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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近日收到一張罰單發現民眾檢舉影像照片無法看到有任何違規時間與地點顯示!警方舉發本應依法行政,又依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檢舉者須提供正確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之要件!”請問我們當事人是否有權可依哪一條法規?請警方提供上述法規規定的"正確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之舉發要件的影片或照片供確認呢?否則此舉發就是未依法規規定的不法檢舉和舉發!警方僅提供光碟片給交通局卻未提供給要求提供證據的申訴當事人,此事證未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沒有法規規範須提供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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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看新聞提到蝶豆花的管理不明,而效用也不太明確,有一派說吃了對身體不好,有一派說其實抗氧化成分很高可以多加服用。新聞提到蝶豆花只能當食品添加物,例如讓顏色好看,而不能作為食物。請問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蝶豆花作為食品添加物,成分有最高上限嗎?還是可以無上限?請問這件事屬於中央要管的事還是地方政府就可以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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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為社區型透天型,未完工該面背牆未開窗且無公用空間可進出,以致住戶無法以正常程序驗收該問題發現於颱風天,未完工牆面滲水,與正後方住戶協調進入他家,從他家窗戶外才了解背牆外完工經瞭解,因與後面住戶棟距僅為80公分,且當時房屋建造時鷹架是搭在後方住戶土地上,在房屋施工後期,後方住戶強烈要求拆除鷹架,建商與營造皆知曉此事,房屋驗收也未通知房屋所有人有此瑕疵在房屋所有人歷經漏水並追蹤來源後,建商才開始處理,不過已經5個月,建商尚未確認施工方法,仍無明確可完成時間若建商持續拖延,日後走法律程序,目前法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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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個地方發了留言後,有人在底下先莫名其妙問了我問題,但我沒回答並用他的問題反問回去,但他回答後先罵我孬種然後罵我沒文化,我順著他留言以他的架構罵回去並罵他雜種,之後他就以你是什麼什麼學校,你父母不會覺得可憐嗎?腦子是不是有狀況來罵我,我還是以他架構來反諷你讀的學校素質可真好,之後他留言還多罵我是在狗叫嗎?我一開始不確定他講學校是不是他只是想諷刺,所以我提他的學校也只是想諷刺回去,沒其他意思,但後來他私訊我,並明確表示他打從心裡瞧不起我的學校,並威脅提告或是要走流程騷擾煩我,然後他還在私訊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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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租房,發現浴缸外側下方漏水,隔天確認非洗澡造成積水,即通知房東代理人並提供影片及照片,代理人回覆,可能頭髮造成堵塞致水管破裂導致,需要使用相關產品疏通,一周前即已疏通過水管,也明確告知,但對方仍認仍是如此,故又執行一次管道疏通,仍有滲水產生。代理人告知,租屋時是沒有問題的,因此是使用不當所造成,過程中一再表示,要是需要修繕使用上也不方便,所以最好趕快想辦法解決,如果無法解決,是租客造成,所以一切費用是由租客負擔,造成樓下住戶財產損失亦是。當下也回覆,房屋並非新屋,也是有可能因為其他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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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條文如下:契約期間內房客若擬遷離他處時,房客不得向房東請求押金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房東,房客不得異議。我認為條文中只寫房客不得請求歸還押金,而非要求付違約金,因此不把提前解約的行為視為違約。想請教專業人士的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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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近期因轉職需求面試了該公司,資方在面談過程中明確告知加班僅提供補休不給予加班費,期限內未休完之補休不提供變現,內容已明顯違法。但因最後未被錄取不屬於該公司勞工,也並未採取錄音等記錄動作,請問遇到這樣的情況是否能向勞動部申訴呢?(事後檢索勞動部系統也發現該公司已被檢舉4起與加班工時相關條款,有兩起已被罰款共約20萬左右,但似乎罰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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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大家好!小妹想請教一下,我在旋轉APP上面跟一個賣家買衣服,賣家要我先匯款在寄出商品,因後續有追加其他商品,於是陸續匯款至賣家帳戶,並與賣家講好由我提供寄件編號,賣家在一併寄出,後面我給賣家寄件編號(寄件編號效期只有四天,逾期無效),賣家卻遲遲未出貨,也未回覆APP內的訊息,直到寄件編號過期無法使用,在此期間我有告知賣家我的收件資料還有退款帳戶,並明確告知賣家如果不出貨就退款給我,賣家也未回應,後來我只好透過APP客服幫我聯繫賣家,賣家後來有聯繫我,辯稱她家裡有事沒空幫我出貨,我也回覆她如果沒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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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份因為人力短縮超時很嚴重,還有醫院其他累積已久不成文的規定。有跟主管要求加班勞資雙方認同同意書(紙本的)、及夜班、白班oncall的問題等等。但是都沒有下文,以至於直接表示下個月拒絕oncall班。八月份人資主任、護理主任、法專和本單位護理長開協商會,開會之前有告知我是工會會員所以會有一個同樣是工會會員的同事一起陪同。會議過程中護理主任很明確的告知"若是我不配合單位醫院的政策,看我要去哪個單位,他可以幫我轉調"會議過程中全程錄音,所有的問題院方都不讓步。我也沒妥協或認同任何一件事情!開完會後個隔周,督導又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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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64號理由書末段後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就作成公告禁止設攤或許可設攤處分之構成要件,尚未達於類型化之明確程度......」,其中「類型化之明確程度」是什麼意思?是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那為什麼要說「類型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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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政府推出新青安貸款,持續推升房價,想了解的是,無論我在哪個政府機關與銀行的公文合約只看到,申請當下為自用,並無明確指出不可出租否則會有何法則。Question1.如此一來,是40年持有房屋的時間都不能出租嗎?2.若是違法有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