告知"若是我不配合單位醫院的政策,看我要去哪個單位,他可以幫我轉調"會議過程中全程錄音,所有的問題院方都不讓步。我也沒妥協或認同任何一件事情!開完會後個隔周,督導又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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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到職通知後,勞雇雙方應該在什麼時候簽勞動契約?公司這方可以跟勞工說,到職不會一開始就簽契約,而是在勞工到職過一陣子才簽約嗎?這樣公司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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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要求轉換雇主,轉換期間有限制住居地方嗎?轉換期間外籍移工可以自己找工作嗎?還是需要透過原仲介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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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合夥人接手別人公司,他在網站中宣稱原公司讓給我們,他自己出去創業,但事實是他放棄跟我們合夥關係,去接手別人要頂讓的公司(該公司算是同行)。他傳真給客戶說我原公司停業,地址搬遷到他那邊,還是客戶拿那份傳真給我看才知道他做這種事。他持續打著我們公司名稱跟廠商客戶接洽,搞得客戶和廠商頻頻跟我們做確認。我也有在自己網站張貼澄清聲名,但他的行為還是不改。請問我該如何捍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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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刑法31條第1項沒有擬制間接正犯嗎?課本上的例子是甲操控乙在法律上作偽證,乙成立偽證罪的正犯,但甲只能成立偽證罪的幫助犯,卻不是間接正犯。我去查過間接正犯及幫助犯的定義,間接正犯要立於優勢地位才可成立。幫助犯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在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365其最後一段有提到己手犯的否認,但無細述。不好意思,我還是剛學習刑法的入門小白,如有問錯的地方,還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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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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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依法只會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麼低的罰鍰,不是很容易造成收買證人的情況發生嗎?例如給證人六萬元,並約定其拒絕證言,此一行為會觸犯何罪呢?這樣是算滅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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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業董事長未經過我同意,擅自下載我的Line大頭貼,以生成式AI繪圖軟體(stablediffusio)繪製三幅風格不同但都強調女性性徵的影像,將圖像傳給我並說OOO你好可愛。1我從未同意對方使用我的大頭貼2我收到時感到很不舒服,我並不希望任何人(不管同性或異性)將我變成強調性特徵的影像主角3我初淺知道stablediffusio使用方式:放圖、下英文關鍵字,有此可以推知所生成圖片與性徵有關是因為使用者下了相關關鍵字4認識我的人應該都看得出是我,因爲影像原作是我的Line大頭貼不知道對方這樣的行為會違反哪些法令?我最好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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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為之前法官判決我是歇業的前雇主員工,但是我認為我是新雇主員工,因為沒投保沒薪轉不好認定,之前提告3件事情,一件成功,2件失敗,一件是資遣費,一件是民事法官判我為前雇主員工,我有新證據是新雇主員工,但是這次只想先讓新雇主承認我是他員工,上次失敗的資遣費想等新雇主承認後再提告,現在單獨針對我是新雇主員工提出新證據,因該怎麼做呢?訴狀是是民事再審嗎?是非因財產權再審嗎?是否再審裁判費4500元?是否算是因確認僱傭關係,暫免徵收裁判費2/3呢?之前判決有2件失敗,現在只針對一件失敗提出新證據,會不會提告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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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事在公司舉辦活動後,要大家用google表單匿名投票選出要被懲罰的人!結果A同事因被其他同事灌票而當選受懲罰!當天稍晚聽與A同事同部門其他人轉述:A同事認為他之前跟我有過節,「所以是我在灌票讓他當選!」但是我連票都沒投,A同事也毫無證據可以證明是我做的!這對我在公司的名譽也已受到影響,也有同事被他牽著走說:「那應該就是我做的!」導致我的主管也因為這件事對我興師問罪!請問A同事的行為是可以構成毀謗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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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之前我媽申請保護令後來辦理撤銷,法院在112年2月1日開庭審理,法院判被告緩起訴一年(被告已立悔過書),但事後行為變本加厲沒有任何悔改,每天把家裹鬧得雞犬不寧,80多歲的父母及我們已經達到忍耐極限,請問現在我們可以在2月1號之前用緩起訴處分書再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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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最近和院方主管和護理長(本人已表達是工會會員)開會有表達對於1.國定假日和休息日被排要出來上班,加班,白夜on-call是否可用白紙黑字同意書簽署認定勞資雙方認同,人資主任拿出當初簽署的不定期契約(2018)來回絕。2.在9月份班別一出來,在九月預班告知護理長我不on-call,但是被口頭警告這樣不能上夜班!3.九月班表一出來是白班,29號中秋節和30號連續兩天小夜班。跟護理長表示中秋節出來上班是之前抽籤決定,我就上中秋節的班。但30號我拒絕出來上班。九月份只休七天。九月的假護理主任在這次會議也提出要我配合單位,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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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人於民國111年11月罹患症,從該月起至112年6月,依勞基法請了特休、事、病假(含無薪病假),開刀、化療。公司在112年對本人111年的年度考核、考績,已經因此事件給予極差的等級,獎金也因此領不到一個月;今年113年考核112年績效,一樣又以本人罹癌請假為由,又是給予乙等成績。請問可以用同一事件,作為連續兩年考績差評的理由嗎?另外,公司有規定,只要請事、病假,一天要扣2000元獎金,等於說,我生病請假考績變差、無薪、獎金額外再扣,是否一個生病被拔三層皮?我在這間公司任職將近13年,過去11年績效都不曾那麼差勁,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