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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這個月發了兩份薪資單,一份為正常工資單(加班時數為46小時內的)另一份為加班超過46小時的,因為以前為浮動時薪,現在改為基本時薪,所以改變計算方式,導致薪資變化很大…所以想請教各位達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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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前面有用line通知但我都沒有看,後來公司用簡訊密我說要還制服然後跟我約定了如果明天沒回要告人,而我已經把制服丟了,但因為我沒有簽任何契約只是單純去面試,也有在期限內回覆我也提供了我的解決方法就是賠錢,但該公司一直都沒有回覆,請問這樣我有可能會被告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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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我在本月月初突然被雇主告知資遣,除了資遣費、謀職假,還有需要請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些事項還有什麼是我該注意的嗎?另外,針對「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開立的方面有些問題需要協助釐清,我們公司的雇主(所謂的老闆)因為私人因素自己無法掛名公司,因此公司負責人是由某員工代替掛名的,那開立證明書應該請誰開立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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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新公司報到,人資可以看到我過去加退保資料嗎?會查到我是資遣或自請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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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出霸凌而被公司資遣孤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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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疫規定同住家人確診有公假三天,亦即毋需出勤公司仍給付薪資,1/2晚間告知雇主同住家人弟弟12/31發病(隔離通知書為1/2起隔離)雇主回復1/3毋須出勤1/37:53來電告知她理解錯公司防疫規定(以發病日起算已超過三日,故1/3需出勤),我今天須出勤,但公司8:00上班顯然已來不及,當下別無選擇只能迫於無奈同意雇主幫我請特休*公司內部僅明文規定同住家人確診公假三天,並無詳細指出確診是以發病日還是隔離通知書日期起算*理解公司防疫規定已優於勞基法,但雇主先承諾毋須出勤,當天上班前七分鐘反悔要求我出勤,沒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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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要求本勞及外勞在假日加班,平日晚上幾乎每天就會加3-4小時了,但是假日加班是給現金,有部分本勞及外勞假日不想加班,但還是會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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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司主管在我工作期間常常情緒性的言語暴力,不是針對工作上的事情。因為壓力很大的關係在職期間也身體一直出狀況。最後因為主管在電話中的辱罵選擇離職,請問還有辦法申訴嗎?申訴管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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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作因為做了一個多月而覺得身體不適提議要離職,但是公司要求離職提議開始要在做滿一個月,否則視為惡意離職要求賠償?說他們有委任律師並且威嚇說勞基法並不管用?面對這種網路抹黑跟恐嚇威脅我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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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在今天提離職做到2023/01/15,但主管可能會叫我做到2022/12/31,這樣公司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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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82年5月在這間公司到職開始投保,94年我轉為新制,照法規,舊制跟新制要結算,但老闆只以48000元做結算,目前我還在這間公司上班,是否我可以跟老闆要一條退休金?因為勞工局有寄公文來,請我要行使權利,不然5年後就失效,那請問我的退休金該如何計算呢?請幫忙我,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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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以下公司,依照規定可以幫員工保就保就可以,請問幫一位員工保勞保,另一位依法只保就保,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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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去年每個月會請主管依照員工表現打績效分數,並告知依據該績效能拿到的獎金數額,並於隔年統一發放(非每月發放)。公司在今年過年後,宣佈新規(並要員工簽署是否同意),將「績效獎金」改成「久任獎金」,但計算方式沒變,一樣是每個月請主管依照員工表現打績效分數,並告知依據該績效能拿到的獎金數額,只是現在這份獎金的名稱變成「久任獎金」。換言之,若員工在明年領取今年的「久任獎金」後離職,須返還今年領取的「久任獎金」。以下想詢問:1.公司變更獎金名目的做法是否合法?2.明年若離職,需要返還這筆獎金嗎?3.公司更改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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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蝦皮購物遇到麻煩,對方通知我說已經到警察局報案,賣家訴求1.惡意棄標2.公然侮辱;我主張1.蝦皮系統顯示不正確2.賣家企圖誘導、激怒、造成恐慌。整件事發生在蝦皮通知對話室,我接到賣家通知未取貨,公司會以退貨處理。當我收到訊息時,查看系統顯示還在門市,所以我回訊息給賣家怎麼有這落差。對方開始指責我棄標找理由,並且威脅要以棄標提告。我從沒遇過這樣狀況,一時慌了就有不雅文字。事後想想,我認為賣家行逕是偏差,落入了圈套。一開始,當遇到賺不到小利的不肖業者,想企圖走旁門走道賺和解金而不予以理。但對方一直傳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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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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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本皆是依週年制計算給予特休日數,後因作業方式調整於2020年1月起將週年制算法轉換為曆年制,故於2019年12月底有將員工所剩餘之特休天數全數結算為現金。承上因素,有一員工於2018/5/7到職,於2022/4/8離職,2022年度之特休若按曆年制計算,可先取得年資第四年之14天特休,員工離職前已休7.5天,因公司於2019年12月底已結清週年制轉換曆年制前的剩餘天數了,請問已休的7.5天是否為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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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公司手機貼膜店,不小心將保護貼弄破,公司要求售價的0.7倍賠償(售價600成本不到10塊台幣),之前有簽過員工條約損壞商品須以0.7倍售價賠償,但因為賠償金額高於成本60倍以上,公司總共提出6000求償,所以想請問一下因為有簽員工條約所以一定要照0.7倍賠償,還是可以主張應填補受害人受損利益為限(主張員工條約違反損害求償原則)根據民法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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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為三位自然人與兩位公司法人組成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法人為勞務入股,本於合夥契約內約定其勞務權利義務,例如約定時間提供勞務目標及提供成果供股東表決上市營運,(有明確約定事項及目標於合夥契約內),並約定未履行義務之違約責任如下「對本有限合夥營運有重大不利影響及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合約義務或者惡意侵占合夥財產者,得於通知並使被開除之合夥人陳述意見後,經股東會投票同意開除之。並承擔違約責任。四、本合約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為支付違約金。不論是否出資其違約金按照資本額為基準計算,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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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周休三班輪班制,4+0.5+4,一班一個職務人,每隔四小時需要休息四小時?若在規定休息時間內,需要去執行工作,報加班嗎?但不就違反休息時間定義。2.假若下半場已連續上班四小時後下班,但需要加班時,是否要先休息半小時,以符合連續四小時需休息半小時規定?還是加班不用規定休息時間?3.在公司時間不可超過12小時,是工作時間包含休息時間半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