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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第三人陳報法院每月扣薪約一萬元(舉例),然實際收到的款項遠低於陳報金額,請問有何救濟方式?若要起訴,依據的法條又是何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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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當天簽署公司提供之契約,經考慮後沒有要就職,並口頭電話聯繫公司,表達無就職意願。但公司表示違反契約,要依照契約罰款。但本人並未報到就職,沒有工作也未領取薪資,請問我該如何救濟?或可以尋求哪些管道協助呢?到勞工局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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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當天依照公司要求,在契約上簽名。考慮之後沒有報到,並向公司提出無法就職。但被公司通知依照合約違約要罰款,未完成報到也沒有上班,亦沒有支領薪資。請問我應該如何救濟?可以尋求什麼管道協助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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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出自101警察三等題目:「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應如何救濟?」查到的網路資料眾說紛紜,大多說是事實行為(後續走行訴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也有人說是直接強制(應該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不服再行政訴訟),想請問哪個才是正確呢?謝謝各位法律強者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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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中天新聞台換照案,18日排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議程,進行實質審查,將由7位委員做出最後決議,據指出,7比0作成決定不續照。而主委陳耀祥原傾向附多款條件方式讓中天新聞台過關,但動作曝光後,在18日的會議中,陳即封口。對此,NCC將在下午2點舉行記者會正式說明。新聞網址: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0420問題1:該新聞台若不服NCC「拒絕換照」處分,是要依最高行97年12月第3次聯席會議決議「向行政院」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還是依廣播衛星電視法66-1條「逕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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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自由時報》報導,未成年的阿強目前已習慣用機車代步,不過外出時常常被警方攔檢取締,加上平時在路上會超速、闖紅燈,【這些違規的行為讓他在這幾年下來已累積過百萬的罰單】,不過他都沒有去繳,就連強制參加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專班都沒有去上,已累積50堂左右。新聞網址: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qK6D8W?utm_source=copyshare問題1:行政機關為何不對該名欠百萬元罰鍰之高中生進行強制執行?其處行政罰是否有「罹於時效」的問題?問題2:若該名高中生若對此「百萬元罰鍰」和「50堂講習課」不服,應如何救濟?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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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農委會新成立的管理單位農田水利署10月1日正式掛牌運作。水利會是人民團體、公法人,官派除了陷入地方綁樁塞人的疑慮外,財產移轉更是最大焦點;根據農委會的盤點,農田水利會約有6、700億元現金,以及1500多億元的不動產,掛牌之後就收為國有。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amp/story/6656/4899477問題1:農田水利會法律地位為何?又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同樣皆為「公法人」,卻有哪些法律關係變更?問題2:有關「財產」爭議,已提起「行政訴訟」;若未提行政訴訟時,是否可以尋以「民事訴訟」救濟?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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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監理站表示,有些車主會把舊車委託車行轉賣及過戶,部分車行為了省事,會等到車子賣出後才辦過戶。但在寄賣期間,如果有人用車又違規,罰單會送到原車主手上,因此最好在寄賣時,就要求過戶給車行。監理站也提醒,最好要求與業者一起到監理站辦過戶;過去曾受理一起個案,消費者把舊機車賣掉後,業者沒去辦過戶,車主收到燃料費通知單,才發現機車還登記在他名下。這名消費者後來回去找機車行老闆,但機車行已經結束營業,人去樓空,他只好按照規定先登報要求車行老闆七日內辦理過戶,再以對方拒不過戶辦理註銷,註銷前還得付清欠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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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上扣押,發生在什麼階段?什麼樣的扣押才合法?如果我對扣押的決定不服,有什麼方法可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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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一:檢察官就審判中,法院所為羈押裁定與否,可否提起救濟?提問二:若羈押與否為法官之個別處分,可否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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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Google帳號就可以免費使用雲端硬碟的服務。資料存在雲端很方便,但不確定我對這些資料的支配控制權是不是完全在自己身上。想請問用戶對存在Google雲端硬碟裡的資料,有所有權嗎?還是擁有的是其他權利?用戶對Google帳號本身,擁有的是什麼權利?如果存在裡面的資料被Google刪除或是整個帳號被停用,是不是代表我的權利被侵害,可以要求Google還原?用戶除了依照Google以下的說明請求回復資料,還可以另外依據台灣法律向Google主張什麼救濟方法嗎?https://support.google.com/accounts/answer/40695?hl=zh-Hant想知道法律上怎麼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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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於今年2月6日,發現1家四口確診「非典型肺炎」(原因不明肺炎:C0VID-19),案例甲及其配偶乙、兒子丙,引起全台地區民眾之恐慌,衛福部乃依《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新冠條例)之規定宣布中、港、澳為嚴重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旅遊。假設強烈勸告甲乙之女兒丁休學在家,不准其随意外岀且須每日向衛福部彙報其健康狀況,試問(請附理由):(一)衛福部宣布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二)甲、乙、丙受隔離強制治療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勸告丁不要隨意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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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行政爭訟理論主張無處分即無法律爭訟救濟,且救濟客體應為行政處分。事實行為不生法律效果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對象。那單純事實行為即無任何管道可行救濟嗎?另外也想請問單純事實行為若產生對人民之不利損害,可否適用國賠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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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土城之道路用地因民國74年道路拓寬工程,僅開3次協調會,土城區公所未經地主同意強制徵購即作成行政處分在土地備注部分註明有5成轉業補助款項,至今成無頭公案,地主亦無法轉移買賣,剩下5成補助款也無下落..請問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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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程序區分為復審程序、申訴及再申訴程序;該法區分此兩種保障程序之標準為何?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對此兩種保障程序的區分,其影響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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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調查局進行刑事偵查時,以通知書傳喚證人,這個通知書的性質是甚麼?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無故未到會被處以「罰鍰」或「拘提」,如果不服的話又該怎麼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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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收到政府公文說我房屋客廳陽台外推並加裝鋁門窗屬於二次施工行為(違章建築),要求在兩個月之內恢復原狀限期改善,否則將處6到30萬元罰鍰。但是我房屋由前手購得時就是此狀況,請問我該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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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3項第五款,以及該法第2項所生之疑義,非真事。假設有一單親未成年女性被其父性侵,依據第五款,符合墮胎條件;然其法定代理人(根據民法第1084條,為其父)拒絕同意未成年女性墮胎,有甚麼救濟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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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甲將舊機車寄賣於車行,尚未辦理過戶。在這期間內,人民甲收到交通違規罰單。請問:(一)人民甲若不服該交通違規罰單,(交通裁決事件)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二)依民法相關規定,發生哪些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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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