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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該公告並指出,這個限制國人登機的工作將由「交通部督導各航空公司」執行。也就是說,就算是我國國民,不論有無症狀,都必須自行在國外設法取得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如果來不及取得登機前三日的報告,或者是呈現陽性反應(不論是否為偽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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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求有相關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請教以下該狀況是否可提出刑事或民事求償。我們住在透天厝,是由兩棟連在一起的類型,中間以一道牆做區分。最近自從新鄰居遷入一段時間後,屢次未經我方同意,擅自移動我們家原先的水管管線、以障礙物擋住日照、在女兒牆以及我方頂樓塗上防水油漆以及裝設鐵柵欄造成牆壁外觀出現龜裂。已多次打電話向鄰居反應不要再破壞我們家原先的管線及擺設,但接電話的人員不僅不是本人,也經常說知道了、會處理等語句敷衍,之後仍然照常施工,造成我方不小的困擾,因而想請教是否有可防範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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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以文字答應售出,但沒有說要付訂金,之後說有人用更高的金額買走,因此不賣給我,口頭契約是否也有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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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契約已有負責人小章,但大章與公司全銜不同,請問會影響到契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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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資訊被海外不認識的陌生人隨意在網絡上公開散播,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行為人是不限國籍的嗎?現行法律制度能夠處理這種外國人在海外散播我個人資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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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家人交往一位男友,3年前說要開一間店給家人那間店男方說送店給家人的,但是最近在反悔去年有簽署一張聲明書書上內容大概是本人XXX(男方)在此聲明XXXX店家位於台南市XXX路XX號為XXX(我家人)獨有,上面有男方簽名跟日期但是沒按手印另外家人開店前就有偷錄音,錄音內容有說到店是要送給我家人的,偷錄音是否有問題,也是否可以拿出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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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母親)過世後,其未成年子女的生父(被繼承人前夫)目前被大陸公安依詐騙案關押,所以無法取得生父(法定代理人)的簽名以及印鑑證明;尤其拋棄繼承時效問題,因此這情事有在書狀上告知司法事務官以及將生父關押資料遞交法院,作為證據;而未成年子女的拋棄繼承聲請書也附加申請特別代理人(祖母),作為拋棄繼承的合法代理人,以上敘述依照法院經驗以及法律百科的各位判斷,此案件會順利拋棄繼承成功(准予備查)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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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新聞媒體都會在新聞報導上將刑事案件的犯人外貌打上馬賽克,被害者、被害者家屬的資料及相貌卻被公布,想了解在法律上為保障個人私隱及人權,新聞媒體是否應幫雙方都打上馬賽克,且不公開個人資料及相貌;還是新聞媒體可以隨意公開雙方相關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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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在一間公司工作,而老闆有喜歡吃的食物,因為今年沒有去迎合老闆,反而我朋友被針對處理不是他的工作事宜,想請問這樣老闆有沒有觸犯到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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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賣了一隻遊戲帳號(因為買的是二手賣我的有提前也說被盜沒辦法賠償)但賣完過沒多久就被改密碼,跟我買的也是拿去賣,他說要我陪他錢,我原價賠他他不要還說要走法律請問這是有可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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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梗(圖)是言論自由,我可以盡情發揮我的地獄梗才華嗎?還是因為會影響其他人的那些權利,需要被限制呢?例子:博恩夜夜秀主持人說鄭南榕地獄梗,會有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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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沒結婚的員工為此感到不公平,請問公司會有涉及婚姻歧視或同工不同酬的嫌疑嗎?公司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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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件事係咁嘅女14最近係Instagram上面識咗一個男生14之前因為為咗滿足男仔就send咗D唔應該send嘅相比佢佢就約我出去佢就話想做D親密行為之後我就話我哋嘅私人部唔可以掂到但係今日早上佢又話想跟住我就話唔去了跟住佢就話我有和嘅相如果你唔出我就send出去個D交友app等人哋上嚟搵你,男生要付上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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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被一個曾經熟識的人以投資的名義詐取了錢財,於是我在我的社交平台公佈了我與他的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只有對話內容不包含他人的個人信息),但於文章下方的留言有人希望我可以把他的相片與姓名公佈出來,於是我在留言處上傳了包含他個人頭像照與姓名的facebook主頁截圖,想請問類似開別人副本的舉動是否會有違反法律的可能性,如果有的話又可能是會觸犯什麼法律,希望能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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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因為之前有欠了銀行錢目前實在是還沒法處理,他們委外給催收公司,在今天的時候我收到了一張催收公司強制移車通知函,內容大概就是說他們要申請強制執行,所以這幾日來我住所要拍車的照片,然後說來了找不到車,意思說我故意隱匿動產,將要對我提告,重點是我名下跟本沒有車。問題:1、我名下跟本就沒有車,他們發了這樣的通知函給我,說我故意隱匿動產,叫我不要做違法的事要對我提告,他們的做法是不是有所欠缺,依法律來說是否有違反什麼法律?2、我沒有跟他們電聯確認,因為我名下確實一直都沒有車,他們說要提告,隱匿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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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常在臺北某間飲料店內消費,偶爾會跟那間的老闆或店員聊天,聊天時有另一個常客在旁邊偷聽。我昨天晚上滑手機的時候發現那位常客的Threads個人帳號上常po我們所聊天的內容或者店內人員所聊天的內容。我想詢問對這樣的行為會不會有法律的問題。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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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排球少年》劇場版於台灣上映,第一週入場特典33.5集吸引很多粉絲排隊領取。該電影2月於日本上映時,有不少人於日本網拍上轉售此特典,當時並沒有引起太大關注。但隨著該電影在台灣上映,開始有人呼籲「特典有表示Notforsale,且官方有公告不得販售」。不論在相關社團還是Dacrd上只要有人販售就一定有人留言不得販售;但若是有人貼文表示贈品不得販售,就會被認為是管太多。拿到贈品的人已是該物所有權人,販售贈品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官方已明訂禁止販售,若是檢舉給官方,官方有法律效力可以給予販售人什麼懲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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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日與朋友餐敘喝了一杯啤酒,開車回家路上遇警察臨檢,先被要求出示駕照與行車執照,警察乙聞到酒味,隨即要求甲接受酒測。一開始甲向乙要求說明執法依據,乙僅告知這是例行勤務,甲進一步要求乙說明相關法源依據,然乙旋即將甲壓制上手銬,舉發其拒絕酒測及妨礙公務,當場先開一張拒絕酒測罰單9萬元,隨後將甲依妨礙公務移送地檢署。甲不服,應該如何主張其權利?請依據涉及之基本權利,具體法律條文規定,依序附理由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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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所有之土地分割為A、B兩部分,並將緊臨公路之A部分出售予乙,而B部分則與公路無適當之連絡。嗣甲將B部分授與丙使用收益時,丙告訴甲說,其只是將B部分作為堆放貨物之用,故於甲丙間即存有一丙不通行A部份至公路之約定條款。之後,乙將該A部分授與丁用益後,將A部分土地出售予戊,甲則將B部分出售予庚,由庚與戊約定不通行A部分後,丙則又將B部分授與己用益。試問:己得否通行現為戊所有但由丁所用益之A部分土地以通往公路?倘若前述設例係甲將B部分土地先出售予庚,由庚分別與前述A部分之受讓人乙、戊及其使用收益權人丁約定不通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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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想提問說假如有人未滿18歲時犯罪但他成年後才被起訴那還適用青少法嗎例如得減輕罪行跟消除前科另外因為經過一段時間所以是適用當時的法條還是後來的法條